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像深圳、上海这样的沿海城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比较多。
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选择一个信誉好,实力强的货代公司很关键。
双方签订货物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应该按照法律条款处理,依法办事。
像海商法就是这方面具体的法律文件,那么,《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跟随了解下。
一、《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4、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5、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2.24•【文号】法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受案范围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016 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2-24【生效日期】201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海事专属管辖

海事专属管辖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的概念是怎样的呢,海事诉讼的管辖是怎样的,有哪些特点呢,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怎样的呢,海事案件的特点是怎样的呢,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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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的概念1、海事案件的概念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统称海事案件。
关于海事案件,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海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简称海事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产、作业过程中发⽣的⾮合同关系的⼈⾝、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简称海商案件),泛指基于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及其港⼝进⾏民商事活动的协议发⽣争议所提起的诉讼;其他海事纠纷案件,泛指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不能归类或简单归类于海事侵权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包括了海事保全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海事执⾏案件,泛指申请执⾏海事裁判⽂书、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书的案件。
狭义的海事案件,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及特点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审海事案件的分⼯和权限,也即确定哪些第⼀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级⼈民法院受理,哪些第⼀审海事案件由哪个地⽅的海事法院受理。
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有:(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海事诉讼管辖不以⾏政区划分为依据。
3、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说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海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海事案件的横向分⼯。
狭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仅包括⼀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除包括上述两种类型外,还包括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海事诉讼的⼀般地域管辖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海事案件案由

海事案件案由第一部分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设施或其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船舶碰撞海上设施损害赔偿纠纷(2)船舶碰撞港口设施损害赔偿纠纷(3)船舶碰撞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4)船舶碰撞海岸设施损害赔偿纠纷(5)船舶碰撞其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其他船舶碰撞纠纷(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二、船舶浪损赔偿纠纷3、船舶浪损赔偿纠纷三、船舶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赔偿纠纷4、船舶损害捕捞设施赔偿纠纷5、船舶损害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赔偿纠纷四、船舶损坏空中、水下设施赔偿纠纷6、船舶损坏空中设施赔偿纠纷7、船舶损坏海底设施赔偿纠纷8、船舶损坏水下设施赔偿纠纷9、船舶损坏其他财产赔偿纠纷五、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0、船舶排放油类损害赔偿纠纷11、船舶排放污水损害赔偿纠纷12、船舶泄漏油类损害赔偿纠纷13、船舶泄漏污水损害赔偿纠纷14、船舶倾倒油类损害赔偿纠纷15、船舶倾倒污水损害赔偿纠纷16、海上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7、海上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8、船舶修理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9、船舶建造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0、船舶拆解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1、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2、港口建设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六、海运欺诈纠纷23、提单欺诈纠纷七、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24、非法留置船舶纠纷25、非法留置船舶设备纠纷26、非法留置船舶物料纠纷27、非法留置船舶备品纠纷28、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29、非法留置海运货物纠纷八、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0、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31、港口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九、航道中沉船等物品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赔偿纠纷32、沉船损害赔偿纠纷33、沉物损害赔偿纠纷34、海上废弃物损害赔偿纠纷35、海上作业设施损害赔偿纠纷十、其他海事纠纷36、船舶拖带损害赔偿纠纷37、其他海事侵权纠纷第二部分海商合同纠纷十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8、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9、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0、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1、国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十二、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43、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4、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5、沿海行李运输合同纠纷46、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7、海上行李运输合同纠纷十三、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48、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49、船舶挂靠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十四、船舶建造、买卖、修理、拆解合同纠纷50、船舶建造合同纠纷5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52、船舶修理合同纠纷53、船舶改建合同纠纷54、船舶拆解合同纠纷55、船舶清舱合同纠纷十五、船舶租用合同纠纷56、光船租赁合同纠纷57、光船租购合同纠纷5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十六、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9、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七、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60、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十八、渔船承包合同纠纷61、渔船承包合同纠纷62、渔船合作合同纠纷十九、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63、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64、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65、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66、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二十、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67、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