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医保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王凤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医院垫付医保金支付时限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保支付给医院资金不及时,医保资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2016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各地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限等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从总体上看,各地大多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费用,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拖欠费用的现象。
近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就暴露出类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在统筹区内开展了排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了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拖欠费用的情况,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已约谈了相关省、市、区县,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和协议管理工作,修订协议范本,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医保费用拨付时限,并督促各地落实。
以行风建设为抓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医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优化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支付。
结合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各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从而加强各级医保部门对医保费用拨付的监控。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精神,有效发挥保险在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功能作用,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健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切实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争取到2020年,我市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推动商业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等人群的商业补充养老产品,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商业保险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成为全省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一)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服务。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允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湖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精神,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驱动供给。
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拓展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动保险业持续扩大有效供给。
(二)突出重点、保障基本。
围绕支农惠农、社会养老、精准扶贫、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按照社会政策托底的要求,坚持政保合作的政策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支持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衔接,为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补充保险服务,满足其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
(三)条块结合、分类推进。
遵循大数法则的保险规律,在大病医疗等领域,由市级统筹、分级实施,降低保险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根据保险业发展趋势,对照我市保险需求和供给短板,分类推进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在环境治理、巨灾减灾等领域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对“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在我国的医疗保障系统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以及整个医疗保障系统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商业健康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健康险的风险本质在于控制病的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
相对人寿保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定价更具灵活性,风险评估更具专业,健康保险的理赔更具社会性。
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才全面展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这为我国健康险行业的进步和完善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我国政府始终对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十分重视,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一直也没有放松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扶持。
商业健康保险是对于医疗保险的强化和补充,于整个国家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呈现出:规模小、覆盖率低、发展速度比较慢;发展空间巨大;盈利能力较差等三方面特征。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规模较小,覆盖人群也不足10%,在我国医疗保障系统中所起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发展速度也并不乐观。
而且我国商业保险仍处于发展初期,波动率大,业务风险也较大,保费收入不稳定,健康险的理赔管理的操作频次和成本还比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高,因此利润空间最小,盈利能力较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保险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完善保险保障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涉农保险(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鼓励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大力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开展新产品试点,推进农、林业保险产品创新,稳步拓宽覆盖面,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保协、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加大市、区县协同推进力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投向与农业部门规划发展重点区域和重要品种的重合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抗风险保障作用的最大效益。
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土地流转履约行为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市保协、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农工办、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三)完善农村保险网点布局。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陇政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陇政发〔2016〕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7号)以及省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上省委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补偿、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市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改革创新有待深化,保险覆盖面较窄,服务领域不够宽,区域特色不明显,作用发挥不充分,与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积极推动保险机制纳入现代金融、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制度体系设计,引导保险业紧紧围绕战略发展需要,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扩大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豫政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加快推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供给。
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和保障水平作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需求方面的作用,建设结构合理、高效运行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强化政府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等职责,通过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商业保险机构不断增加健康保障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改革创新,协同发展。
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体制机制改革,运用现代科技,创新管理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条,推进健康保险同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同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等产业进一步融合发展,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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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ⅩⅩ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努力使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 2020 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
力争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市保费收入的10%,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全市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努力使我市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运行机制更完善、产品形态更丰富,经营管理更规范、服务领域更广泛的现代服务业。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丰富健康保障。
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和保障水平作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功能,建设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
强化政府的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等职责,通过财税、产业等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不断增加健康保障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专业服务。
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体制机制改革,运用现代科技,创新管理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条,推进健康保险同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业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市市场特点设计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推广新农合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补充保险,积极开展针对“五保户、低保户”、“计生家庭”、“失独家庭”等特定群体和特定领域人员的意外健康保险服务。
积极推动针对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检查检验服务、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等的健康保险业务,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服务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
积极推动药品不良反应保险试点。
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补偿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收入损失。
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大力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商业护理保险。
积极开展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业务,实现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制订老年人意外保障发展规划,力争2020年实现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障全覆盖。
促进女性“两癌”等特定女性疾病防治,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实现疾病筛查、大病救助、生活保障有机结合。
鼓励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商业保险。
(二)提高医疗执业保险覆盖面。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稳步提高参保率,力争在2016年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责任险普及率要达到100%。
在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试点。
鼓励各级医院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推进医疗意外保险,鼓励患方积极参加手术意外保险、麻醉意外保险,输血意外保险等医疗意外保险,稳步提高参保率。
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建立化解医患矛盾的长效机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三)完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运行机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在全市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办法,增强抗风险能力。
规范招投标流程和保险合同,完善政策性亏损补偿机制和经营盈余分配机制,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相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显著提升大病保险的服务水平。
积极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力争到2016年底,在试点地区实现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实行省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制度。
完善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考核办法,推动大病保险规范运行。
(四)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工作。
(五)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研究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别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改革。
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的协调联动,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
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独立的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加强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机构诚信记录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诚信记录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ⅩⅩ办事处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根据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按照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建立服务标准体系,提高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标准化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会同医疗、体检机构按照投保人年龄、性别、投保险种、保障范围特点等制定商业健康保险体检标准。
商业保险机构要做好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简化理赔手续,确保参保群众及时、方便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利用机构和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异地转诊、就医结算等服务。
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服务。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远程医疗和健康服务平台优势,共享优质医疗资源,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
(三)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
提升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以及医疗机构、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人口健康数据应用业务平台建设。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功能完整、安全高效、相对独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健康保险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和业务智能处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招投标、理赔服务等制度。
加大对泄露参保人员隐私、基金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经办资格,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政策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的统筹协调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制订配套措施。
(二)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在我市投资兴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体检等服务机构。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公立医院改革。
统筹健康服务业务发展规划,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给予政策扶持,加强用地保障。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大力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
以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功经验。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良好氛围。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商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市)、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分工,扎实推进,确保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