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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社会化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

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

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一)民法社会化内涵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

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

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

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view/79745.htm1.民法本位的变迁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

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2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

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

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

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英国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法国民法典》更以不朽宣言的形式奠定传统民法的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

尽管时代的发展使三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作为三原则基础的主体法律人格平等却如磬石般未受到任何损伤,反而通过历史的淬炼和各国的立法实践,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法制的基本内容和人权保护的尚方宝剑。

但考察晚近的民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抽象人格、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要求突破人格局限,倡导弱者保护的暗潮,并且这种趋势有如台风来袭,势不可挡,迅速渗透到各国民事立法中,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制度变迁与交融。

这一日渐普遍的现象是动摇了近现代民法的基础还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博弈之后的因应之举?对此我们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和敏锐的眼光进行分析。

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指法律非借助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而是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界定其居于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

这一抽象人格的具体化绝不是对传统民法的离经叛道,亦非简单的从契约到身份的历史回归,它反映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可体现为:1、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抽象人格平等保护,使民法在制度变迁上从身份向契约转化,适应了社会从封建主义时代进步到资本主义时代,人们急欲摆脱等级束缚,要求人格尊严,呼吁法律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

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复杂化,使得人之间的平等性与互换性这一民法抽象人格的基础发生了动摇?,籍借抽象人格而受到同等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具有相抗衡的力量,往往是强者一方凭垄断、财力、信息等方面优势通过合法形式获取不合理的“正当”利益,而弱者只能咽下抽象人格平等的法律苦果。

正是强弱分化造成的利益失衡唤醒了法律的良知。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法律现代化是时下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

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

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和节奏来看却并不完全同步。

功夫在诗外,与其近邻中国一样,民法在韩国的发展主要并不在于其自身形式的完善或体制的进步,还有赖于诸多其它因素。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社会自身的进步才是私法现代化的基础和根本驱动力。

韩国民法现代化的历程以及中国最近20年来的经历似乎在证实这样一个道理:民生的富庶、价值观念的转变、宪政的发展是民商法现代化的必要前提条件。

韩国介乎中国与日本之间,历史上与中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享着几乎相同的文化传统,在近代又有着大致相似的遭遇。

因此,以中、日作为比较的参照物,对韩国的民商法现代化道路加以研究势必会对中国自身的问题获得更清晰的认识。

一、民法典的制定韩国的法律在历史上长期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

朴秉壕教授曾说:“尤须注意的是,近代以前,继受中国法是其特色。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悠远的历史进程中,从中国继受的儒家法律文化对韩国的传统法律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将中国文化度外视之,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前近代韩国法的特征。

”[1]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自同年9月7日起,朝鲜半岛北纬38度以南地区由美国实行军政统治,但实际上仍继续援用旧有的日本帝国主义时代的法令。

后来有学者批评说:“直接援用外国法律,对于一个独立国家来说是个很不体面的事情。

这些法令不仅是用外国语写成的,而且也不是按照本国国民的意思制定的。

”1948年8月巧日,大韩民国政府成立。

韩国政府急于构筑自己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包括民法在内的与日常生活和裁判紧密相关的基本法律。

[5]民法典总则编设“通则”、“人”、“法人”、“法律行为”、“期间”、“消灭时效”7章,有关住所、失踪、物、期间的规定,属于民法全体的通则性规范。

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

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

f叁箜!圭塾垒三兰!望堕薹l■—圈圈盔叠SocietyL e ga l S ys t e m A n d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蔡奋峰摘要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界的有识之士便开始呼吁民法典的制定,五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长足的进步,在统一Ⅸ合同法》制定以后,《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叉在2007年和2010年正式颁布实施,从而使得人们对于民法典的出台更加翘首期盼。

因此有关民法典的制定和其如何编排也成为了法学界的一大热门话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从法历史学,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明现阶段就算出台任何形式的民法典,也只是达到形式上的统一民法,而还没有真正领悟到民法的精髓,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把民法中的民主思想植根于中华大地上。

关键词民法典民主思想民本思想法文化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O)09·03l·02一、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随时收回政府的权力,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天赋人权理论,其也是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往往会与其法律的先进程度相互关联,民法确立的基石,而且还是欧洲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源头。

民本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先进程度,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民法上。

而民思想和民主思想的根本区别还在于,民本思想只承认人民是国家法典正是一个国家民法制度最好也是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的基础,而君主才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思想则认为只有人民才是以民法典的制定就成为了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