68、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69、海运货物保管合同纠纷70、海运货物仓储合同纠纷二十一、船舶代理合同纠纷71、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二十二、与海上或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72、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73、水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十三、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74、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75、船舶备品供应合同纠纷76、渔需物资供应合同纠纷77、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二十四、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78、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五、船舶抵押合同纠纷79、船舶抵押合同纠纷80、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二十六、海事担保合同纠纷8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82、提单质押合同纠纷二十七、港口作业合同纠纷83、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二十八、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84、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85、水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86、船舶联营合同纠纷二十九、海上拖航合同纠纷87、海上拖航合同纠纷88、海上拖带合同纠纷三十、理货合同纠纷89、海上货运理货合同纠纷90、水路货运理货合同纠纷91、多式联运理货合同纠纷三十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92、船员劳务合同纠纷93、船员委派合同纠纷三十二、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94、海难救助合同纠纷95、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三十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海上保险代理合同纠纷96、海上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97、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98、水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99、船舶保险合同纠纷100、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101、海上油污责任保险合同纠纷102、海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03、海上设施保险合同纠纷104、海运集装箱保险合同纠纷105、海上再保险合同纠纷三十四、其他海商合同纠纷(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107、港口疏浚合同纠纷108、码头建造合同纠纷109、船坞建造合同纠纷(二)海上保赔合同纠纷110、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三)居间合同纠纷111、船舶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四)船舶检验合同纠纷112、船舶检验合同纠纷(五)撤销权纠纷11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船舶行为纠纷114、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船舶行为纠纷(六)其他海商合同纠纷115、其他海商合同纠纷第三部分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三十五、重大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16、海上重大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17、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三十六、港口作业纠纷118、港口作业纠纷三十七、共同海损纠纷119、共同海损纠纷三十八、海洋开发利用纠纷120、海洋石油开采纠纷121、海洋天然气开采纠纷122、海洋水下工程(设计、建设、安装)纠纷(1)海洋水下工程设计纠纷(2)海洋水下工程建设纠纷(3)海洋水下工程安装纠纷123、海洋勘探、开发纠纷三十九、共有人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124、船舶合伙经营纠纷125、船舶股份转让纠纷126、合伙(作)建造船舶合同纠纷127、合作拆解船舶合同纠纷128、合伙(作)建造码头合同纠纷四十、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纠纷129、船舶所有权纠纷130、船舶占有权纠纷131、船舶使用权纠纷132、船舶抵押权纠纷133、船舶留置权纠纷四十一、码头、岸线、海域、通海水域使用权纠纷134、码头所有权纠纷135、码头使用权纠纷136、码头抵押权纠纷137、海域使用权纠纷138、海洋岸线使用权纠纷四十二、其他纠纷(一)提单侵权纠纷139、提单侵权纠纷140、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提货侵权纠纷(二)错误申请诉前保全损害赔偿纠纷141、错误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赔偿纠纷142、错误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损害赔偿纠纷143、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损害赔偿纠纷(三)海事请求担保纠纷14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145、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五)海上相邻关系纠纷146、海上相邻关系纠纷147、码头相邻关系纠纷(六)船舶规费纠纷148、船舶规费纠纷(七)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149、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第四部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三、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150、申请扣押船舶案(1)申请诉前扣押船舶案(2)申请诉前限制处分船舶案(3)申请诉前扣押船用燃油案(4)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物料、备品案151、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1)申请诉前扣押船载货物案四十四、申请海事强制令案152、申请诉前海事强制令案四十五、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153、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四十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15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四十七、认定船舶及海上财产无主案155、申请认定船舶无主案156、申请撤销认定船舶无主案157、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158、申请撤销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四十八、海上事故宣告死亡159、申请宣告海上事故公民死亡案160、申请撤销宣告海上事故公民死亡案161、申请宣告海上事故公民失踪案162、申请撤销宣告海上事故公民失踪案四十九、申请海事债权确权16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五十、船舶优先权催告164、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五十一、申请支付令165、申请海事支付令案五十二、申请公示催告166、申请海事公示催告案五十三、其他适用海事特别程序案167、申请拥有船舶的航运企业破产案168、申请港口企业破产案16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170、申请诉前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171、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案172、申请确认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173、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174、海事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五十四、司法协助(一)承认涉外仲裁裁决175、申请承认国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二)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176、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海事判决案177、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海事裁定案(三)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17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海事判决案17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海事裁定案18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海事调解书案(四)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181、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海事仲裁裁决案。