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银行业并表监管
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

并表监管不仅是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而且可以充当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覆盖的桥梁,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工具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李仁真并表监管是跨国银行持续性监管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一项巴塞尔原则。
它以母国监管为主导,以持续监管为手段,强调将银行或银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资本、经营以及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全面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境银行监管合作机制主要是以并表监管原则为核心而形成的。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欧美众多的大型银行相继倒闭,国际银行体系陷入百年未遇的系统性危机。
危机凸显了强化银行体系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催生了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审视并表监管的内涵与特征,研究并表监管原则的作用及其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准确把握国际银行监管政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对于规范和加强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促进监管信息的国际合作,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并表监管的涵义与特征并表监管作为一种银行监管方法,是相对于单一监管而言的,它强调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所有业务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从整体上予以综合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
并表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巴塞尔文件和各国银行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表述。
依中国银监会的定义,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分析起来,并表监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它是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实施的监管。
并表监管不同于东道国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监管,它的实施主体为母国监管当局。
所谓母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成立地国的银行主管当局。
当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且其中有多重股权结构的情形下,“母国当局”可能包括多个,如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为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银行的母国当局、拥有最大持股的银行的母国当局等。
对银行监管的方式和意义

对银行监管的方式和意义银行监管是指对银行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式,其意义在于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银行监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法规和规范: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实施针对银行行业的法律和规章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如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法规和规范的制定可以提高银行的经营风险管理能力,减少系统性风险。
2. 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管机构会定期对银行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银行符合监管要求,检验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监管机构还对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估和评级,为投资者和市场提供重要参考。
3. 资本监管:监管机构会制定并执行资本要求,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
资本监管可以减少银行的倒闭和破产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4. 管理干预:监管机构可以对存在风险的银行进行干预,包括派驻监管人员、暂停业务、限制资本流动等措施。
这些干预措施旨在弥补银行经营的漏洞,保护公众利益。
银行监管的意义在于:1. 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如果银行出现风险问题,将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影响。
监管机构通过监管手段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银行监管可以避免银行行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确保金融市场公平、透明和竞争。
这样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3.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通过监管银行的产品和服务,能够确保消费者和投资者在与银行进行业务往来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和保护,并降低因银行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总之,银行监管的方式和意义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银行 并表管理 总结 报告(一)

银行并表管理总结报告(一)银行并表管理总结报告1. 简介本文旨在总结银行并表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对银行业的并表工作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2. 什么是银行并表管理银行并表管理是指对各个银行业务单元的财务报表进行整合和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目的是提高银行内部的财务透明度和信息管理效率,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需求。
