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事件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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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

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1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

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

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民事诉讼流程及时间

民事诉讼流程及时间

民事诉讼流程及时间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是由法院依法组织和进行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的流程及时间。

首先,民事诉讼的流程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立案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缴纳案件受理费。

受理是指法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具体裁定。

执行是指判决生效后,对败诉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诉讼的时间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焦点。

一般来说,立案阶段的时间取决于申请人提交起诉状的时间和法院的受理情况,通常在1-2周内完成。

受理阶段的时间取决于法院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受理情况,一般在1-2个月内完成。

审理阶段的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焦点,一般在6个月至1年内完成。

判决阶段的时间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一般在1-3个月内完成。

执行阶段的时间取决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和败诉方的配合程度,一般在3个月至数年内完成。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具体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进行民事诉讼时,申请人和被告应当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和审理进展,及时配合律师的工作,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

总之,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申请人和被告充分了解和配合法院的工作,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法律案件立案流程(3篇)

法律案件立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立案是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案件立案的流程。

二、立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案件可以立案:1. 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 民事案件:因合同、侵权、财产权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引起的案件。

3. 行政案件: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立案程序1.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 法院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2)是否属于本院管辖;(3)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决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1)立案依据;(2)立案时间;(3)案件名称;(4)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5)案件编号。

立案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4. 立案公告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公告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原告、被告、立案时间、案件编号等。

法院应对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法院应对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的,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的突发事件。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2.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3. 依法处置,确保安全;4. 维护稳定,保障执行。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执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全面指挥、协调和处置。

总指挥:院长副指挥: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成员:执行局、法警大队、政治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2. 各部门职责:(1)执行局:负责收集、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法警大队: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工作。

(3)政治部:负责对执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4)办公室:负责信息报送、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1. 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确定突发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 对现场进行警戒,确保人员安全,疏散无关人员。

4. 对当事人进行安抚,避免事态扩大。

5. 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寻求支援。

7. 对突发事件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六、应急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执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2. 演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应急处置等。

3. 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七、附则1. 本预案由我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确保我院在执行工作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事执行中错误司法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执行中错误司法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执行中错误司法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民事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了错误司法拘留的情况,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错误司法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因错误判断或执行方式不当,导致了被执行人被非法拘禁或超期羁押等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

这种错误拘留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执行中发生错误司法拘留的情况,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对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的行政法律责任。

因此,当被执行人因错误司法拘留引发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时,司法机关应当向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主体对于错误司法拘留的事项,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执行的具体工作人员或其所属的实施单位。

这意味着这种错误拘留行为的责任主体不是司法机关整体,而是由具体工作人员或实施单位来承担。

这是因为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拘留行为是由具体工作人员或实施单位引起的,应当由他们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了被执行人因错误司法拘留而导致的各种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具体来说,这种损失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因错误司法拘留而导致的诸如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应当由执行工作人员或实施单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这些损失是由错误拘留行为直接导致的,应当由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2.精神损失在错误司法拘留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可能会遭受到职业损失或社会声誉降低等心理方面的损失,这种损失是难以量化的,但同样应当由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

3.损害性后果对于因错误司法拘留而导致的损害性后果,如被执行人由于错误拘留而导致了其对社会的退缩或心理问题,这些损害性后果都应当由责任主体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以弥补被执行人的损失。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案件受理
1. 客户委托我所办理执行案件,我所律师进行案件受理,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

2. 律师核对委托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等。

3. 形成案件档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
1. 根据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执行标的等内容。

2. 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执行阶段
1.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及限制出境、拘留等人身强制执行措施。

4. 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已被完全履行的,或者依法不能继续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终结通知书。

五、异议申诉
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我所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执行抗诉,维护客户权益。

以上简要概括了律所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将积极采取各种法律措施,高效推进执行进度,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5、宣判。

生活中,在产生民事纠纷后,除了选择仲裁和调解,不少当事人会选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因此,对于许多第一次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了解民事诉讼的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的程序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

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民事纠纷报警处理流程

民事纠纷报警处理流程

民事纠纷报警处理流程一、报警接警当涉及到民事纠纷时,受害人或目击者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报警时需要提供详细的案情信息,包括发生地点、时间、涉及的人员以及事件的经过等。

二、警方调查接到报警后,警方将派遣民警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民警会与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并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

在这个过程中,民警可以使用各种调查手段,如录音、拍照、录像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证据收集警方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收集证据。

这包括收集现场物证、询问证人、查看监控录像等。

同时,警方也可以申请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调解或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民警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各方的意见和诉求。

如果案件适合调解,民警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无法调解,警方会进一步深入调查,搜集更多的证据。

五、立案或不立案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警方会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警方认为涉及民事纠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金额较大或涉及较严重的损害,警方将会立案侦查。

如果警方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者不属于刑事范畴,警方可以决定不立案。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或上诉。

六、案件审理如果案件立案,警方将移交给相关的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辩护和申诉。

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法规作出判决或裁决。

七、执行阶段如果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或裁决结果。

如果一方不愿或不能履行判决或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的材料和事实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决。

八、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决。

九、执行结果一旦判决或裁决生效,执行阶段结束后,民事纠纷案件也就告一段落。

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或裁决结果,以实现案件的最终解决。

总结民事纠纷报警处理流程包括报警接警、警方调查、证据收集、调解或调查、立案或不立案、案件审理、执行阶段、申请再审和执行结果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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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事件处理流程
一、声请强制执行:
说明:
一、声请强制执行应提出执行名义正本。

