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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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2017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19、CT、MRI实行单台件服务价格审批 制度,其服务价格依据周期性检测评审结 果收费,评审为不合格的设备,必须停止 使用和收费。 • 20、凡属教学和科研需要以及由于操作 失误重做的检查,不得向患者收费。 • 21、所使用的设备磨损、维修等消耗不 另收费。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2、医生指定在院内换号诊断、取化验及 各种检查结果不得另行收取诊察费。 • *收体检费、婚前医学检查费,不另收诊 察费 • 3、知名专家诊察费:由医疗机构在享受 政府津贴或技术确有专长,并在当地社会 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员中遴选,具体价格在 指导价格内确定。报同级卫生计生、价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时间掌握 上每两年办理一次申报手续。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15、凡一般性处置治疗涉及的相对简单的麻醉, 不适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一般性处置治疗(小手 术项目说明中标有△)涉及相对简单的麻醉,不适 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 • 16、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再区分试剂或方法,充 分考虑我省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 力等因素,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 17、凡注明单侧的项目,同时做双侧时,加收 50%。 • 18、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性能单价特别悬殊 的检查治疗设备,需另行制定指导价格的按规定 申报。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 • 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 部分治疗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5%。 提高并拉开不同级别手术项目价格差距。 一级手术价格提高10%,二级手术价格提 高20%,三级手术价格提高35%,四级手 术价格提高5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项目的手术和治疗价格经批准可上浮不超 过10%。

2024河北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4河北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附件2
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序号 1 2
3 4
编码
项目名称
120100015 辅助排痰
220600010 左/右心功能测定
320500019 冠脉血流储备分数测定 330100018 镇痛泵体内置入术
计价单位
指导价格 指导价格 (省) (市)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30
27 不含吸痰。
指普通心脏超声检查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
仅用于冠脉狭窄。 医学影像限128排 及以上CT设备使用 。
次8Βιβλιοθήκη 0743 包括取出术。5
330900007 经腹腔镜盆腔淋巴结活检术

1606
1411
6
340100002 可见光治疗
7
340100031 电磁刺激治疗
每个照射区 10
次•日
30
9
包括红光照射、蓝光照射、蓝紫光照射、 太阳灯照射。
27 包括产后促进子宫复旧。
查。含左、右心功能测定。含心室舒张容
量(EDV)、射血分数(EF)、短轴缩短率

50
45 (FS)、每搏输出量(SV)、每分输出量(CO)
、心脏指数(CI)等;含三尖瓣环收缩期位
移(TAPSE)、组织多普勒S峰、右室面积
变化率(FAC)。

200
180 不含监护、DSA引导。
每增加1项指标加 10元
多波段光谱治疗30 元/次。
第1页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

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

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28日)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从2010年4月30日起,59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后,要在省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

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采购限价之内,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要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改革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的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

各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

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8个亚类,共计97项。

本类编码为400000000。

2.与西医相同的诊疗项目,需在相应的西医系统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3.民族医诊疗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4.对个别符合知名专家条件的医生具有特色疗效并为当地社会公认的少数需连续就诊的中医及民族医治疗项目的价格,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对该医生直接服务项目的价格,可在指导价50%的上浮幅度内确定。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医[2017]10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8.03
【实施日期】201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冀价医【2017】1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医疗机构:
经省政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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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改新政策相关

河北医改新政策相关

河北医改新政策相关年河北医改新政策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授权下级相关各部门按照该形制进行价格管理。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院要放开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京津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和门诊诊查费及来冀会诊、手术费。

省级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费。

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今年公立医院放开72项价格根据制定的主要目标,年底前,河北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

我省已公布72项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京津专家来冀门诊诊查费、京津专家远程会诊、来冀会诊和省级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京津专家手术费、正颌外科手术设计与面型预测、种植治疗设计、牙体缺损粘接修复术、充填体抛光术、牙脱色术、牙齿漂白术、牙面光洁术、烤瓷冠崩瓷修理、经阴道穿刺采卵术、胚胎冷冻、胚胎移植术、胚胎冷冻、卵子冷冻、宫腔内配子移植术、精液冷冻、单侧唇腭裂序列正畸治疗、早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颅面畸形正畸治疗、颞下颌关节病正畸治疗、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颜面器官缺损种植体植入术、种植体二期手术、种植体取出术等。

