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期间,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避免损失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进行调研,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现状据调查统计,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挪用公款、渎职侵权为主。
其中,贪污受贿案件数量最多,占据了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也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案的原因1.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是由于贪图利益而产生。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甚至经常是直接索取贿赂、受贿形式,发生这种犯罪,其实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个体心理因素在职务犯罪案中还存在一些个体的心理因素。
某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心理扭曲而搞出各种离谱的事情,滥用职权或虐待职权;一部分官员面对利益诱惑,从而主动地挑动了职务犯罪的火种。
3.缺乏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监管也是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管较为松散,监督机构不够有力,自然会激发出公职人员若干行贿受贿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应对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一系列评估和监管。
2.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公开整治案件。
同时,加强扫黑除恶,建立落地机制,做到旗帜鲜明打击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活动。
3.提高审查调查能力提高有关机构的审查调查能力,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力度。
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制度互动,确保职务犯罪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医生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制的缺失、失职渎职,但是更深刻的原因是少数人的丧失信仰和价值观。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公职人员承载着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责任,同时也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然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存在给社会治理和公信力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将探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式、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式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形式多样。
一方面,它包括贪污、受贿、行贿等腐败问题。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占有或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礼品、好处或金钱;行贿则是指他人利用财产或其他利益,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还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干预或者者超越职权行使职权;徇私舞弊是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不正当地给予他人利益;玩忽职守则是指公职人员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方面与个人因素相关,另一方面与社会环境和制度机制有关。
个人因素方面,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多受到个人贪欲、道德观念淡薄等因素的影响。
一些公职人员贪图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个别公职人员由于受到家庭、亲缘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行为。
社会环境和制度机制方面,一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也与社会环境和制度机制不健全有关。
当职务权力不受有效监督和制约时,公职人员更容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同时,薪资待遇不合理、选拔任用机制不透明等问题也容易滋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三、应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针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改革措施进行治理。
法律手段方面,要加大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值班巡查,增加风险感知,发现并及时处置职务犯罪问题。
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与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与预防对策1.1 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表现。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多“五多”、“两突出”的现象。
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
(2)具有高隐蔽性。
职务犯罪中的行贿问题,大多是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而在共同贪污的过程中,也是在极少数有利益关系的人之间进行的,很少有同案人主动揭举揭发,他们已结成一个生死修悠关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体。
进则同进,退则同退,黑幕交易极少让外人知晓,如号称河北第一秘的李真案,前后从群众举报到密秘侦查到最后破案,时间长达六年之久,李真也从“双规”到逮捕前后抗拒交待犯罪事实长达108天,许多关系人,知情人,同案犯,供了又翻,为案件设置了重重障碍,在前后两年的侦破工作中,光立功受奖的专案组成员就达398名之多;曾创下建国以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一大案的陈学军、吴芝刚案案卷总数这达794册。
数量之多,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他们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3亿元,使国家税收损失达3.93亿元,涉及企业1000多家,涉及27个省、市、自治区,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为案件的突破和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具有高智能性。
智能化犯罪是高技术时代的产物,智能化犯罪代表着21世纪犯罪的新趋势,现在犯罪主体高学历化,手段智能化的趋势已经显现。
2004年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破的陈名千特大伪造金融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200万美元。
陈做案时年仅21岁,毕业某名牌大学的计算机系,前面提到的陈学军、吴芝刚案,陈学军做案时28岁,吴芝刚做案时27岁,也是大学毕业生,分配到北京海滨区国税局负责增值税发票工作,他号称是电脑“专家”,从进入电脑系统修改数据再退出系统,前后只需一分钟,后来他还非常狡猾地销毁了大量电子证据,给侦破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第一,部分基层干部综合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薄。
没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公仆意识欠缺,理想信念动摇,法制意识淡漠,对自身职责缺乏清醒认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第二,权力结构不合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约。
一些基层单位的“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或者职能部门权力过于集中,权限划分不合理,权力配置不科学,尚未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难以及时到位。
一些基层单位内部监督制约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好人主义风气盛行;外部监督滞后,监督力量分散,缺乏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同步监督。