3. 银行并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财务透明度:通过并表管理,银行可以及时了解各个业务单元的财务状况,避免信息孤岛和信息滞后。
•便于监管:并表管理能够为监管机构提供全面、准确的银行财务信息,方便监管工作的开展。
•改进决策:银行并表管理可以为管理层提供更全面的财务指标和数据,有助于制定战略决策和业务规划。
•降低成本:通过合理管理,银行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劳动和不必要的浪费。
4. 银行并表管理的挑战与对策4.1 数据一致性•挑战:不同业务单元使用各自的会计系统,数据格式和命名规范不一致,导致难以实现数据的一致性。
•对策: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命名规范,推动各业务单元优化会计系统,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4.2 报表差异•挑战:各个业务单元的报表格式和内容不尽相同,导致并表工作的复杂度和难度增加。
•对策:制定统一的报表模板和内容要求,与各业务单元密切合作,做好报表格式和内容的对接工作,确保并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内外部需求协调•挑战:内部管理层对并表工作有一定要求,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并表要求也不同,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协调。
•对策: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协调,制定合理的并表管理策略,满足内外部需求的统一和协调。
5. 银行并表管理的未来趋势•数据自动化:随着技术的发展,银行将更加依赖自动化工具和系统来进行并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数据分析与挖掘:通过对并表数据的深入分析和挖掘,银行可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机会,并对业务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标准化与规范化:银行并表管理将朝着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提高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银行业并表监管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of Bank 作者: 刘考场[1] 舒杨[2]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湘潭411100 [2]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页码: 55-58页
主题词: 银行业 并表监管 监管框架 监管方式
摘要:在银行业并表监管指引即将推出的背景下,本文通过与美国业并表监管实践的比较,分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政策建议:健全监管体系和机构设置;完善监管法制建设;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对跨国银行的监督;建立金融信息网络,构建监管信息平台。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并表指的是将银行旗下所有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成一份总报表,以便更好地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是银监会发布的一项指导性法规,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并表的管理和监管,保障银行业的稳健运营。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并表原则:指导商业银行按照实质性联系原则、控制关系原则和综合经营原则进行并表。
2.并表范围:规定商业银行应包括其所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3.并表程序:明确商业银行在并表过程中应遵循会计准则,按照时间顺序、收支逐笔、月末日等推敲确定各项科目和核算项目的金额和余额。
4.并表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对并表财务报表进行适当的披露,包括会计估计和假设、重要会计政策、资产负债结构、经济利润等内容。
5.监管要求:银监会将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表的监管,要求各银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并表过程的质量和真实性。
通过这一指引,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并表过程,为银行业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国际比较的视角

81
19 年 , 9 9 巴塞尔委 员会 、 国际保险监管者 协会和 国际证 券 委员会联 合论坛公布 了《 对金融控股集 团的监管原则 》 。有关
算。 一是规定了资本充足率三种计算方法和综合法 。 欧盟提 出
与联合论坛的三种方法相对应 的会计 并表法 、 除与 累加法 、 扣 资本要求扣除法。二是为了解决某一行业的资本在何种程度 上可以用来满足异 质性 金融集团的资本要求 ,欧盟确认 了适 用于银行 、 投资公司及保险机构的共 同资本成份 , 即跨行业资 本 。金融集团的资本可 以分 成跨行业 资本 、 银行 、 投资公司 的 行业性资本及保险行业 资本 。 巴塞尔委员会 、联 合论 坛以及欧盟为并表监管确立 了重 要 的制度和技术基础 ,有相互吸收之处 ,但是侧重点各不相 同。巴塞尔委员会 只是对有效并表监管的标准提 出了要求 , 并 没有明文界定并表监管基 本要素及实施方法 ;联合论坛 以防 止金融风险在多元化金 融集 团内传播为 目的 ,提出 了比较统
界定 。业界普遍认 为 , 此举是近年来 对我 国实 际大量存在 的金 融控股公 司( 由于银监会 职权所 限 , 主要 针对银 行集 团 ) 监管
不具备实 质上的风险缓 冲作用 ,监管 当局应 防止多重杠杆效 应 。该原则围绕一个 中心问题 , 保证金融集 团的出现 , 即“ 不会 妨碍每个单独 部门的监管部 门监 管 目标 的实现 。监管部 门一 致要求保证被 监管实体存续 的资本 充足水平必须 符合每个行 业监 管部 门的要求 ” ,提 出 了重 复计算 资本充 足率 的四种方 法, 目的是“ 为银行、 证券公 司 、 险公司 的监管部 门提供原则 保
资本充足性 的三种基 本方法和一种 简便方法 ,使金融 控股公
浅谈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监管