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重点讲解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重点讲解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 服务价格重点讲解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知名专家诊查费:由医疗机构在享受政府津贴或 技术确有专长,并在当地社会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员 中遴选,具体价格在省定指导价格内确定。报设区 市卫生、物价部门批准。在时间掌握上每两年办理 一次申报手续。
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 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6、病人住院天数按计入不计出办法计算。
7、出生证明按有关规定收费。
8、急诊观察床位设置低于病房床位条件的价格,由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卫生、物价部门审批。
9、Ⅰ、Ⅱ、Ⅲ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 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 理当日计费达到12小时的,不再收Ⅰ、Ⅱ、Ⅲ级护理 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
10、凡一般性处置治疗涉及的相对简单的麻醉,不适 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
二、医技诊疗类
❖ 1、凡注明单侧的项目,同时作双侧时,加收50%。 ❖ 2、CT机、MRI实行单台件服务价格审批制度,其
服务价格依据周期性检测评审结果定期调整,A级 按指导价收费;B级按指导价的80%收费;C级按指 导价的70%收费;D级为不合格设备,必须停止使 用。
3、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 诊观察床位费。
4、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降温费(或电扇)标准 及起止日期由各设区市卫生、物价部门确定。
5、1109床位费。应配备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 如有不足,由当地卫生、物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 设施的具体情况,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 比例相应降低。临时加床按该病区抵挡床位价格 的50%收费;病房设施优于规定基本条件的,如配 备卫生间、中央空调、集中供氧等,须增加价格 时,由医疗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市卫生、物 价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转报省物价、卫 生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省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 卫生、物价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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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 类 说 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位费,可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4长,并在当地社会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员中遴选,具体价格在省定指导价格内确定。

报设区市卫生、物价部门批准。

在时间掌握上每两年办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加诊查费。

*6.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察床位费。

7.病房空调降温费(或电房取暖费、病房空调降温费(或电扇)标准及起止日期由各设区市卫生、物价部门确定。

*9.1109床位费。

应配备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情况,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降低。

临时加床按该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病房设施优于规定基本条件的,如配备提出申请,报经设区市卫生、物价部 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转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省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卫生、物*11.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产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 传染病床、精神病床、产床、一般烧伤病床,在同间的,每房间每日加收3元。

*12.出生证明按有关规定收费。

*13.急诊观察床位设置低于病房床位条件的价格,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费达到12小时内的,不再收I、II、III级护理及气管地处交通便运输昂贵地区的医疗机构,以及使用工业用氧的氧气吸入价格由各设区市卫生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16.夜间出诊不另收家庭巡诊或出诊费。

*18.凡一般性处置治疗涉及的相对简单的麻醉,不适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

*19、为解决医疗机构业务中发生非医疗项目两类。

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抢救、注射、换药等。

*4.知名专家诊查费:由医疗机构在享受政府津贴或技术确有专批准。

在时间掌握上每两年办理一次申报手续。

*5.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

7.病房空调降温费(或电扇)标准及起止日期由各设区市卫生、物价部门确定。

*8.病配备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由当地卫生、物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施的具体优于规定基本条件的,如配备卫生间、中央空调、集中供氧等,须增加价格时,由医疗单位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卫生、物价部门审批)。

*10.病人住院天数按计入不计出办法计算。

、产床、一般烧伤病床,在同级同项目病床价格的基础上每床每日增 加3元。

病房附设卫生价格,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卫生、物价部门审批。

*14.I、Ⅱ、Ⅲ级护理费、特再收I、II、III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

*15.氧气以使用医用氧计价,主管部门确定。

*16.夜间出诊加倍收费。

17.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只收家庭病床巡诊费,、为解决医疗机构业务中发生的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的计价问题,增加了血液及血液制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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