第四,改革进程中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转型期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存在漏洞,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基层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不太规范,为少数基层干部权力寻租提供了机遇和条件。
第五,基层财务制度落实不够严格,“小金库”屡禁不止。
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落实不到位,财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如有的单位私设“账外账”、“小金库”;有的单位少数干部独揽财务大权,管钱记账一手揽;还有的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出现片账、包账现象。
这些无疑为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
第六,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存在缺失。
基层单位职务犯罪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不完善,工作开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地区普遍重视不够。
第七,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
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等缺乏警惕,“反差心理”、“攀比心理”、“实用心理”强烈,经不住金钱美色诱惑,以致人生价值观取向失衡,私欲膨胀,滑向腐败的渊薮。
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治理,需要惩防并举、综合施策,包括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深化经济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改革和完善权力结构、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防控体系、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等多个方面。
专家给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建议:第一,以分解和制衡权力为核心,合理配置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哪些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从⽽取得积极的效果。
那么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
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哪些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个⽅⾯:(⼀)经济⽅⾯的原因改⾰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平有了很⼤提⾼。
但就⽬前⽽⾔,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还⽐较低,⼈们的⽣活⽔平还有待进⼀步提⾼。
在这种情况下,⼀些掌握职权的个⼈,为了获取⾮法利益,追求个⼈享受,便滥⽤⼿中的职权,从⽽⾛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突出表现之⼀是,国家⼯作⼈员的⼯资不⾼。
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员甚⾄个体摊贩,他们每⽉的所得,是公职⼈员⼯资的⼏倍,⼀些担任公共职务的⼈员发现有的⼈⽣活优裕,⼼理就失去了平衡。
当他们不能通过⾃⼰的⼯资收⼊来达到别⼈的⽣活⽔平时,便利⽤出卖⼿中的权⼒,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样,贪污、受贿、挪⽤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前有关⾏政,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这就为有关⼈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预防有关⼈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
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但它们还存许多不完善之处,从⽽为职务犯罪的滋⽣蔓延创造了条件。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如:特权思想。
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思想,在⼀些⼈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权⼒总是与某些特权⼈物、特殊利益联系在⼀起。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民是国家的主⼈,⼀切从事公共事务的⼈员,都是⼈民公仆。
但是⼀些⼈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定职务,掌握⼀定权⼒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民做贡献,⽽是想着如何利⽤权⼒捞取个⼈好处,如何作威作福。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近两年来,职务犯罪的情况有所增加,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职务犯罪是指执法、司法、领导干部等担任职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从事非法活动,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职务犯罪类型职务犯罪的类型较多,其中常见的包括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等。
滥用职权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给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是指执法、司法、领导干部等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
渎职是指职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造成公共损失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现状近两年来,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查处的职务犯罪46538起,同比增长7.34%;2020年上半年全国查处的职务犯罪25652起,同比增长6.7%。
这说明了职务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在各地职务犯罪中,以滥用职权为主要类型。
这种类型的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有些职务人员在处理项目申报、审批、评估等环节中,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议价、收取好处费等方式违法行为。
例如,江苏省某地政府土地审批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调整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处罚。
三、职务犯罪成因职务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其中较为普遍的因素包括工作强度过大、考核制度不公、腐败现象严重等。
一些职务人员在面对的巨大工作压力和利益诱惑下,往往会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同时,一些单位的考核制度存在问题,导致一些职务人员违法行为得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未被查处。
腐败现象也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一些职务人员为谋取更多利益,利用职务带来的便利,不择手段违法行为。
四、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针对职务犯罪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增强其服务意识。
同时,应建立一套有效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另外,应加强惩罚力度,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公职人员违法犯罪 单位原因

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单位原因
一、监管不力
监管不力是导致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单位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例如,在财务管理方面,如果单位缺乏对公款使用的严格监管,就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消费或挪用公款。
二、教育缺失
教育缺失也是导致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一个原因。
