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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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管理,搞好员工个体防护,减少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程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入有物体打击、撞击危险、火灾、空中架设线路、高处作业等易伤头部的场所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第三条进入有粉尘及其它含尘的有害气体的场所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进入有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佩戴防毒口罩;在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

第四条在有眩光、毒物、车削物、颗粒物及有害液体飞溅等易伤害眼部或影响视觉会导致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第五条在易燃易爆的场所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在有酸碱腐蚀危害的场所作业必须穿耐酸碱工作服、戴防护手套,在有火焰、热辐射的场所作业必须穿阻燃工作服。

第六条在有刺割及热危害的场所作业必须戴手套,但在有绞碾危险和可燃、助燃气体阀门操作时禁止戴手套。

第七条在有砸、挤、戳、灼烫危害的场所作业必须穿防护鞋,接触电的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油污严重的场所作业应穿耐油鞋。

第八条在有绞、碾、钩、挂危险的场所,不得穿戴披肩帽、大衣、宽松衣物等劳动防护用品。长头发者应将头发挽进工作帽内,带子、皮带要有防绞碾措施,工作服必须“三紧”(袖口、下摆、裤口)。

第九条下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背甲、防尘口罩(或防

油烟口罩)、穿三紧工作服、工矿靴等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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