监会 、 银监会 、 中国人民银 行 、 财政部 、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或组织均有权 从 职责范 围内要求上市银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此形成 了多 头管理 、 标准不一 、 权责不清的局 面。 以信息披露标准为例 , 由于各监管机构管辖 的范围并不一致 , 信 对 息披露标准 的界定也存 在着宽严不一 的问题。首先, 同一类型的银行业 务在上市 与非上市银行之间采用的会计政策往往大相径庭。以贷 款方 面的会计政策为例 , 有关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 市银行适用“ 9 上 双 0日” 的确认标准 , 非上市银行则适用 10日的确认标 准 ; 8 非上市银 行对不 良 贷款 的核算执行“ 一逾 两呆 ” , 法 上市银行 执行“ 非应 计贷款 法”并且应 , 同时披露“ 一逾两呆” 五级分类” 和“ 核算的情况。 如开办费方面 , 再 上市 银行 的开办费可以在开业当期一次性计人损益 ,非上市银行 须在 开业 后按 五年期平均摊销。其 次 , 在上市银行之间 , 即使 由于受监管程 度的 不 同, 会计信息披露的标 准也 没有 完全被统一 , 例如对于呆帐准备 金类 别 的划分 、 各类呆帐准备金 的计提 范围和计提 比例等 , 也都存在着相互 歧异 的现象 。 要解决上述问题 ,只有将 上市银行 信息披露 的主要监管权 限统一 交给一个监管机构行使 , 在这方 面 , 证监会 和证券交 易所 比其他监管机 构更具优势 。首先 , 证监会 和证券交 易所 的法定 职责之一 , 就是监管上 市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信息披 露监 管实际上是证 监会和证 券交 易所 的核 , 务 , t业 2 尤其是证券交易所 , 其一线监管功 能的发挥途径 , 主要是 通过 监督管理上市公 司的信息披露来实现 的, 因此 , 从功能性 和效率性 的分工原则出发 ,由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 承担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 主要监管责任较为适宜 。其次 , 从监管标准 而言 , 目前 证监会对上市银 行 的信息披露要求最高 , 无论其 内容还是频 次都高 于其他监管机构 , 研 究成果表明 , 由证监会 主导监管 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高 , 大 大好于 国内的其他银行 , 已接 近香港 、 新加坡 、 国 、 韩 澳大利亚 等国家和 地 区银行业信息披露 的平均水平。 ( ) 三 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机制 是与信息披露主监管制 度相辅相成的一 种制度 , 只 要还存在着监管分工 , 就有信息沟通和交流的必要 。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 监管 , 实际上就是监管信息 的流 动过程 , 中, 其 既有 上市银行分支机构 向上市银行的汇总流动 , 有信息 由上市银行 向投资者和债权人 的流动 , 也有上市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向各监管机构 的流动 ,还有各监管机构之 间的相互流动。各种各样 的信息流 ,构成 了对上市银行监管 的信息来 源, 同时也凸显 了监管机构之问建立固定信息交流机制的必要性 。 目前 , 国已经初 步建立了银监会 、 监会 、 我 证 保监会 的监 管信息交 流机制 。不 仅是中央层面 , 各地 的银监 局 、 证监局 、 保监 局 , 如上海 、 江 苏、 山东 、 海南等都开始建立这样 的定期监管信息交流机制 。但仍有一 些制度性的障碍 , 影响 和阻碍 了信息交流机制的实施效果 , 急需改进和 完善。 例如上市银行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标准的冲突 , 即使是法律冲突 规则能够解决 的问题 , 也不能任由法律歧异和 冲突长期存 在。 上市银行 的监管尚未成为我 国金融 监管工作 的重点和核心 ,因此不可能在既有 的法律框架之外为其单独立法 ,只能 以部 门之 间协 同发布规章指令的 方式实现监管标准 的协调统一 。我 国 目前可针对上市银行监管中需要 解决的监管标准不一问题 , 同制订统一 的监管指标 , 协 例如可针对上市 银 行 会计 准则 和 信 息 披 露 的 问 题 , 银 监 会 、 监 会 、 政 部 协 调 合 作 , 由 证 财 联合发布对上市��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银行监管体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管规则的不完善、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不清、监管手段的单一、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监管规则不完善在新形势下,银行业务形式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推陈出新,监管规则也面临着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规则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监管规则的制定不够及时、监管规则的适应性不足、监管规则的执行力度不够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监管规则: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跟踪金融市场的动向和风险变化,及时制定和更新监管规则;二是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评估和审查,提高监管规则的适应性和针对性,约束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经营行为;三是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监管规则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二、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清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中存在多家监管机构并行的情况,监管机构之间的功能定位不清。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监管职责分散、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不足、监管效果打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对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和优化,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实现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和效果。
可以通过建立“金融委员会”等综合性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提高金融监管的一体化和综合性。
三、监管手段单一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主要依靠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监管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多样化和灵活性。
在新形势下,监管手段的单一已经不能满足金融市场的监管需求,也难以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复杂变化和风险挑战。
为了完善监管手段,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化监管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的自律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银行业并表监管[摘要]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并表监管成为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重要方法。
本文通过对国际银业并表监管立法和技术方面的总结分析,研究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结合我国监管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并袁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巴塞尔协定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时代背景下,随着跨国银行业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大型银行的深化改革,银行业的业务越来越纷繁复杂,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加。
