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一、导言大气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控制和减轻大气污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监测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应对大气污染情况进行准确评估。
本文主要介绍了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相关内容。
二、技术导则的背景和目的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是根据国内外大气污染监测实践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其目的是提供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技术要求,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技术导则的适用范围1. 本导则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技术要求,包括监测的目标、内容、方法、设备和数据处理等方面。
2. 本导则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主要污染源,如工业企业、机动车辆等。
3. 本导则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
四、监测目标和内容1. 监测目标:本导则的监测目标是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定量监测和分析,评估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2. 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颗粒大小和分布等。
五、监测方法与设备1. 监测方法:监测方法应根据具体的大气污染物而定,可以采用在线监测、离线取样和实验室分析等方法。
应根据监测内容的不同,合理选择监测方法。
2. 监测设备:监测设备包括采样器、分析仪器和数据记录仪等。
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监测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六、数据处理与质量保证1. 数据处理:监测数据应经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和验证,合理处理,得出可靠的监测结果。
数据处理应采用专业化的软件和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 质量保证:监测机构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2.08
•【文号】
•【施行日期】2000.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
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3、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4、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
5、HJ/T 59-2000 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6、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7)简单地 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 定义为复杂地形。复杂地形中各参数见图 2。
8)复杂地 形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
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oi的选用: ①一般选用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
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②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 ③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体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气排放 的源,如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等。
5 ) 大 气 污 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物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其中粒 染物分类 径小于15μm的污染物亦可划为气态污染物。 6)排气筒 指通过有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种类型的装置,包括烟囱、集气筒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在考试大纲中 包括八个模块,分别为: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气 象观测资料调查、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大气环 境防护距离、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及附录。
首先就要明确在大气导则中给出的一些基础性概念:
基本术语 定义
表1 评价工作等级
(3)注意事项
①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 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000-201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air pollution control project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0-12-17 发布2011-03-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5)4总体要求 (6)5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 (7)5.1污染气体的收集 (7)5.2污染气体的输送 (8)5.3污染气体的排放 (8)5.4风机9 6典型工艺 (9)6.1除尘9 6.2气态污染物吸收 (13)6.2.2 吸收装置 (14)6.3气态污染物吸附 (15)6.4气态污染物催化燃烧 (17)6.5气态污染物热力燃烧 (19)7主要气态污染物的处理技术 (21)7.1二氧化硫 (21)7.2氮氧化物 (22)7.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S) (23)7.4 恶臭 (25)7.5卤化物气体 (26)7.6重金属 (27)8 公用 (29)9安全与职业卫生 (30)9.1一般规定 (30)9.2 安全 (30)I9.3 职业卫生 (31)10工程施工与验收 (31)10.1一般规定 (31)10.2 施工 (31)10.3工程验收 (32)10.4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32)11运行维护 (32)I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电除尘委员会)、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技大学、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解放军防化研究院、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东营市石油勘探开发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2:东营市石油勘探开发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为规范东营市石油勘探开发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石油勘探开发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订;3.3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3.4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3.5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实施);3.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3.7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2年第18号);3.8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3.9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 1 -—2013);3.10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3.11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水气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东环发〔2018〕25号);3.12《油气田企业清洁生产规范》(Q/SH0454-2012)。
4 基本规定4.1 企业应合法经营,必须具备生产资质、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环保手续等基本要件,并且符合产业政策。
4.2 企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环保负责人和环保专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将各项环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4.3 企业要坚持油气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油气田整体开发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末端治理,注重环境风险防范,实现绿色发展。
4.4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要求,将烟气、VOC治理及各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废气排放、确保所有废气污染物排放同时满足国家、省排放标准要求。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00-2010

H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000-201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air pollution control project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0-12-17 发布2011-03-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1适用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 (5)4 总体要求.......................................................................................................................................................... (6)5 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 (7)5.1 污染气体的收集 (7)5.2 污染气体的输送 (8)5.3 污染气体的排放 (8)5.4 风机.......................................................................................................................................................... . (9)6 典型工艺.......................................................................................................................................................... (9)6.1 除尘.......................................................................................................................................................... . (9)6.2 气态污染物吸收 (13)6.2.2 吸收装置..........................................................................................................................................................146.3 气态污染物吸附 (15)6.4 气态污染物催化燃烧 (17)6.5 气态污染物热力燃烧 (19)7主要气态污染物的处理技术 (21)7.1 二氧化硫.......................................................................................................................................................... (21)7.2 氮氧化物.......................................................................................................................................................... (22)7.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23)7.4 恶臭.......................................................................................................................................................... .. (25)7.5 卤化物气体.........................................................................................................................................................267.6 重金属.......................................................................................................................................................... . (27)8 公用.......................................................................................................................................................... (29)9 安全与职业卫生 (3)0 I9.1 一般规定.......................................................................................................................................................... (30)9.2 安全.......................................................................................................................................................... .. (30)9.3 职业卫生.......................................................................................................................................................... (31)10 工程施工与验收 (31)10.1 一般规定.......................................................................................................................................................... .3110.2 施工.......................................................................................................................................................... (31)10.3 工程验收.......................................................................................................................................................... .3210.4 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32)11 运行维护.......................................................................................................................................................... .. (32)II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技术准则,是我国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技术文件。