而对于正处在国家的主人。

民本虽然屡屡强调人民在政治价值方面的极端重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法制化进程的一要性,但是民本思想不仅始终都没有如同民主思想那样赋予人民个重要里程碑,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本身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大众以实质性的政治主动权,而且民本思想不能从程序和体制方的法律形式,其制定本身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理性的传播。

因此面给人民本位的政治提供任何保证。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40新视点·法治足迹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

这部被称为“民事权利百科全书”的总则,开始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民法总则”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当中。

以理性来建构生活法典编纂理念起源于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并在推崇理性的启蒙运动中发展到了顶峰。

启蒙运动,又称启蒙时代与理性时代,是指在17世纪及18世纪欧洲地区发生的一场哲学及文化运动,该运动相信理性发展知识可以解决人类实存的基本问题,并且强调这个世界的秩序完全可以按照人类自己的理性来安排,而不是上帝。

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这种法律规则就是民法。

民法改造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把法思想变成法律上一个个的规范,用一个个的规范组成大的规范群体,用整个大的规范群体规范和引导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科学性的方法就改造了整个社会,推动了整个社会革命性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在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普遍性难题。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和详细,法官可以任意地曲解法律条文,徇私枉法。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封建时代专横的司法权滥用,“绝对排斥司法裁量的介入”,力图制定一部详尽具体、无微不至的“诀疑式”法典。

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这一时代的法典俨然成为“本身业已构成的完整自足之法源体系,系为被写下来的理性”。

于是,轰轰烈烈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就开始了。

200多年来,共出现了三波潮流。

第一波:四部“理性法”掀起欧洲大陆第一次法典编纂浪潮的是四部“理性法”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概述:法是指人类社会为了维护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而制定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

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的起源,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演进,法不断发展和演变,形成了各个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理念。

古代法律:古代法律主要以宗教法和习惯法为主。

在古代社会,宗教法往往是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它以神灵的旨意和神权为依据,包括神谕、圣典等。

习惯法则是人们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和准则。

古代法律的特点是权威性强、内容简单、适用范围有限。

古代法律的代表是汉代的《韩非子》和秦代的《法经》。

《韩非子》是中国古代法律学的经典之作,提出了法治的理论和法律的重要性。

《法经》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制定的法律典籍,它规定了刑法、律令等内容,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世纪法律:中世纪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宗教法逐渐成为主导。

教会在法律领域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教会法规定了宗教仪式、神职人员的选举和行为规范等。

此外,封建制度也在中世纪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封建法规定了封建领主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它强调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

罗马法对后世的法学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制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代法律:近代法律的发展与工业革命和现代国家体系的建立密切相关。

工业革命的兴起加速了社会变革和法律改革的进程,法律逐渐从个人行为规范发展为国家行为规范。

现代国家的建立使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近代法律的代表是法国的《民法典》和美国的《宪法》。

《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典,它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对后世的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宪法》是美国建国时制定的宪法,它是现代宪政民主的典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运行方式。

现代法律:现代法律的特点是法治原则的确立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世界近现代史基础知识

世界近现代史基础知识

世界近现代史基础知识1、15世纪中期到17世纪中期被称为“扩X的时代”。

2、新航路的开辟,引起了“商业革命”和“价格革命”,世界各大洲相对孤立的状态被打破。

3、文艺复兴最早发生在意大利,其核心是人文主义。

4、欧洲绘画之父是乔托;人文主义之父是彼特拉克;美术三杰是达·芬奇、米开朗琪罗、拉斐尔。

5、近代自然科学兴起的标志是天文学领域的革命,近代科学形成的标志是牛顿力学体系的建立。

6、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其导火线是1638年苏格兰人民起义,开始的标志是1640年新议会的召开,完成的标志是1688年光荣革命。

7、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的标志是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8、启蒙思想的核心是理性主义,它批判专制主义、教权主义,号召消灭专制王权、贵族特权和的等级制度。

9、英国启蒙思想家是霍布斯和洛克;法国是伏尔泰(领袖)、孟德斯鸠、卢梭和以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美国是富兰克林和杰斐逊。

10、法国大革命开始的标志是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

巴黎人民经过三次起义,分别把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推上政治舞台,将革命一步步推向高潮。

11、《民法典》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X。

12、1813年,反法联盟的军队与法军决战于莱比锡,被称为“民族之战”。

13、英国在北美建立的第一个殖民地是弗吉尼亚。

14、北美独立战争的导火线是“波士顿倾茶事件”,开始的标志是来克星顿枪声,转折点是萨拉托加大捷。

15、北美独立的标志是《独立宣言》的发表,英国承认美国独立是1783年。

16、美洲第一个独立的国家是美国,拉美第一个独立的国家是海地(法属)。

17、工业革命开始的标志是1765年哈格里夫斯发明的珍妮纺纱机;瓦特改良蒸汽机,推动了机器的普及,将人类社会带入“蒸汽时代”;美某某用机器零部件标准和生产方法,推动机器的普及。