跨国银行的某个分支机构出现大的危机,往往会波及整个银行集团。
因此对于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显得十分重要。
并表监管作为一种对银行整体性监管逐渐体现出其重要性,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和接受。
一、并表监管的概念和特征并表监管,亦称合并监管或综合监管,是相对于单一监管而言的一种银行业监管方式。
虽然它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迄今为止却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对其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
关于并表监管的表述多集中在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学者的论述中,虽然这些表述各有侧重,但却能从中窥见并表监管的本质。
即为了客观评价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母国监管当局应对其全部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将母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重要报表和数据合并整理,从总体上予以综合考虑的监管方法。
并表监管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并表监管是一种母国监管。
并表监管是由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监管当局承担基本责任的监管制度。
由母国来承担并表监管主要责任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第一,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体系在母国发源,母国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性负责;第二,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全球业务活动均围绕其母行的指令或安排进行,母行掌握了整个银行体系的最佳信息可获性,由母行所在地的母国监管当局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全盘掌握整个银行体系的经营动态,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并表监管是一种汇总性监管,即以母行和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重要报表合并为基础进行的监管。
有学者进一步将并表监管(广义)细分为并表监管(狭义)和并账监管。
前者指资产负债的表内外业务应合并汇报,属于业务并表的范畴;后者是指跨国银行及银行集团应将其本身和附属机构的全部经营活动合并汇报,属于地域并表的范畴。
第三,并表监管是一种持续性监管。
并表监管的实质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审慎监管法律并运用一定持续性监管手段,对银行及其跨境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使银行经营的内在风险在总体上受到监控。
这些持续性监管手段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来实现。
第四,并表监管是一种目标性监管。
除了一些必要的强制性要求,并表监管并不强调具体的监管手段和实施标准。
只要能达到适度监管和保障安全稳健经营的目标,各监管当局可以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运用各种监管手段。
二、并表监管的国际经验(一)巴塞尔委员会的并表监管理念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发布系列文件,确立并表监管标准,是并表监管从无到有,从理论走向实践。
1979年多的《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并表监管》是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一份直接涉及并表监管的文件。
它将并表监管确立为银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未对其基本概念和具体实施方法做出详细说明。
在1975年的《巴塞尔协定》和1978年的《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颁布后,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颁布了《巴塞尔协定》修订本。
它确立了并表监管的基本框架,对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有效、明确的分配。
1992年的《巴塞尔最低标准》将并表监管原则具体化,系统阐述为四项标准,使并表监管方式在国际范围内朝着规范化、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1997年,亚洲发生严重金融危机并向全球蔓延,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发达国建银行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将过去散见于巴塞尔文件的精神,系统阐述为25条有效银行监管原则。
它不仅将并表监管确认为持续性银行监管的一项核心原则,还将其列为跨国(境)银行监管的首要原则。
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核心原则》及其《评价方法》进行修改,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新版《核心原则》。
随着《核心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和实施,并表监管逐渐在世界各地得到普遍认可。
(二)欧盟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欧盟并表监管的立法与实践产生于欧洲银行业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进程中,并与其同时发展,构成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共体于1983年发布《关于在并表基础上对信用机构的监管83/350/EEC指令》(以下简称1983年《指令》)和1989年《第二号银行指令》。
1983年《指令》确立了在并表基础上对信用机构进行监管的框架。
1989年《第二号银行指令》规定,在一成员国内注册成立的银行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其他成员国内开设分行。
某一银行在其注册国内所从事的业务也可在其他成员国内从事,东道国对此不得施予附加的注册要求和营业条件。
这就是欧共体所特有的银行单一执照制。
在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等金融危机之后,欧共体发现现存的并表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疏漏,1992年欧共体部长会议签署了一项新的并表监管指令以取代1983年并表监管指令,即《关于并表基础上的信用机构监管的指令》(以下简称1992年《指令》),对并表监管中的漏洞作了新的规定。