它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综合参照国际上同类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现有的技术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以便于统一行业技术标准,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取得理想效果。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共分为四部分,即环境保护设施总体设计规范、环境保护设施总体运行规范、环境保护设施总体检测规范和环境保护设施总体评价规范。
在总体设计规范中,要求在设计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时,必须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使用的要求,综合考虑设计因素,确定技术方案,实现设计目标,满足技术要求。
在总体运行规范中,要求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污染控制和管理体制,实施规范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实现综合治理,确保大气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总体检测规范中,要求大气污染控制设施必须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在总体评价规范中,要求对大气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达到一定的技术目标和效果。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是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技术文件,它改善了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为控制大气污染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技术指导,促进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高效实施。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一、概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与要求。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城市以及区域性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大气污染源调查和统计的基本内容、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监测原则、污染气象及大气湍流扩散参数的调查分析方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是1993年制定的,在此后1996年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 996和2000年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以及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一)评价工作等级的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
以上内容基本上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93)中的内容,只是在导则中选用的是1982年的空气质量标准,而现在应选用1996年的空气质量标准和其修改单的内容。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选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况处理,只做事故排放情况的空气质量预测,不影响其它的工作量。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有些污染物没有1h平均浓度限值,则按日平均浓度限值计算。
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除了导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而定。
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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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目录
一、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二、石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三、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四、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五、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六、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七、公路和城×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技术导则
八、公路施工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九、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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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导则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砖瓦、陶瓷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全×范围内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第二章基本规定
四、企业应合法经营,并符合产业政策。
五、企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环保负责人和环保专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将各项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各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废气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七、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告示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规范等内容。
八、企业对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所有易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应在密闭环境内操作,防止无序排放。
九、企业对因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厂区周边扬尘污染负责,应采取道路保洁、土地绿化等措施,消除对厂区外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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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十、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和标准后,本导则中对应内容按照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技术要求
十一、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一)原料物料堆场应配套建设封闭式厂房,建设顶棚和封闭式围挡,在车间内设置自动水喷淋装置,禁止露天堆放。
(二)企业安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物料场:
1.喷枪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
喷洒面积必须覆盖堆场全部区域。
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2.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
在恶劣天气时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
喷洒范围覆盖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
当减少喷洒次数,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3.喷洒供水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方式,以集中控制为宜。
(三)用覆盖网(布)覆盖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物必须为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具备防晒、防风功能。
2.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留死角。
3.破损的覆盖网(布)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十二、上料防尘技术标准。
(一)上料主要方式为:堆场—装载机(铲车)—上料机—皮带机—粉碎工段。
(二)装载机(铲车)给皮带机落料口上料时,上料口应在封闭的空间内部并安装洒水装置或灰尘收集装置。
(三)使用皮带机运送物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式皮带机架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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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皮带机传输部分应进行封闭。
3.皮带机尾部应进入到安放粉碎机的厂房内部,进入粉碎机裸露落差不得大于1米。
十三、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一)生产设施包括物料粉碎机、混合机、成型机、烘干设备等。
生产过程要在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集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物料粉碎机要有收集、除尘系统。
收集除尘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收集除尘设备必须为合格产品。
2.收集除尘系统的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3.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必须能保持正常运行。
(三)混合机、成型机、烘干设备安置于室内,产生扬尘的部位安置收尘设施并制定处理措施。
(四)对物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等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凡经
除尘治理后仍对外排放扬尘的,必须建设集中排气筒,其颗粒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排放要求。
十四、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
进、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实。
车辆出场时,其底盘、车轮和车身周围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尘上路。
十五、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厂区道路要做硬化处理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冲洗,时刻确保路面无积尘,车辆行驶无扬尘。
十六、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厂区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十七、烟气治理技术标准。
加强人工干燥及焙烧环节废气污染治理。
企业在加热焙烧和利用窑炉余热、烟气热量烘干砖坯时,必须配套建设除尘和脱硫设施,排放筒不低于15米。
排气筒应设置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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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焙烧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还应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预警及应急响应
十八、企业必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十九、企业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根据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排放量。
第五章其他要求
二十、非烧结砖瓦使用外部热源且无煤烟排放的,仅需做好扬尘的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一、燃气窑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国家、省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石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导则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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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石材加工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全×范围内石材加工(制品)企业在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
企业在适用本导则时,凡与强制性法规、技术标准有异的,首先执行强制性法规、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采取更科学、更具操作性的措施。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险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
第二章基本规定
四、企业应合法经营,并符合产业政策。
五、企业负责对运输、堆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进行防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控尘措施。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类治污设施有效运行,废气污染物按照国家、省、×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七、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告示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规范等内容。
企业应与相关人员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实施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八、采取建设封闭式厂房、设置水喷淋设施、场地硬化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禁止露天破碎加工。
九、企业各工序要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合理布局,并对厂区及其周围进行绿化,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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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石材加工的锯割、切割、粉碎、研磨、雕刻、抛光等易产生粉尘的工序,必须做到室内生产,并采取湿法、水雾笼罩作业面等防尘方法,有效收集处理粉尘,确保达标排放。
十一、石材加工业规模较大的区县,应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化、园区化,支持石材加工企业提升机械化、自动化和清洁化生产水平,禁止露天敞开式作业。
第三章技术要求
十二、堆场防尘基本要求。
(一)原材堆场及厂区必须实现地面硬化。
未实现全部硬化的,限期整改。
(二)厂区道路需定期洒水和清扫保洁,确保路面干净整洁,车辆行驶无扬尘。
(三)企业要安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加工厂区:
1.喷枪的布置应结合堆场和厂区面积、物料垛高度等情况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