18、交通领域的革新是美国人富尔顿制成了汽船和英国人史蒂芬孙发明的蒸汽机车。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

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栗战书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
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要规范行政许可、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摄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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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民法典是社会革命的结果关键词: 法典化反思/民商法律总纲/民商法网络De-codification;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 the network of civil and mercial law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我国学者在实现民法现代化过程中提出的民法法典化要求及其具体模式思路,从影响中国民法未来走向的诸因素和对民商法法典化利弊的反思两个方面的分析中得出中国不必制定民法典,而应立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并以此为指导完善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律,从而建立以民商法律总纲为统帅、以各单行法为骨干的民商法律网络的结论。

The authors hold that codification is not the best way to modernize the chinese civil law, for the form of code in itself has some deficiencies. They insist on enacting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and mercial law”,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system of chinese civil law, so as to improve all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s, and then contruct the whole network of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制定民法典的努力,不过由于政治经济大环境等历史原因几起几落,终于搁置。

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早日健全。

制定民法典的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作为民法理论工作者,我们也热切的盼望着中国能够早日健全民商事法律体系,制定民法典也一度是我们的最大心愿。

我们曾经对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及苏俄的民法典从宏观结构、历史到微观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地研究,并曾撰文大力鼓吹制定一部中国自己的民法典。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又不能不对处在新世纪科技飞速进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急剧变迁的当今社会背景下执著的追求制订一部内容包罗万象、形式大一统的民法典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

当我们冷静下来,审视民法典在世界X围的历史发展以及中国的民事立法实际,我们觉得似乎有必要重新考虑制定民法典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我们认为近现代民法典是社会革命的结果,也都是工业社会的产物。

特别二十世纪是盛产民法典的世纪,据一位意大利学者统计,仅二战后就出现了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1]世纪之交民法典制定已经发展到历史的高峰,然而正如XX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民法在新世纪会面临的另外一个决定是当法律内容必须经常大幅更新,当各种法源——法条、解释、判例、决议、学说等一经由数位化处理而可以轻易检索组合时,法典这样的老古董到底还有没有保存的必要?其实远在资讯科技运用到法律之前,德国学者已经开始质疑封闭的法典与多元开放的社会的相容性”。

[2]德国学者Wieacker甚至认为法典国家是威权体制的产物,不能被一个政策法律必须不断随着多数改变而调整的XX社会所接受。

[3]因此当前摆在中国民法学者面前的正确的选择,我们认为已不是制定民法典,而应当是以业已形成的由大量的民商事单行法组成的法律网络作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科学的“民商法律总纲”用以在宏观上统帅和指导整个民商事法律规X。

一、对影响中国民商法律制定因素的分析为了说明我们选择的客观根据,下面拟就影响中国民法走向的几个方面的因素作一分析:首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条件及其变化发展是影响民商法律制定的决定性因素。

马克思在论及法与社会的关系时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者们的幻想。

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这一法典(指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的,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

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

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 [4]马克思这段话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从中我们不难领会所谓以法典为新社会设计蓝图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我们制定民商事法律,只能根据现有的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的社会客观情况作决定。

以保证我们的立法既符合现有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其次,法律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是影响民法未来发展的潜在因素。

历史和文化的传承是影响我国民商事立法走向的潜在因素。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并无单行民事法典,清末法制变革引进西方现代法制才开始中国的民事法律法典化历程。

自一九零七年四月(清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开始,直至一九二九年XX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期间曾先后出现过《大清民律草案》、一九二五年北洋政府民法草案以及一九二七年到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民法典三个比较成型的民法典,其中《大清民律草案》主要由日本法学者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编订,很显然是以日本法即被改造过的德国法为蓝本的,结构上系采五篇制,自此中国民法典在诞生之初就深刻地被打上了德国法系的烙印,第二个民法草案是在第一个草案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基本立法取向也不可能有实质上的改变,至于中华民国民法,按照当时的立法者吴经熊的说法:“就新民法从第一条到第一二二五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照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

