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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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7、具备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处、医务室、咨询服务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西南交通大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西交校研[2012]20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设备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校内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设备(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提高标准化考场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四川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标准化考场设备的功能第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划,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主要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校级五级“巡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上。

我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作为校级“巡查指挥中心”,由网上巡查子系统、网络寻址广播子系统、应急指挥子系统、考生身份识别子系统、作弊防控子系统等组成,可实现与上级系统的互联互通.第三条该系统可运用于普通高考、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学校日常教学考试及教学管理。

第四条我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设备系统各组成部分功能如下:(一)网上巡查子系统全面覆盖考场、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密室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音视频监控和全程录像,并可通过网络将监控图像和声音传送到上级考试机构。

(二)网络寻址广播子系统采用多媒体微机为主控,可根据广播需要任意编程播放各种广播节目,实现数字可寻址自动广播,达到对室内指令进行可寻址广播.(三)应急指挥子系统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和可寻址广播系统,实现我校九里、犀浦两校区之间及其与四川省省级“巡查指挥中心”的音视频通信,实现指令及时传达、商讨处理策略及应急指挥。

(四)考生身份识别子系统对考生的身份进行验证,防止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主要由考生指纹采集、识别系统和中国居民身份证阅读鉴别设备等组成。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

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

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

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

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

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管理,提高标准化考场使用效率,井确保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山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设立考场管理小组,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负责考场使用的协调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场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处理,教务处负责考场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考场临时使用申请的审核和报批、考场使用情况的公告。

后勤管理处负责考场内部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考场内部环境整理、考试期间的考场外部环境布置及其他后勤事务。

电教中心和网络中心负责考场的网络维护、设备运行,以及考试前的系统调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场设备的归属管理。

保卫处负责考生出入考点的管理及考场安全,并承担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警戒任务。

第五条考试期间,由相应的考试主管部门成立考务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当次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

第三章考场的使用第六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

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根据考试的不同等级和类型,分别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

第八条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非上级指派但属于学校教学计划内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核准制。

组织考试或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在使用前提出预约使用申请,写明考试举办者及考试批准机构、考试时间、考场使用要求及预估的使用量等数据,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舞弊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2012年起,我省将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省委、省政府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

2007年以来,我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建设了省、市(州、林区)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及市(州、林区)、县(市、区)试卷保密室网上巡查系统,武汉市建设了11个普通高考考点网上巡查系统,在部分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实行安检,增加作弊防控设备,为形成实时、高效的考试指挥和考场监控体系,有效遏制考试违规行为取得了实践经验,对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普通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组织与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不良风气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干扰较大,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已呈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并有蔓延之势,严重危害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社会正义、教育公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以及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资金到位”,认真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创新人才选拔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目标是: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设完成18个考务指挥中心、377个标准化考点、1.74万个标准化考场、105个试卷保密室。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上述通知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方案等所筹集的,专门用于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以及参与建设标准化考点的各级各类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须纳入项目单位总体财务收支预算,全部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支出.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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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按照
财政部、教育部的上述通知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方案等所筹集的,专门用于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
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以及参与建设标准化考点的各级各类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
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须纳入项目单位总
体财务收支预算,全部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支出。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
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
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
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
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
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
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办理;其他各项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标准考点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

第九条凡使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条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要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要注意自主掌握核心技术,打破技术壁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形成的无形资产要明确权属,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并按规定编报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报
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须对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
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确保标准化考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年末结
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标
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员、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支出标准等。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和项目预算,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项目
单位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

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
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做好标准化考点的管理使用与运行维护工作,做好多考统筹、
教考统筹等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的作用。

项目单位需积极筹备相应经费,保证标准化考点相应设备、设施、
网络运行良好。

日常运维费纳入项目单位正常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各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须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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