一些单位缺乏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导致一些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容易受到外界诱惑和干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例如,一些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就是因为缺乏对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认知。
三、制度漏洞
制度漏洞也是导致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单位的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力,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例如,一些单位的招投标制度不规范,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串标、围标的机会;一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导致一些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贪污受贿。
四、缺乏惩戒
缺乏惩戒也是导致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一个原因。
一些单位对于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处理过轻,甚至姑息纵容,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例如,一些单位对于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仅仅给予警告或者轻微的处分,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职务犯罪原因、审计方法、预防途径(干货收藏)

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发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的,根本原因是主观故意和侥幸心理,主要表现在九个方面:(一)历史原因。
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不少人所“继承”下来。
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犯罪道路,从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具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思想。
(二)体制弊端。
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
其次,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
再次,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足,权力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必然会造成滥用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
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的空子。
二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
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直接导致了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
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的、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
另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职务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败思想的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腐败思想的蔓延。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客观上存在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有着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
特别是监督体系还很不完善,根据法律规定权力机关有监督宪法和其它法律的执行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主要领导人的活动的权利,但国家对这些权力制定得过于笼统,没有专门法规具体化,而人民代表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因此权力机关的监督还只是一种潜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
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
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
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
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3、某些财会人员多因虚荣心和攀比思想的影响。
财会人员每天都在与钱打交道,由于受社会上腐朽思想、拜金主义的影响,心理上不平衡,盲目攀比,思想观念出现偏差。
4、财会人员犯罪普遍存有侥幸心理。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人员大多认为自己在财会方面有专业知识,并且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帐薄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
如某信用社会计科会计员刘某,利用负责微机记帐的职务便利,采取将记帐后的传票、支票手扔掉,在微机上不打印利息、修改余额等手段,私自挪用25万元公款给朋友使用。
最终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罪名相对集中。
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上,犯罪对象主要包括镇村企业承包费、土地租赁费、征地拆迁补偿费、集体企业资金、山林承包款、移民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社保资金等。
(二)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干部。
如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等。
如某市水南镇南桥村党支部书记谢某某、村委会主任黄某某、村委会副主任刘某某、村会计黄某某等4人,在为私营企业主黄某某代为办理征地过程中共同贪污3万元案,就是典型案例。
(三)共同犯罪突出,犯罪金额越来越大。
在查处的村级干部职务犯罪中,多数都是共同犯罪,某市检察院2005至2006年查处的这类犯罪都是共同犯罪,且金额越来越大,特别是市区近郊农村,表现尤为突出。
如某市一村委会5名成员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93万元案。
(四)犯罪的手段简单原始,直接性较强。
贪污手段主要有“白条子”出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虚列支出等;受贿多是权钱交易,以收好处费为主;挪用资金则是明目张胆将款项直接拿出。
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
(五)因土地征用、转让、出租引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由于城镇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公路建设的需要,国家征用农村土地多,农村基层干部掌握、经手的资金量明显增大,给其犯罪以可乘之机。
(六)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某市检察机关2005年1月到2006年2月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58件811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犯罪案件100件147人,分别占总件数和总人数的15.2%和18%,而前几年这类案件所占的比例均在5%以下。
某市检察院前几年每年一般立案查处此类案件只有1件,而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就查处了6件11人,上升比例大。
三、看守所内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1、个别民警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个别民警由于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迷失了方向,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视公权为私权,把商品交换原则用于所担负的职责中,从事了一些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背道而驰的活动。
有的作风涣散,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有的执法不严,执法犯法;有的唯利是图,贪赃枉法;极个别的甚至与在押人员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被拉下水。