” [5]迨至新中国成立,宣布废除了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另起炉灶仿效苏联的模式制定各种法律政策,从此中国民法也走上了所谓“社会主义法系”“的道路,但仍旧无法彻底摆脱德国式的影响,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解放后启用了一大批曾在解放前接受过德式法学教育的学者,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我们民法蓝本的苏联民法本身从历史渊源上也是深受德国法影响的。

第三,立法、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现状是影响我国民商法未来发展的制约因素。

从微观上看,我国现有的各项民事立法虽然还不完备,尤其是缺乏系统性,存在着效力层次不高,法律规X 之间相互不协调等缺陷,但毕竟经过这么多年来的努力,我们在民事立法领域并非一事无成,如果从一九八一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算起,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十五年来我们的民事立法成果还是很丰富的,主要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传统属于商事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等,可以说基本建立起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和统帅的民商事法律规X体系。

目前我们又正在积极制定《物权法》。

当前对民商法的批评主要不在于体系不完备,而在于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层次不高,协调性差,不过,实践证明,虽然我们的民商事法律显得还不是很科学,有的也比较粗糙,但毕竟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民商法律体系,使我们的经济活动不至于无法可依。

这种立法发展的现状,业已成为我国未来民商法发展中不能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未来的立法不仅不宜一概将现存的法律推倒,在它们的废墟上建立,相反必须考虑与其保持协调和连续性。

此外,民法学教育和研究的状况对我国民法未来发展的制约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为我国目前民法学的教育科研,无论是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和学科划分还是对概念术语的使用与法律思维,由于绝大多数都直接出自德国,或者深受属于德国模式的日本民法的翻译或转译甚至直接借用,都打上了德国法的深刻烙印。

因此如何打破传统束缚,融入两大法系融合的潮流,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第四,统一法制和政治革新是影响民商法律发展的直接动因。

我们知道,法国之所以迫切要求一部民法典,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革命之前的法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法律区域,各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各行其事,伏尔泰形容在法国法律地区变化如同旅行者频繁的更换所骑的马。

各种法制上的“割据”给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了障碍,人民强烈要求法制的统一,所以民法典以及其它法典共同担负着统一全国法制的任务。

德国也是如此,德意志帝国在统一之前是由数个小邦联合起来的,法制上也是不统一的,当俾斯麦完成全德的政治统一后,势必要求法制上的大一统,所以德国民法典的问世实际上也是肩负着帝国法律统一的使命的。

也许有人会说,十九世纪下半叶明治维新时代的日本并不存在法制统一的要求,为什么也学习德国制定了民法典,实现了法典化呢?我们认为,日本的民法法典化虽然绝非偶然,但却实在带有几分盲目的色彩。

十九世纪中期的日本也曾遭到西方列强的侵入,为了摆脱落后的局面,急切的希望从学习中国转向学习西方,实现脱亚入欧的梦想。

日本制定民法典的内在动因据说是为了早日摆脱治外法权和建立统一的资本主义市场,[6]才匆忙的向西方学习法制。

至于为什么日本选择了德国式的编纂体例而非法国式或英美式,除了有历史的偶然性、德国式固有的理论吸引力之外,还有政治的原因。

我们知道,明治维新的目的固然是为了谋求国家的近代化,但却是在打破幕府统治、“尊王复古”的旗号下进行的,政治上期望大政奉还于天皇,建立真正的天皇集权的君主国。

美国、法国式的XX政体固然不符合日本的要求,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也不能满足日本政治对集权主义的向往,倒是刚刚建立的德意志帝国比较契合日本的现实,所以历史上把日本与德国的政体称作“立宪君主”制,以强调他们与君主立宪的区别,强调君主在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

由此我们认为,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其说是学习了德国的民法理论的结果,不如说是与德国式的立宪君主政体的天然亲和力的结果。

[7]反观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着法制统一的迫切要求呢?首先从我们大陆的政治体制看,众所周知,由于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所以法制从来就是统一的。

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通行于各省市自治区,为各地法院裁判的统一标准。

这是完全不同于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次浪潮时的法国与德国乃至意大利的。

所以在大陆客观上是缺乏“要求法制统一”这个制定民法典的外在动因的。

当然从整个中国来看,现在的确存在着港、澳、台四地区三法系、法制不统一的问题。

但这是在我国“一国两制”政策下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特殊情况,而且这种情况还将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就说明在现阶段要制定一部适用于全中国领域的大一统的民法典不仅没有这个要求也还没有这个可能。

不过从另一方面看,这倒也说明在现阶段为便于一个国家四个地区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实现国内市场的统一,依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一部从宏观上既统领大陆民商法系统,又对区际间法律冲突起协调作用的《民商法总纲》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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