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
二手房交易中的佣金与中介费问题解答解读指南

二手房交易中的佣金与中介费问题解答解读指南在二手房交易中,佣金与中介费是买卖双方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个综合的指南,对二手房交易中的佣金与中介费问题进行解答和解读。
1. 佣金的定义与作用佣金是指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约定的费用,一般由买方和卖方各承担一部分。
中介机构在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提供信息咨询、推广宣传、协助洽谈等服务,因此需要得到相应的报酬。
2. 如何计算佣金佣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交易对象的协商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佣金比例不会超过成交价的2-3%。
3. 如何协商佣金比例在与中介机构洽谈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来协商佣金比例。
市场上不同的中介机构可能存在差异,买卖双方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当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口碑、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
同时,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竞争性议价来降低佣金比例,以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4. 中介费的收取方式中介费是指在房屋交易中,购房一方向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
中介费可以分为全额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
全额付款是指购房一方在房屋交易完成时一次性支付给中介机构;而分期付款是指购房一方可以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中介费用。
5. 中介费的退还在某些情况下,房屋交易可能无法成功完成,双方需要解除合同。
此时,中介机构是否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服务责任,造成交易无法完成,中介费应当予以退还。
而如果买卖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则中介费一般不予退还。
具体的退还规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 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需要详细阅读合同内容,理解其中的条款和约定。
合同中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费用标准、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信息。
2024上海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

2024上海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甲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范围1.1 甲方作为居间人,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
1.2 甲方应协助乙方了解二手房的市场行情、价格走势等信息,为乙方提供购房咨询和建议。
1.3 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卖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1.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第二条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支付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收取乙方的居间服务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3.2 甲方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后,方可开始提供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对方不再需要保密信息时为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如有不同文种版本的,一经对后文本产生法律效力的,即为后文本的有效部分。
居间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居间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居间是指一方作为中介,为其他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在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发挥协调、撮合和促成的作用。
居间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探讨居间的性质及其在法律上的效力。
一、居间的性质居间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立性:居间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他们不应该做出任何有利于某一方的行为或决策。
2. 专业性:居间方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能够理解并解决交易相关的问题和挑战。
他们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3. 中介性:居间方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中介的作用,将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促成交易的达成。
他们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帮助双方建立互信,推动交易的进行。
4. 效率性:居间方通过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为双方创造更多的价值。
他们在交易谈判中发挥协商和沟通的作用,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二、居间的法律效力居间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合同约束力:在居间交易中,通常会有一份居间协议或居间合同。
该合同规定了居间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签署合同的同时,就表示同意接受合同的约束和规范。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信任保护:居间方作为交易双方之间的桥梁,应当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如果居间方违反了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对交易双方造成了损害,他们可以依靠法律进行维权。
3. 风险分担:在居间交易中,居间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如果居间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交易双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间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居间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具有中立性、专业性、中介性和效率性等性质。
居间合同的分类与特点

居间合同的分类与特点一、居间合同的分类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即居间人)在他人之间进行工商活动或者其他合同活动时,为促成双方之间订立合同而与之达成的协议。
根据合同活动的不同性质,居间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商品买卖居间合同:居间人作为买卖交易双方的中介,帮助当事人促成买卖交易。
居间人在此类合同中扮演着促成交易、提供信息、转达意向的角色,而不是作为实际的买受人或卖出人。
2. 资金融通居间合同:居间人在融资和投资活动中,作为资金流通的媒介,协助需求方和提供方促成资金的流动。
居间人在协助资金融通过程中,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建议和评估,但并不承担实际的借贷或投资责任。
3. 服务居间合同:居间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扮演促进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达成合作的角色。
此类合同常见于不同领域的服务行业,如房地产中介、旅行社、劳务派遣等。
4. 特许权居间合同:居间人作为特许权的拥有者与他人签订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特许权。
居间人在此类合同中为特许权的授权方,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特许权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居间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中介性: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并非是实际交易的主体,而是作为中介人或拥有特定权益的人,通过促成双方的合作来实现自身利益。
2. 无权处分性:居间人通常没有权力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即居间人不能将货物或资金转让给买受人及卖出人,或者将特许权转让给特许人。
居间人的角色只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帮助。
3. 中立性:居间人应当保持中立,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不偏袒任何一方。
居间人不得利用其地位获取不当利益,也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 有限责任性:居间人的责任通常是有限的,除非居间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否则居间人对于交易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5. 承诺义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承诺义务,如提供信息、协调双方意愿、保密等。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合同的分类和特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跳单”并不一定构成违约!!!