少数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亲属为了使其能够在生活上得到照顾,或是在劳动岗位上的分配,日常奖罚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得到关照,取得好处,他们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关系靠近监管民警,请吃喝,拉关系,走人情,甚至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手段贿赂诱惑监管民警。
一些监管民警经受不住诱惑逐渐放松了警惕,由最初的接受吃请,为人行使些方便,到后来的被金钱和肉弹虏获,对罪犯及其家属言听计从,有托必办,有求必应;有的胆大妄为,“老子天下第一”,向在押人员要吃要喝,视为天经地义,至最后不惜徇私枉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少数监管民警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监管人员是在门槛较低的情况下进入警察队伍的,他们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政治素质、思想觉悟、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不高。
有的身为执法者却无法制观念,不懂法、不知法,不依法办事,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打骂、体罚服刑人员习以为常,张口即骂,举手便打,视为管理方法;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防范意识差,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和改造事故的发生。
如,我院查办的某看守所所长尹某私放在押人员案。
尹某利用担任一所之长的职务之便,以所谓的对在押人员人性化管理为名,指使监管民警将服刑人员卿某某等5人提前释放,其中最长的提前了111个小时释放,最短的也有7个小时。
尹某身为一所之长,平时不注重学习,我们在对其调查中,问他是否知道什么叫私放在押人员罪时,他还不假思索的回答说不知道,称自己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看书。
正是因为他忽视了学习,以致于自己在以身试法还浑然不知,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3、学习不够,对职务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
看守所民警因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所限,一般情况下与外界很少联系,加上监管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看守所民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一般都与自身的监管业务有关。
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他们对外界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不清,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以致个别素质不高的民警利用自己管教之便,与在押人员相互勾结,在收受在押人员或其亲属的钱物后,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窜供;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在押人员立功等虚假材料,帮助在押人员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从中收受贿赂;或以帮助在押人员得到从轻处罚或为在押人员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为由,收受贿赂;或以为在押人员调整监室、关照在押人员为由,向在押人员或其亲属收受或索要贿赂;有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在押人员提出监室,让其与亲属或其他人会见。
4、工作方式程式化,导致懈怠心理产生,放松了对在押人员的监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无论是管教、巡视、值班还是其他工作,都具有程式化,日复一日,没有太大的变化。
这种程式化的工作,很容易使人产生懈怠的心理。
而懈怠心理的产生,必然导致警惕性不高和对监管活动的放松:有的对在押人员相互打闹、争吵,认为是一般的矛盾而不是“牢头狱霸”,制止后有的就不再深究,以致出现“牢头狱霸”导致事故发生;有的当在押人员打闹、争吵时,不及时制止,以致出现事故;有的对进出所人员不自己动手检查而交由留所服刑人员或其他人代为检查,以致危险物品被带入监室;检查监室或因其他事由必须进出监室,不按规定进行;不按照规定要求巡视监室,值班时脱离岗位,等等,进而引发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
5、不严格遵守有关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执法方式简单。
一些看守所民警平时不注意对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及与监管执法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在工作中也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的人还抱着“只要不出事,什么方法都可以用”的态度,对监管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认识不足,以致监管执法方法简单,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在监管执法中,有的民警不能扎实工作,对在押人员的谈话教育不深入细致,不认真记录谈话教育情况;不认真分析狱情动态,对在押人员的心理动态不明,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对在押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不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而用调整监室等简单方法解决;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处理。
四、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教育腐败的蔓延,暴露出教育系统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教育、管理、监督、制约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经过我们认真调查分析,造成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主客观两种因素:(一)主观因素1、信奉特权思想,刻意追求权利的私有化。
这些人放弃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自我约束,价值观念不断倾斜,把自己凌驾于法律和组织之上,把自己手中的权利看成个人发财谋利的工具,最终陷入犯罪的泥潭。
2、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
从教育系统腐败分子由“正面教员”变为“反面教员”的思想演变轨迹看,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私欲面前他们忘记了共产党员的根本宗旨,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过度攀比,导致心理严重失衡,不能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侵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政治学习,忽视思想改造,在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人对学习很反感,一听学习两个字就迷糊。
尤其是在校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不读书,不看报,对政治学习不感兴趣,热衷于吃吃喝喝,沉溺于灯红酒绿之中。
由于不思进取,放松思想改造,所以,经受不住腐朽思想的诱惑。
(二)客观因素1、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般身居领导岗位的人员大多是从优秀教师中选拔出来的,是教学的内行,而对所处的管理岗位一般较为陌生,有的不懂管理,有的虽懂管理,但疏于管理。
这样,自觉不自觉地被犯罪钻了空子。
2、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学校内部的监督不到位。
中小学专职行政人员相对较少,多数决定权掌握在校长、副校长手里,特别是一些“一把手”的权威在学校内部犹如“无人之境”,监督只能流于形式,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一把手”一言九鼎,个人说了算,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
加之部分教职员工的监督意识也很薄弱,对学校的某些重大决策及其实施过程,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更加助长了这些领导恶念的蔓延。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作用发挥欠缺。
从一些发案单位了解到,教育部门纪检组对学校及“一把手”在收费、财务管理及干部的廉政教育上虽有原则规定,但在基建及其管理等重大问题上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督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