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最新住建局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名称填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有关说明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在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开发经营情况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人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企业(总)经理简况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事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持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最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报表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公司名称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说明
1、本表供新设立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和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资质延续、申请变更登记时填报。
2、企业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3、申报行政许可事项为:申请暂定资质、申请核定X级资质、申请暂定资质延续、申请X级资质延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入企业的经营业绩。
5、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应当及时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开发经营情况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5
已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5
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5
法定代表人简历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经理简历
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的,不再填写此表。
工程负责人简历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财务负责人简历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经营负责人简历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变更登记的事项及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资质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定稿2013-8-12)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指南一、审核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3、《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房[2012]58号)4、《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二、审核对象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三、审核条件(一)注册资金要求(二)年限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以原资质证书上“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顺推至今。
1、职称证书范围:国家、省、市各级人事、建设部门(含外省、市)颁发的符合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各类职称证书;有资质的大型国有企业颁发的符合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职称证书;住建部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
另: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列为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统计负责人必须由统计专业人员、房地产行业信息系统填报员担任。
2、需要提供人员缴纳社保的详单(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险种、缴费起止日期等内容),企业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新办暂定资质提供当月社保缴纳凭证)。
1、“近三年”指自申报日逆推3年。
2、竣工面积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需加盖备案机关备案专用章。
3、施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4、母公司控股超过50%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为准)计入母公司业绩。
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
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5、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以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报告为准。
如无当年度统计报告,确有在某月内投资较大的,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核查相关税票、发票金额等投资证明材料后确认,计入当年企业投资额(二级及申报二级以上资质需报送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申请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核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 甲方:指甲方(申请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
1.2 乙方:指乙方(审核方),即负责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相关部门。
1.3 资质申请表:指甲方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而向乙方提交的表格。
1.4 资质证书:指由乙方颁发的,证明甲方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证书。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2.1 甲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1.2 具有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业务范围;2.1.3 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2.1.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状况。
第三章资质申请程序3.1 甲方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交资质申请表:3.1.1 填写资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1.2 将资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乙方;3.1.3 乙方在收到资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3.1.4 乙方在审核通过后,向甲方颁发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申请材料4.1 甲方应提交以下资质申请材料:4.1.1 资质申请表;4.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1.3 组织机构代码证;4.1.4 税务登记证;4.1.5 企业章程;4.1.6 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4.1.7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4.1.8 企业信誉证明;4.1.9 其他与资质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资质证书的颁发与使用5.1 乙方在审核通过后,向甲方颁发资质证书。
5.2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5.3 甲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报表
企业名称:枣庄市山亭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填报时间:201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关说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已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开发经营情况
4
2010年开发建设项目情况
5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6
7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企业(总)经理简况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2014住建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名称填报时间年月日实用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实用文档有关说明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开发经营情况实用文档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实用文档实用文档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实用文档实用文档企业人员情况实用文档实用文档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实用文档实用文档企业(总)经理简况实用文档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实用文档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实用文档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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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报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关说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开发经营情况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企业(总)经理简况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