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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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者:闫凯歌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本文简单的介绍下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四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其中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为原则,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为补充。

《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中明文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却并未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始终未能平息。

《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作为一种独立责任形式客观存在,以及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类型、性质及适用规则等问题的厘清,对于正确把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责任人的内部关系、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外部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以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方式为重点进行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特征、制度价值及适用规则作些探讨。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却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普遍运用着这一概念。

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通常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相同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第二,多个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第三,被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选择向所有致害人赔偿,但不能分别行使请求权;第四,任何一个致害人的赔偿都可以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第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实质正义论文:论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实质正义论文:论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实质正义论文:论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中文摘要】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核心条款,各国民法学理论对其设立模式和实际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研究。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其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设立,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此外,正义理论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点之一,而实质正义更可谓是法律的最终追求。

本文便是在此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背景下,由实质正义视角为切入点,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设立模式、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功能以及适用范围逐一分析,对实质正义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给予客观的评价。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优势和不足双方面的剖析,充分肯定其合理性和应用性,同时也对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明确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明确划分侵权行为类型的建议,意在从法律正义追求的角度,探索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新内涵。

【英文摘要】The general clauses of Tort Liability Law are the core clauses of Tort Liability Law, there are relevant research in the mode of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in every country’s Civil Law theory. The 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RC was issued in 2009.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eneral clauses of Tort Liability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s great meaning in the 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s TortLiability Law. Moreover, the theory of justice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important points in the resear...【关键词】实质正义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英文关键词】substantial justice Tort Liability Law general clauses【目录】论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摘要3-4Abstract4引言6-8一、选题背景及意义6二、研究现状分析6-7三、写作方法及思路7-8第一章实质正义视角下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含义及立法模式8-13 1.1 实质正义视角下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含义8-10 1.2 实质正义视角下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10-13第二章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13-18 2.1 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归责原则13-15 2.2 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15-18第三章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功能及适用范围18-21 3.1 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功能18-19 3.2 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19-21第四章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评价21-26 4.1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优势21-23 4.2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不足23-26结语26-28参考文献28-30致谢30。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040当代思潮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分天下,各自调整一部分领域。

而无过错调整的范围,由法律预先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本文将就现有的归责原则进行剖析,并且对于该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无过错责任的起源和理论依据无过错责任的起源19 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加快,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

与此同时,大量的工业事故相伴而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威胁。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赔偿范围覆盖了包括医疗损害在内所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

运行费用主要取自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车辆所有人和政府税收;1975年瑞典创设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取自地方医疗单位和执业医师。

制度规定凡是因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医学上原本可以避免但实际发生了的医疗损害,致使患者至少住院十天或者至少误工三十天的,都可以得到无过错责任赔偿。

正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发展和人们的日常权益冲突产生了矛盾,而民事诉讼又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当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受害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丧失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极易导致作为强者的公司企业与身为平民大众的弱者之间的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这样一来,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补偿弱者损失为宗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

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对于无过错原则的理论依据,学界之中众说纷纭。

有以危险的客观来源解释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有以事故的主观原因说明承担责任的基础;支配说立足于加害人方面寻求责任的承担者;有从实证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也有从社会法学的方面阐释无过错责任的。

上述学说,多是从局部或某一方面论述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的,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揭示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对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无过错责任理尤多裨益。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因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也深刻理解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侵权责任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法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侵权行为不仅是一种私事,更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修复责任,从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迅速惩罚侵权者,恢复被侵权人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和法律所要保护的基本权益,而侵权行为则是对这些权益的侵犯和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体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妨碍、恢复权益等。

这些规定使个体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及时补偿和赔偿,有效地保护了个体的利益。

然后,侵权责任法对于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加强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

侵权责任法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使得法官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

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后,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

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使我意识到,个人的行为不仅仅关乎自己,也关乎他人和整个社会。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容忽视,侵权责任法为维护个体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学必读书目

民法学必读书目

民法学必读书目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对于学习民法学的学者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一些必读的民法学经典著作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推荐一些民法学的必读书目,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价值。

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学的基础法律文书,是我国民法的总纲。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钱穆先生所著,内容详实,体系完备,是民法学的入门教材。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通则》,可以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对于理解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帕慕兰(Pothier)先生的代表作,是民法学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对于研究民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深入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一步掌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著作,由我国法律学家、法律家魏晋之所著。

