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办(2017)17号文-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集团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2018〕115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考分〔2019〕6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所属公司下列人员:(一)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 1 —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集团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各公司应设立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制度和事项的研究、制订、审批等。
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洛阳市财政局文件洛财行〔2008〕18号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八年六月六日附件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参照《河南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洛阳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正、副局(处)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第六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发展定位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发展定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2•【字号】洛政〔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发展定位的意见洛政〔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的发展定位与主要业务,提升各领域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的整体效能,推动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重点市属投资运营公司的发展定位和主要业务1. 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定位:洛阳市工业领域投融资运营主体。
以市场化运营为导向,着重于在工业领域发挥投融资、资本运营、资源集成、国资战略重组等综合功能。
致力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引导培育,统筹做好园区开发、高新技术与三产服务业领域投资、工程机械与工业产品进出口等物流贸易、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等,打造省内领先、行业知名的地市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主要业务:股权、项目投资;资产、股权管理与经营;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股权投资;资产收购、资产处置、债务处置;接收、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企业和资产托管;实业投资;土地整理和开发;安保、社区服务、园区开发;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财务顾问、企业重组顾问及代理服务等。
2. 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定位:洛阳市城市建设领域投融资运营主体。
以服务城市建设为目标,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多元化发展为途径,着眼于城市建设投融资、金融控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的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和资本运营平台。
主要业务:城市建设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包含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郊村改造等)、园区开发建设;基金运作和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运营,金融许可业务(包含担保、小额贷、融资租赁、P2P平台、资产管理、保理业务等),PPP项目资金策划、对接、实施;固定资产运营管理,城市空间资源运营管理。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洛财资[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财资[2008]5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客公司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高级经理请参考关于印发《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高级经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汽集团组人字〔2015〕20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和财务控制部负责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主管领导对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
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客车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四条公务用车(一)大客公司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年度限额方式核定车辆补贴以保障公务出行需要。
1.车辆补贴限额标准:高级专家每人每月2500元,高级经理助理每人每月1250元,二级经理(含代理部长)、专家每人每月1000元。
2.以上人员须自行购买集团内部生产的品牌车型,方可享受车辆补贴;聘任前已购买的,从聘任次月开始享受车辆补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洛政〔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23日洛阳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4号)精神,结合《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洛发〔2016〕5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洛阳发展新战略定位、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
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改革、优化环境,通过发展股权融资、企业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杠杆率显著降低,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的价格与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规则,明确责任范围,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环境。
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1.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约束机制,严格规范梧桐人家项目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加强梧桐人家项目财务监管,根据《中国太平保险各公司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太平集团发〔2015〕56号), 《关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各公司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太平集团发〔2018〕60号)、《太平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项目。
3.内容3.1总则3.1.1本细则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党委及经营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其他负责人,是指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班子成员,包括助理总经理、工会主席等,或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3.1.2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3.1.2.1坚持依法依规。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集团、太平养管、项目内部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3.1.2.2坚持廉洁自律。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必须立足于工作需要,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1.2.3坚持透明规范。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3.1.2公司负责人在所属机构担任总经理室成员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所属机构的,可执行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由所属机构报销和列支。
除上述情况外,相关费用不得在所属机构报销和列支。
同一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事项,不得同时在公司和所属机构报销和列支。
3.2合理确定履职待遇3.2.1履职待遇,是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办公用房、培训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6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加强自律,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租赁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采取实物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标准。
市委全班子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5 万元(含)以内,其他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 18 万元(含)以内。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新购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应选用国产汽车,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企业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重新租赁。
第九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积极稳妥推进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依规合理确定。
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提供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章办公用房和培训管理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市委全班子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标准不超过 45 平方米,其他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 36 平方米。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用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第十五条企业应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号)执行。
第四章业务招待管理第十七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业务招待主要分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活动,宴请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 240 元控制;企业负责人开展外事活动,宴请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 340 元控制;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办〔2015〕号)和《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办〔2015〕21 号)执行。
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我省国内公务及外事交往中礼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豫办〔2014〕4 号)执行;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企业要根据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在控制标准内,分档确定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的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程序。
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
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陪同人数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五章国内差旅和其他业务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除特殊情况外,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国内差旅费用标准参考同期市直机关同层级人员标准执行,其中开展商务、外事活动期间的住宿标准可适当上浮。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执行。
未按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应从严控制随行人员,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
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参照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六章预算管理第二十六条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
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确保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
企业对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负分管责任。
第三十条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以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商业预付卡、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五)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总部和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总部和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