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和完善我市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强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服务项目分类原则,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第一类服务项目中相对通用且具有一定竞争条件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津财采[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4〕23号)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市级预算单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14年6月27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加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供应商的注册、核实、管理和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供应商库及其档案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监督和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商注册要求及注册登记程序第六条供应商的注册登记由财政部门受理并核实相关信息。

第七条申请加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经总公司授权并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津政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和区县两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甲级或乙级)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1.1.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1.表中所列加“*”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4.表中所列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1.2.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要求和说明(一)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区属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对应内容确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津财采〔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1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

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1.表中所列加“*”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4.表中所列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和说明(一)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区属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 189号)的对应内容确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津财采[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津财采〔2014〕3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满足采购人合理合法需求。

市财政部门对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计算机类项目的采购方式(一)调整范围。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类(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采购项目。

(二)调整方式。

对此类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电子订单采购方式或批量集中电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电子订单采购采购人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审核通过后,采购人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进行委托并提交项目需求,以公示的项目需求为竞价标准,所有满足项目需求的产品均可参加竞价,1家供应商只能就1个代理品牌参与竞价,对此类项目,隶属于不同企业(集团公司)的3个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竞价方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如参与报价的品牌不足3个,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品牌有2个的,采购人可以确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参与报价品牌只有1个的,为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可以确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但以此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各单位每月不得超过2次。

2.批量集中电子采购(1)供应商确定方式每3个月由市财政部门委托采购中心,对此类项目组织批量集中电子采购。

由市采购中心根据近期计算机类采购项目的成交情况,在电子订单采购配置标准库中,就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台式一体机分别确定3款不同档次的配置需求。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 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 [2013] 189号)的对应内容确定。云计算服务暂无对应品目编码,以财政部日后公布为准。 (六)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品目编码
备注
A020201 A020202 A020204 A020207 A020208 A02021101 A020305
A020306 A02051228 A02061504
不包括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轿车、越野车、商 务车和新能源汽车。
不包括计算机工作站。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和办 公套件。
4
1、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号 A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品目名称 货物类 复印机 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LED显示屏 触控一体机 碎纸机 乘用车
客车 电梯 不间断电源( UPS)
扫描仪 基础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
品目编码
备注
A02010103 A02010104 A02010105 A0201060101 A0201060102 A0201060104 A0201060401 A0201060901 A02010801 A02010805
不包括系统集成项目(50万元以下)中的服务器 采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效的抑制腐败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其搞资金使用效益。

2、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3、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建立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的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4、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本地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政府采购内容、形式与经费管理第五条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大型科研设备(器材)、交通、通讯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等均列入政府采购内容:1、车辆管理:包括购置和更新旅行轿、吉普车、小型轿车,大、中型客车、货车、特种车辆,以及维修加油保险等。

2、房屋修缮:包括房屋装饰、维修、材料购置等。

3、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包括笔墨、纸张、办公家俱、电器设备等。

4、设备购置:包括危机、打字机、复印机、照相器材及教育、科研、广电、体育、公检法、农业等部门购置的大型及批量的专用仪器、设备等。

5、业务资料、书刊、表报资料等大宗印刷品;6、基本建设项目选择设计、监理、施工等;7、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等;主要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和各种分体空调、锅炉、消防、电力设备及各种专业设备等;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石材、门窗(铝合金、塑钢、木材等)、玻璃幕墙、各种装饰修饰材料及专业用材料等。

8、医疗器械、器材及药品等。

9、会议接待及国际机票的购买。

10、其它应属政府采购内容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有限招标、议标或询价采购的方法,选定合适的厂商签约。

第八条组织建立政府采购购销关系,购方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销方由供货方联合组成的办事机构负责。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内容,建立政府采购商品目录、生产厂家、商品参考价格等信息资料。

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应包括政府采购经费类商品目录,政府采购投资类商品目录。

销方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供货目录,地产投资类商品目录。

政府采购应首先选择地产目录中的产品,地产目录中产品不能满足的,可以采购外地产品。

第九条资金结算1、凡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招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需资金已在年初财政预算中作了安排或专项追加的,财政部门可依照所签订合同提供的账号和金额,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并抵减机关购货单位当年财政预算拨款。

财政部门同时要向购货单位提供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有关文件或凭据。

2、凡经批准由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需资金由已在年初财政预算中作了安排或给予部分转向补助的,财政部门可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报批材料及合同金额,将资金拨付购货单位,由其按合同规定将资金拨付供应商。

3、凡经批准由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用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资金支持的,有关单位应依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资金自行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条决算列报。

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拨给供应商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列报;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购支出,除在行政事业单位总收支情况中反映以外,还要按照决算布置要求列报有关政府采购明细收支决算。

第十一条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中央下达的转向拨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法和程序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每年末将转念政府采购计划随单位预算一并上报统计财政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财政部门。

同时附具体采购内容及详细的规格要求。

第十三条凡申请财政专项拨款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对项目立项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积极稳妥的测算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市财政局按照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审查项目,确定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确定的各单位的项目预算额度,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将集中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详细资料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通过招标采购,与选定的供应商签约,并将全部由财政预算支出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和供货账号提供给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政府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形式,定期发布采购项目公告,组织厂商进行投标,以实现商品、劳务在需求者之间按照统一标准、规格的公平配置,强化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和控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商品和服务,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款,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职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但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财政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招标采购,或会同项目单位联合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中心等中介机构招标采购。

具体由财政部门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金额较小且采购要求特殊的,经批准可有需求单位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由于受人力和专业技术的制约,属特殊性、专业性较强的采购,市财政局将委托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列入振幅采购具体内容的商品和服务,全部由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原则上暂由各单位自行采购招标。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的具体方法:公开招标、有线招标、议标和询价采购等形式。

一、开招标采购。

指招标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至少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此形式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宜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

二、限招标采购。

是指招标人直接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此形式适用于仅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上去的,且采购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或者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的采购项目。

三、标。

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并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四、价采购。

指购货单位通过大量的市场调查,对不同的供货单位可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最优价格质量比,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此方式适用于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以及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数额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基建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除某些不适宜的特殊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组成审查小组,通过投招标的办法直接进行采购,实施政府采购职能。

招投标的标底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的设计、监理和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招标中标情况与机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以及订购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财政部门负责合同的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的设计、监理及施工企业。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二十六条招标1、招标人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经批准自行招标的单位及委托中介机构。

2、招标人就招标事项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有关专家等建立招标评审小组,由招标评审小组拟定该招标工作的原则与办法,组织协调招标工作,发布有关招标信息,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在招标评审小组内选派产生。

3、招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设备或基建项目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并按照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标书。

第二十七条投标1、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2、凡具有法人资格,由生产能力或由供应能力的企业,均可直接参加投标。

3、投标文件已经提交之后,不能有任何更改。

凡与招标规定不符合的文件或复印形式、电讯形式、内容不全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并视为无效。

4、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受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与其送达投标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八条开标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小组。

并确定监察人员名单。

评标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在开标时予以公布,投标单位对评标小组组成人员可提出异议,并设有回避制度。

二、开标应按照标高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评标一、工作由评标小组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聘请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确定预中标单位、中标单位。

二、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本地产品,而推销有利于购货方利益的其他产品。

第三十条定标一、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部明确的地方做出解释和澄清,评标小组对定标有决定权。

评标过程情况严加保密。

二、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招标人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三、在招标人的监督下,油垢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直接与中标人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财政部门或经批准直接招标的单位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证款项及时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