该书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典》,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深入研究我国民法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魏晋之所著,系统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读者通过学习《合同法》,可以了解我国合同法的核心概念和核心规范,对于从事合同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魏晋之所著,详细论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读者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可以全面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从事侵权责任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六、《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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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利明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和名称(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的成就。

法治的基本内涵可以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来概括。

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障私权的法,因此这部法律对法治的意义是重大的。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重要的步骤。

从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全国人大审议之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

我们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的民法典的非常重要的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仅使得民法典的出台更近了,而且还是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本身非常具有中国特色。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美国侵权法是独立的。

从总的趋势来看,侵权法和债法有分离的趋势。

为了适应这种趋势,也为了强化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我国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

这本身是对传统大陆法体系的突破和创新,也是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

(二)《侵权责任法》的名称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而不叫《侵权行为法》,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是有争议的。

两大法系,判例学说基本上都认可侵权行为法,日本称为《不法行为法》。

之所以称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

侵权法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一部分是关于责任的规定。

侵权法表面看起来是有两部分组成,实际上落脚点是在责任上,规定行为最终是为了确定责任。

行为是认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称之为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固有的内容以及侵权法的目的。

第二点,行为法强调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强调的是责任自负。

责任自负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非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

这是十九世纪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主要是在侵权法里面体现的。

侵权法之所以称为行为法,在很大程度是和该原则联系在一起的。

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个人的行为自由。

但是,现代责任法在功能上发生了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这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正是为了强化救济,侵权法突破了传统的责任自负的限制而产生了一些新的责任类型。

在这些责任里面出现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负责任的主体不一定是实施行为的主体。

【案例】甲在乙宾馆住宿,晚上被丙杀害。

甲的家属对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丙无力赔偿;甲的家属转而告乙。

法院判决乙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总结司法解释的经验基础上专门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从上例可知乙宾馆并非行为人,但是最后也成了责任主体,这就出现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

产生这个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

由此可见,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自己责任的限制,责任的范围已经扩张了。

正是从这一意义来说,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第三点,行为法强调行为的不法性。

日本翻译为《不法行为法》是有道理的。

日文、英文、德文、法文里的行为指的都是不法行为。

这个概念本身就强调了行为的不法性。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在判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都采用了四要件说,把行为的不法性作为一个要件。

也有国家是三个要件。

总的来说,不法性这个要件的作用在不断地减弱。

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侵权法强调了救济,所以不要求考虑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考虑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

上例如果用四要件说来判断乙宾馆的行为不法性是非常困难的。

乙宾馆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其有过错,这个标准对于乙来说是苛刻的,况且这里考虑的理由是过错而不是违法。

总的趋势是违法性要件已经包括在过错里面了,只要有过错,无需考虑违法性即可确立责任。

因为这个原因,《侵权责任法》也突破了侵权行为的不法性的这个要件。

最后,称为《侵权责任法》使得侵权法具备了强大的开放性。

以后不管出现了何种特殊的侵权都可以用侵权法来规范。

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解读(一)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它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权益。

“民事”说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私权而不是公权。

公法上的权利原则上是不受侵权法保护的。

几年前,关于受教育权的讨论,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我并不赞成把受教育权作为侵权的对象,理由是受教育权假如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也是公法上的权利,不应该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

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

公法上的权利表面上看是一种权利,但是,实际上它并不像私法上的权利那样,确立的是特定主体的利益。

与其说它叫一种权利,还不如说是政府的义务。

如受教育权,与其说它是确定一个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还不如说它是确立政府负有为公民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创设条件的义务。

劳动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它也不是从一个民事主体享有就业的权利这个意义上说的。

劳动权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政府的义务:政府有义务为公民充分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你都将其理解为私法上的权利并受侵权法的保护,显然是不合适的。

例如失业、失学者告政府侵权,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混淆了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

甚至行政法上的权利一般来说,也不能适用侵权法保护。

比如知情权受到侵害主要还是通过行政程序来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侵权程序来救济。

所以特别强调“民事”二字,保护的是民事、私法权利。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中的“权益”是值得研究的。

“权益”强调《侵权责任法》不仅强调权利还强调保护利益。

把利益提到很高的高度,是因为现代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扩张很大部分表现在利益范围的扩张。

现在产生了很多类型的新的利益,虽然法律上无法把它们都表述为权利,但是都要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利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格利益,一种是财产利益。