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跳单”并不一定构成违约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所谓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
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指导案例1号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甲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交易需求,乙方愿意作为居间人促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并就此交易向甲方收取佣金。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
1.1乙方作为居间人,应甲方之委托,向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交易。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1.2乙方应甲方之要求,向甲方和/或第三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市场信息、商业信息、谈判咨询等服务。
第二条佣金计算及支付
2.1甲方同意,若甲方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2.2佣金比例为交易金额的__________%,即交易金额乘以佣金比例得出的金额为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金额。
2.3甲方应在交易完成后的_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金额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合法合规地提供居间服务,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交易,并如实向甲方和/或第三方传达交易相关信息。
3.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2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中间人拿佣金怎么签合同

中间人拿佣金怎么签合同拿佣金的中间人签订合同事项在商业交易中,中间人扮演着连接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桥梁角色。
中间人的职责之一是促成交易并获取相应的佣金。
然而,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合规性,签订一份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中间人签订合同的相关事项以及合同的重要性。
一、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双方在交易中明确规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为交易提供了保护,并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中间人来说,签订一份明确的合同是确保他们获得应有佣金的关键。
合同的重要性在于:1.明确责任和义务:合同清楚地定义了中间人的职责和应得的佣金,防止其产生争议或误解。
2.保护中间人权益:合同规定了中间人的权益,确保其在交易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3.法律依据:一旦合同违反或产生争议,其成为法律解决问题的依据。
二、中间人签订合同的必要事项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间人需要牢记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符合法律规定。
1.明确佣金结构:合同应清楚规定中间人的佣金结构,包括佣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表。
这样做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误解。
2.详细描述交易事项:合同应详细描述双方之间的交易事项,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交付方式、价格和其他相关条件。
这将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3.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应包含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条款。
中间人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仲裁或法院诉讼。
4.确保合同合规性:中间人应确保合同符合适用的法律和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如果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5.保密条款:为了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合同应包含保密条款,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守的机密信息和限制。
三、合同的执行和终止一旦签订合同,中间人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合同的执行和终止事项:1.履行合同义务:中间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相关服务、促成交易和收集佣金等。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在商业交易中,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是常见的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交易中的佣金支付,但是它们在合同目的、主体关系和法律要求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 佣金协议佣金协议是一种约定,用于规定支付给中介人或代理人的佣金金额和条件。
它通常适用于销售、推广或代理等业务活动。
佣金协议涉及到三个主要方:委托人(雇主)、中介人(佣金代理人)以及受益人(中介人所代理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在佣金协议中,委托人与中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委任关系。
根据该协议,中介人在促成交易或达成销售目标时,有权从受益人处获得约定的佣金。
这意味着中介人的行为和成果对委托人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中介人成功推动交易完成时,委托人才会支付佣金。
佣金协议的关键要素通常包括佣金计算方法、佣金支付时机、佣金支付方式以及终止协议的条件等。
根据实际情况,它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条款,比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
二. 居间协议居间协议是另一种常用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代理人(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
它适用于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居间业务。
居间协议涉及到三个主要方:甲方(委托方)、乙方(居间人)以及丙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
在居间协议中,居间人充当着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人,负责促成交易的达成。
与佣金协议不同的是,居间人并不直接从受益方(丙方)那里获取佣金,而是通过与甲方(委托方)的约定,在交易完成后从甲方那里获得佣金。
居间协议的要素通常包括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佣金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此外,居间协议还可能涉及到委托合同和受托合同等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
三. 佣金协议与居间协议的区别尽管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都与佣金支付有关,但在合同目的、主体关系和法律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佣金协议旨在约束委托人和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中介人的推动力和行为对委托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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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而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报酬。
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获取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这种约定的结果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就已视为成功,无论买卖双方最终是否成功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权收取中介报酬。
这一条款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的初衷,且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虽然某某事务所为了促使罗某某与购房人交易成功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罗某某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不支付中介报酬。
本案的情况尚属简单,因为交易双方最终未订立买卖合同。
目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中介机构居间成功,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故委托方应当按约支付居间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
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
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
因此,较为可行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