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自变更之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 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 2、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的法律效果: 复效的法律效果: 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1、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2、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 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shén me)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biàngēng)、中止及终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你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方面(fāngmiàn)的知识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展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方式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方式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者出现需要终止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介绍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方式,并探讨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方式1. 协商一致的变更: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进行变更。
变更内容可以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调整。
双方在变更时应明确变更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上做出书面记录。
2. 书面变更通知:当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需要进行变更,但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且事先无法得到的情况下,变更方应向对方提供书面变更通知。
通知应包含被修改的条款、修改的内容、生效日期等信息,并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
3. 补充协议的签订:保险合同的变更也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补充协议可以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增加或删除。
补充协议的签订应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在原有保险合同上加盖公章。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1. 履行完毕终止: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且保险金给付完毕后,保险合同终止。
此时,双方已完成各自的责任,合同自然终止。
2. 保险期限届满终止: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也不再享受保险保障。
3. 合同解除或撤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终止可能需要解除或撤销。
例如,当保险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无法履行保险责任时,投保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另外,当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合同的解除或撤销。
4. 协商一致终止: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前双方需要就终止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在书面记录中明确双方的意愿和责任承担。
总结: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方式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要的法律规定。
当合同需要进行变更时,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书面变更通知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订立与成立规定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订立与成立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规定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涉及到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用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及费率、合同期限等。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首先,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其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需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再次,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达成合意且满足法定条件后,保险责任产生的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同的订立、保险费的支付、保险标的的确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等。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保险合同,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保障。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义务和权利的含义和范围。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需要参考保险合同各条款的表述、合同的目的意图、习惯用语和通行惯例等因素。
同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采取保险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包括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最有利于保险人原则、最有利于公共利益原则等。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以发生变更或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提前告知对方。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是合同期满、保险标的丧失、保险费未支付等原因引起。
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退还由于提前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变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变更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保险合同变更),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是,基于此条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容易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于2009年生效实施。
它是一项专门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它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程序,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揭示的重要事实,并规定了保险人对于这些事实的调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这样有助于保险人更好地了解风险情况,为保险合同约定合适的保险费率,保证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
其次,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义务。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认定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依法支付保险金。
同时,它明确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他们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权,保障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法还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协商。
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应互相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按照约定支付解约费用,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索赔的程序和方式。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约定提交相应的索赔材料。
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索赔材料,并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保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规范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但是,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保险合同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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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
---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 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 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 1、财产保险的情形 2、人身保险的情形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要约、承诺的方式。”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 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 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2.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 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 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内容概要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 ----客体变更 ----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终止和失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 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 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 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 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法》第13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
保险法第20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 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 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2004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 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思考: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能否视为同意承保?
1998年3月,沿海某村庄的村民王五承包了五亩少海涂 关养殖虾蛄,并在县城保险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保 险单,从98年的6月15日至99年的6月15日。一年后由 于海田里的虾蛄大丰收,王遂决定续包一年。2000年7 月10日,在县城保险支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王又填写 了一份投保单,并当场交清了保费。业务员开出收据单, 并答应三天后将保险单送至王处。7月12晚该县城突遭 九级台风袭击,王田里的虾蛄苗全被卷走,损失惨重, 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还未签发, 合同并未成立,上方引起纠纷,诉诸法庭。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 同客观上已经存在。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合同成立的意义: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 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 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 不存在了;
-----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 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 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 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 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 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 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 更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 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
问: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能否视为同意承保?
思考题焦点: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签约 交费 口头承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之争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 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 为。
包括: ----(一)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 ---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基础上 ---意思表示真实。
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2004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 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 的保险期间为自2004年5月1日0时起至2005年 4月30日24时止。
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客体变更
财产保险: ----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
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 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 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
人身保险
----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 等等。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客体变更
----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