二、关於执行名义的证明文件,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以确定的终局判决为执行名义者,应提出该判决书正本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或经终审法院确定的各审级判决书。

(二)以支付命令为执行名义者,应提出该支付命令正本及确定证明书。

以准许本票强制执行裁定为执行名义者,应提出该裁定正本及已送达债务人的证明(或确定证明书)。

执行名义如果是声请拍卖抵押物裁定,应另提出抵押权设定契约书、他项权利证明书及债权证明文件(如借据或本票:::等)。

三、声请强制执行时,应具体表明执行标的为何。

如果不知道债务人有何财产
可供执行,可依税捐稽徵法第33条第1项第8款规定,自行向税捐机关查询,再依执行标的物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声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自行向税捐机关查询,亦有困难,可声请执行法院依强制执行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向税捐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四、债权人如果请求拍卖债务人的不动产,应检附该不动产最新土地(建物)
登记簿誊本;如执行其他的财产,有可资证明的文件,亦宜一并提出。

五、债权人请求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共有物的应有部分,应提出该共有物的全
部登记簿誊本,并查明各共有人的送达处所。

民事声请强制执行状
案号年度字第号承办股别
附表:
二、收案→审查:
(一)执行名义及证明文件之审查
1.当事人能力
2.当事人适格:强执§4-2→以执行名义为准
3.执行名义:强执§4
4.命债权人给付(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
5.执行名义附条件---强执§4Ⅱ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33号裁定
「名义附有条件者,依强制执行法第4条第2项规定,须於条件成就後,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如债务人对於该条件是否成就有所争执,因执行法院并无实体审认之权限,除另案起诉以求解决外,不得率予强制执行。


6.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
(二)执行费用之审查︰强执§28-2(千分之8)
(三)财产证明文件之审查
(四)书状形式及管辖权之审查
1.管辖:强执§7
2.管辖有无决定时点→最高法院23年抗91判例
3.金钱债权→查封之动产或不动产所地
4.对第三人之金钱债权→第三人住所地
5.行为、不行为请求权→应执行行为地之处所
6.债务人之住、居所地
7.嘱托执行:强执§7Ⅲ、Ⅳ
三、事件之进行:
(一)查封登记
1.动产
2.不动产:强执§11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强执§76
(2)未办理不动产保存登记: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40点Ⅰ增建
Ⅱ增建部分为独立建物
Ⅲ增建部分为原建物之成分
Ⅳ增建部分为原建物之从物
Ⅴ建造中之房屋
(二)定期通知债权人引导执行
(三)监价
(四)定期拍卖
四、分配程序:
(一)声明参与分配之要件:强执§31
1.多数债权人
2.均为金钱债权
3.对同一债务人
4.终局执行
5.债权均已届清偿期
6.时期-执行程序开始後,终结前
7.逾期声明参与分配之效果
8.方法
(二)金钱债权之双重声请执行
(三)对声明参与分配之处理
(四)分配表
(五)分配期日
(六)分配表异议之诉
参考条文
强制执行法第4条:
强制执行,依左列执行名义为之:
一确定之终局判决。

二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四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五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
执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

执行名义附有条件、期限或须债权人提供担保者,於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供担保後,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者,以债权人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後,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第4条之2:
执行名义为确定终局判决者,除当事人外,对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
一诉讼系属後为当事人之继受人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

二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该他人及诉讼系属後为该他人之继受人,及为该他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

前项规定,於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六款规定之执行名义,准用之。

强制执行法第7条:
强制执行由应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之法院管辖。

应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不明者,由债务人之住、居所、公务所、事务所、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同一强制执行,数法院有管辖权者,债权人得向其中一法院声请。

受理强制执行事件之法院,须在他法院管辖区内为执行行为时,应嘱托该他法院为之。

强制执行法第11条:
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权,其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依法应登记者,为强制执行时,执行法院应即通知该管登记机关登记其事由。

前项通知,执行法院得依债权人之声请,交债权人迳行持送登记机关登记。

债务人因继承、强制执行、徵收或法院之判决,於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执行法院得因债权人之声请,以债务人费用,通知登记机关登记为债务人所有後而为执行。

前项规定,於第五条第三项之续行强制执行而有办理继承登记之必要者,准用之。

但不影响继承人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之权利。

强制执行法第19条:
执行法院对於强制执行事件,认有调查之必要时,得命债权人查报,或依职权调查之。

执行法院得向税捐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或知悉债务人财产之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受调查者不得拒绝。

但受调查者为个人时,如有正当理由,不在此限。

强制执行法第28-2条:
民事强制执行,其执行标的金额或价额未满新台币五千元者,免徵执行费;新台币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数不满百元者,以百元计算。

前项规定,於声明参与分配者,适用之。

执行非财产案件,徵收执行费新台币三千元。

执行人员之食、宿、舟、车费,不另徵收。

关於强制执行费用,本法未规定者,准用民事诉讼费用有关之规定。

强制执行法第31条:
因强制执行所得之金额,如有多数债权人参与分配时,执行法院应作成分配表,并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缮本交付债务人及各债权人,并置於民事执行处,任其阅览。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16点
第3款执行名义所命给付之利息或违约金,载明算至清偿日者,应以拍卖或变卖之全部价金交付与法院之日或债务人将债权额现款提出於法院之日视为清偿日。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40点
第2款-查封未经登记之房屋,仍应通知地政机关依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查封登记。

第10款-债权人声请查封已登记之不动产,应於实施查封前,先行通知登记机关为查封登记。

如系未经登记之不动产,应於查封後一日内,通知该管地政机关登记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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