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张勇健王淑梅余晓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实施,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背景依据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是开展海事专门审判、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决定设立海事法院时即一并规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后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先后于1989年、2001年两次修改,重新制定颁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出台本《规定》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客观需求:一是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提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但周边海洋形势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亟待依法规范,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加强保护,海事法院过去以受理海上贸易航运相关商事纠纷为主的受案范围需要及时修改拓展,以积极行使国家海洋司法管辖权,依法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和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和我国转移,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地扩大海事审判管辖案件范围,进一步增强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是规范统一全国海事案件受理标准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9月11日颁布法释〔2001〕27号《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规定》)十四年来,其所规范的海上贸易航运领域在船舶工程、船舶经营、海上运输、港口经营、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等方面出现诸多新的交易形式及新的案件类型,相当部分已为上述规定范围所不能涵盖。
海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商案件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困扰各方当事人的难题。
本文从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海商案件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海商案件是指在海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涉及船舶、货物、运输合同、保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海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导致海商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困难。
本文旨在分析海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海商案件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借鉴。
二、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对于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海商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可能产生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内法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2)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
2. 解决冲突的方法解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冲突的方法主要包括:(1)直接适用国际公约;(2)优先适用国内法;(3)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解决冲突。
四、海商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1. 船舶碰撞案件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适用《联合国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3)适用《船舶碰撞责任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法[交]发[198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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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法(交)发<198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我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颁布实施已有半年,有些地方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仍在受理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应予纠正。
现通知如下:一、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我院新规定的收案范围,积极受理所辖水域内发生的案件。
二、除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继续受理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三、在海事法院辖域内,远离海事法院所在地发生的简易的、争议标的不大的国内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地方人民法院可在征得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同意后予以受理。
四、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是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难以确定时,应同有关海事法院进行商定,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待管辖权明确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六、根据我院划定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长江干线分别由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鸭绿江水域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
发生在上述水域以外的内河水域的海事海商案件,仍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在本地区贯彻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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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应该有很多人都对此不太熟悉吧,就更别说明白和理解了。
这一次的内容便是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近年来,有关于海事海商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我们还是应该适当了解一下。
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
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14)其他海
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包括:(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10)海运欺诈案件;(11)法律规定由海事人民法院
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包括:(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包括:(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二、海事案件的理解。
(一)广义的海事案件。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归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
根据《受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纠纷。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是一些总体上不易简单地分别归类于海事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
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请求,可以分别归类于海事或者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主要就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
案件。
其他还有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相关案件。
(二)狭义的海事案件。
一般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最简单明了的,如船舶碰撞案件。
但这种概念仅在海事法院内部中使用,如在立案方面就有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之分。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海事诉讼管辖范围时,海事案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受案范围》中规定的各类案件。
但该规定中所列举的海事案件种类繁多,在案件管辖工作中,要求地方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法官熟记《受案范围》的全部内容是勉为其难的,但怎样才能分辨清楚海事案件呢﹖概括地讲,区分海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与船与海与港口相关联。
有关联的,基本上都属于海事案件。
综上所述,这些都是小编整理出来的内容,主要还是有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等问题的。
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向更加进一步了解,可以咨询我们相关的律师。
具体到这些问题的内容可以结合以往发生的案件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