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08土建定额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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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

A.1土、石方工程 (2)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0)

A.3砌筑工程 (12)

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5)

A.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23)

A.6金属结构工程 (24)

A.7屋面及防水工程 (25)

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28)

A.9构件安装及运输工程 (29)

A.10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 (30)

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A.11脚手架工程 (32)

A.12模板工程 (34)

A.13垂直运输工程 (37)

A.14建筑物超高费 (37)

A.15大型机械安装及一次拆卸费 (38)

A.16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 (38)

其他同说明 (1)

说明

一、为统一全省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与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作为确定本省范围内建筑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三、建筑工程工程量除依据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m”。

4.以重量计算的为“t”。

5.以个(或座)计算的为“个(或座)”。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取两位小数;t取三位小数;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

A.1 土、石方工程

一、土方体积的计算,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以天然密实体积与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或虚方体积之间进行折算时,可按下表计算。

体积折算表

二、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沟挖土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下以立方米计算。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挖土按山坡切土计算。

三、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底面积计算,包括有基础的底层阳台面积。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1m计算。道路及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

四、外墙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中心线计算;内墙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沟槽净长线计算。其突出部分应并入沟槽工程量内计算。各种检查井和给排水管道接口处,因加宽而增加的土方工程量,应按相应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管道沟底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计算。

管道沟底宽度尺寸表单位:m

五、地下室墙基沟槽深度,系从地下室挖土底面计算至槽底。管道沟的深度,按分段间的地面平均自然标高减去管道底皮的平均标高计算。

六、挖沟槽、地坑、土方需放坡者,可按下表规定的放坡起点及放坡系数计算工程量。

土方工程放坡系数表

放坡起点,混凝土垫层由垫层底面开始放坡,灰土垫层由垫层上表面开始放坡,无垫层的由底面开始放坡。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因土质不好,地基处理采用挖土、换土时,其放坡点应从实际挖深开始。

七、在挖土方、槽、坑时,如遇不同土壤类别,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边坡放坡系数可根据各土壤类别及深度加权取定。

八、基础工程施工中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九、挖沟槽、地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地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支挡土板不再计算放坡。

十、人工挖沟槽、地坑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底分层按深2m,层间每侧留工作台0.8m计算。

十一、回填土按夯填或松填分别以立方米计算。

回填土体积等于挖土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等)的外形体积。

在计算管道沟回填土时,管道直径在500mm以上(含500mm),需减去其体积。每米管道应减去的体积,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每米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单位∶m3

房心回填土,按主墙间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十二、余土(或取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取土体积。土、石方运输工程量,按整个单位工程中外运和内运的土方量一并考虑。

挖出的土如部分用于灰土垫层时,这部分土的体积在余土外运工程量中不予扣除。大孔性土壤应根据实验室的资料,确定余土和取土工程量。

十三、机械挖土方如在坑下挖土时,计算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可按土方工程量的8%计算,也可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入土方工程量。

十四、因场地狭小,无堆土地点,挖出的土方运输,应根据现场签证确定的数量和运距计算。

十五、机械平整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碾压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3∶ 7灰土碾压、2∶ 8灰土碾压、天然级配砂石碾压,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十六、土方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续表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一、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以延长米计算。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二、送桩:按送桩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送桩后孔洞如需回填时,按“A.1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三、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计算。

四、钻孔灌注混凝土桩按下列规定计算。

1.钻孔按实钻孔长度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计算,灌注混凝土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与超灌长度之和乘以设计桩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超灌长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的,按0.25m计算。

2.泥浆运输按成孔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五、人工挖孔混凝土桩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挖土按实挖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如设计无混凝土护壁者,挖土尺寸按设计桩身直径加200mm计算,项目中包括垂直运输及100m以内水平运输。

2.设计有混凝土护壁者,护壁混凝土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设计无混凝土护壁者,护壁厚度按

100mm,高度按孔身高度计算。

3.扩大头如需锚杆支护时,另行计算。

4.人工挖孔混凝土桩从桩承台以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混凝土护壁已另列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六、打孔(沉管)灌注桩按下列规定计算。

1.混凝土桩、砂桩、砂石桩、碎石桩、CFG桩的体积,按设计的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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