首先,1992年《指令》界分了各成员国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职责,明确了母国确定标准。
指令遵循“发证主义”标准,母国并表监管责任由向母行颁发执照或者经营许可的成员国主管单位承担。
其次,1992年《指令》扩大了并表监管的适用范围。
1983年《指令》的监管范围只限于母公司为信用机构的金融企业,其局限性在BCCI的倒闭实践中暴露无遗。
BCCI的母公司非信用机构而是金融持股公司,使得英国、卢森堡等国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承担并表监管责任,造成了母国的缺失。
通过对BCCI事件的反思,1992年《指令》将并表监管的范围扩大至信用机构、金融持股公司和混合业务持股公司。
再次,1992年《指令》肯定了并表监管的复杂性和灵活性,规定了全部并表、按比例并表和酌定并表三种并表监管方式。
第四,1992年《指令》确定了并表监管信息的获取及核实程序。
第7条规定,成员国需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以致阻碍被纳入并表范围的企业、混合业务持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相互交换为实现并表监管目的所必需的任何信息。
最后,它对非欧共体信用机构、分行和子公司的并表监管。
欧盟的并表监管具有一套完备而有执行力的规则,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是一套值得参考学习的方法。
三、我国并表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从1999年开始引入并表监管概念。
银监会于2004年出台《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强调持续的审慎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并表监管,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并表监管,同时关注集团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2008年,在国际监管当局日益强调并表监管的背景下,为了适应我国银行业集团化发展趋势,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兼顾原则性和操作性,细化了并表要求。
应当说我国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并表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上存在许多问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并表监管体系尚需一定时间和过程。
我国的并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并表监管立法不健全我国的银行业并表监管规定散布于各种文件中,虽然逐步吸收了母国并表监管理念,但并未正真从立法上加以确认。
银监会在2004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了《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以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但它们同属规范类文件,位阶较低,在构建监管机制时缺乏权威性,从而直接影响了并表监管在实践中的效果。
2008年颁布的《指引》虽规定并表监管的含义,但也未能摆脱位阶较低的局限性。
此外,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基本法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未对并表监管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地提及。
虽然《指引》的颁布体现了内外资统一立法的价值取向,使银行业并表监管操作有了可靠依据,但仅靠《指引》还远远不能解决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实际操作问题。
依然有许多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有待具体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如并表监管和合并报表的标准和范围是否统一问题,异质性银行集团资本要求审慎监管标准问题等。
(二)监管主体定位不明。
监管职权界定模糊有效并表监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确定一个主导性的监管者全面监控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资产运营,因此母国及母行的认定至关重要。
母国的确定标准主要有三种:成立地标准、控制主义标准、管理中心标准。
我国在《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央行1995、1996年下发的两份通知中交叉使用“境内投资单位”和“总管机构”指代母行。
由此看来,我国徘徊于“资本控制说”和“法人住所说”。
当时我国银行的跨国经营刚刚起步,外资银行法人在国内开设分支机构也很少,不论采取哪种标准,我国实际监管的银行机构并不会出现多大波动。
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走出去”进程的深化,及入世后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银行投资主体和管理模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这时三种标准的认定方式势必会有所冲突。
2008年的《指引》虽然采取“法人注册说”,明确了母国认定标准,但若法人型外资银行的资本控制国依据“资本控制说”主张母国监管权时,势必又引发冲突。
这种冲突实际上又使并表监管主体陷入不明。
并表监管主体确认后,具体到国内就是主监管机构的确定。
在我国的银行业并表监管实践中,银监会是主监管机构,保持着分业监管模式。
但在我国银行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的现状下,银监会作为这两者的主监管机构,其并表监管的具体权利并未通过法律予以明确,使其在实行并表监管时存在障碍。
主监管机构职权的界定实质上反映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冲突下的一种折中监管理念,是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趋势下不得不解决的—个重要问题。
(三)监管手段单一纵观发达国家的并表监管,都运用了综合性的监管手段,即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而我国目前主要采取报表式的非现场检查,这种单一的监管手段使得并表信息破碎并有着可能的虚假性。
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非现场检查的手段也很落后,目前还停留在收取报表、填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
并且还存在着被检查对象选择随意等弊端,没有形成制度性的有序安排,极大地阻碍了监管效率,监管数据的准确性也令人担忧。
(四)配套措施不完善。
合作不通畅并表监管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配套措施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与交流。
欧盟、美国等都在相关指令中做出明确规定,为并表监管制度提供了必要的辅助支撑。
我国的监管是分业式监管,各监管机构独立行使职能,没有建立系统全面的协调合作机制。
这些部门各有各的监管理念、标准和方法,监管工作中存在着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监管体系缺乏透明度,同时带来了监管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