在人格利益方面,大量的人格利益是难以用权利来表述的。

比如隐私这个概念,我们的法律一直称为隐私而不称为隐私权,不敢称其为权利,因为立法者确立不了它是否是一种权利。

大量的人格利益我们难以确定其究竟是侵害了何种权利。

【案例1】甲的父亲乙去世,火化以后全家举行追悼会,当家属悲痛追悼之时,火葬场的工作人员赶来说骨灰盒拿错了。

乙的亲属非常生气,于是将火葬场告上法庭。

此案中火葬场到底侵犯了受害人何种权益?【评析】应该说这是侵害了人格尊严,但是不好说是一种权利。

后来司法解释将其称为人格尊严权。

其实人格尊严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利益。

【案例2】甲是模特,她的两只腿被设计师乙用来拼成一个漂亮的美女形象。

设计师乙将美女的形象出售并到处展览。

甲认为乙未经过其许可即用她的照片截取腿部并拼图出售,侵害了其权利。

此例到底侵害了甲的何种权利?【评析】侵害了人格利益,保护的不是权利而是一种利益。

此外,还有死者的人格利益,主体不存在了何谈权利。

(二)纯粹经济损失第二方面内容:利益是指财产利益。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纯粹经济损失。

目前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都非常重视。

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

【案例】甲没有休息好,驾车时将乙驾驶的车撞坏,不仅乙受伤了,还造成了车上其他财产的损失。

由于两车相撞造成了此条道路上后面所有的车都无法通行。

后面的车有的由于紧急情况下了高速公路把道路旁的菜地毁坏了。

有的车上有病人,因为耽误了抢救时间病情加重等,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害。

【评析】在此案例中什么是损失?哪些损失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这里面有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

传统的侵权法的研究的损失,是当你把第一辆车撞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这是传统侵权法研究的损失范围。

在此案中,行为人侵害的指向就是第一辆车,直接向此对象实施了侵权行为。

但问题在于,由车相撞引起的被拥堵的车造成的商业机会等损失该如何处理?这些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它不是传统侵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原因是在此案例中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向后面这些车实施一种直接的侵权行为,他只是向前面这辆车实施侵权行为,从而间接地造成了后面这些车的损失。

他行为指向不是后面的车,而是前面的车。

行为人没有向后面的车实施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既不能用直接损失也不能用间接损失来概括后面的这些损失。

这些损失怎么来确定就是纯粹经济损失要研究的问题。

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也是现代生活方式产生的一个新的问题。

从各国的民法典来看,并非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都不赔偿。

比如明知后面车里有重病的人,故意把前面的车撞坏而致其因无法通行而不能送至医院及时抢救。

对于此种对损害结果有预见,甚至是故意为之,那么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就可能要负责。

但是纯粹经济损失又不可能都赔偿,王泽鉴老师有个经典例子,甲挖断电缆会造成无数损失,如果真的都要赔偿,那么诉讼真的会变成汪洋大海了。

这种情形下,怎么赔偿就是民法学者的任务。

我们要确立一些标准,比如对结果的可预见性就是一个标准。

(三)合同外的权利第三点,《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中的“合同外的权利”,这是要特别强调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了十八种权利,但是没有债权。

原因在于侵权法保护的对象是除了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的民事权利。

合同债权我们称为相对权,合同之外的权利我们称为绝对权。

相对权和绝对权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相对权是不公开的,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非公开性的一种权利。

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它的所有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都是一种公开的权利。

正是因为它是公开的权利,其他人才可以知道权利的存在而不去实施侵害的行为。

合同债权第三人是不知道的,只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

合同债权既然第三人没法知道,也就不能要求第三人尊重这种相对权。

因此,如果第三人不小心造成了对合同当事人债权的侵害,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

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的行为自由。

民事案件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大类。

这两类划分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看是否有合同。

有合同关系的,主要涉及违约问题,应该适用《合同法》;没有合同的,主要作为侵权来考虑。

因此,可以这样来区别侵权法和合同法:合同法主要保护合同债权;侵权法主要保护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从第二条我们还可以领略立法的基本精神。

第一,对民事权利保障的宽泛性和全面性。

本条一共列举了十八种权利,还包括概括性的权利。

目的是让公民了解自己的哪些权利是受侵权法保护的。

这里的列举不是简单的宣示,其另外一个重要的作用是提供了一个请求权基础。

第二条中的诸如继承权、股权是否应该写入侵权法一直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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