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订立契约的方式
元代民间契约关系

抵押借贷
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如 无法按时还款,抵押物将被债权
人收回。
元代民间的借贷利率与利息
高利贷
元代民间的借贷利率较高,有时甚至超过年利率 50%,导致借款人负担沉重。
利息计算方式
通常以复利计算,即利息本身也会产生利息,导 致债务不断累积。
利息限制
元代政府曾试图限制借贷利率,但实际操作中仍 存在高利贷现象。
继承方式
契约内容
土地继承契约的内容一般包括被继承 人的身份、继承人的资格、继承方式 、继承权利和义务等。
土地继承通常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即 正妻所生的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03
元代民间借贷契约关系
元代民间的借贷契约形式
口头契约
口头约定,无需书面记录,但需 有第三方见证人。
书面契约
以书面形式记录借贷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通常包括借款金额、利
继承契约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违反契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 裁。
元代民间的赡养与抚养契约
赡养义务的约定
元代民间,家庭成员之间通常会约定赡养义务,并签署相应的赡 养契约。
抚养义务的约定
在元代,家庭成员之间也会约定抚养义务,并签署相应的抚养契约 。
赡养与抚养契约的法律效力
赡养与抚养契约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违反契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 的制裁。
成仲裁团,对雇佣纠纷进行裁决。
05
元代民间婚姻家庭契约关系
元代民间的婚姻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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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契约的签订
元代民间婚姻的缔结需要签订婚姻契约,通常由 男方支付彩礼,女方接受彩礼后双方签署契约。
婚姻契约的内容
婚姻契约通常包括双方姓名、彩礼数量、婚姻期 限、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以保障双方 的权益。
宋朝买卖契约形态

宋朝买卖契约形态宋朝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也是商业繁荣的时期,买卖契约在宋朝的货物交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形态、特点和指导意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宋朝买卖契约。
首先,宋朝买卖契约的形态多样,常见的有书写的文书和口头约定两种。
对于高价值的交易,一般会使用书写的文书来确定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这样的买卖契约一般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共同撰写,注明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等要素,同时还要注明交易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以及违约的处理办法。
这些契约经过双方认可,并加有印章等形式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而对于一些小额交易,双方之间一般会进行口头约定,并以见证人为证。
其次,宋朝买卖契约具有一些特点。
首先是注重明确交易的标的物。
宋朝的买卖契约非常注重明确交易的标的物,其名称和数量都要详细注明,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准确。
其次是强调交易条件的协商和约定。
买卖契约中还会详细注明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违约的处理办法。
同时,宋朝买卖契约还注重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的确认,以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可控性。
此外,宋朝买卖契约还注重交易双方的信用,通过见证人或者印章等形式来加强契约的约束力。
最后,宋朝买卖契约对我们现在的商业交易仍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买卖契约注重明确交易标的,这给我们提醒了要在商业交易中注重明确交易的对象和要求,以避免产生纠纷。
其次,买卖契约注重交易条件的协商和约定,这告诉我们在商业交易中要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并约定好违约的处罚措施,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买卖契约注重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的确认,提醒我们在商业交易中要注重及时交付和履行合同。
最后,买卖契约注重信用,这也是我们现代商业交易中需要重视的一点,只有建立起信任和信用,才能实现长久的合作。
综上所述,宋朝买卖契约的形态多样,特点鲜明,同时对我们现代商业交易仍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今天的商业活动中,我们可以借鉴宋朝买卖契约的精神,注重明确交易标的、约定交易条件、确认交付地点和日期,并建立起信任和信用,以实现商业交易的稳定和长久发展。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
中国的契约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奴隶制社会就已经出现。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西周,当时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契约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丰富,以适应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朝代的契约制度也有所不同,唐朝的大宗商品买卖需要签订“市券”之类的契约,并经过官府“公验”;宋朝的不动产买卖契约需要具备四项要件,典卖契约需要具备五项要件。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古代和约的签订

古代和约的签订
在很久很久以前,我身处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
那时候,各国之间战火纷飞,百姓们苦不堪言。
我呢,是一个小小的史官,有幸见证了一场重要的和约签订。
那一天,天空格外湛蓝,阳光洒在两国交界的广场上。
两边的士兵们严阵以待,表情严肃,可眼神里却透露出一丝对和平的渴望。
我们这边的大王,身着华丽的王袍,威风凛凛地坐在马车里。
他的眉头微皱,似乎在思考着什么重要的决策。
而对面敌国的君主,也是一脸的凝重。
终于,双方的代表走上了谈判桌。
我们这边的大臣拱手说道:“尊敬的邻国君主,这场战争让两国的百姓都受尽了苦难,不如咱们就此停战,签订和约,还百姓一个安宁。
”敌国的大臣也连忙应和:“是啊,是啊,咱们都打累了,也该让大家过上太平日子啦。
”
就在这时,敌国君主突然提高了声音:“那这和约的条件可得好好说道说道,我们的领土可不能少半分!”我们大王一听,脸色一沉:“哼!你们挑起战争,还有理了?”
双方一时间僵持不下,气氛紧张得让人喘不过气来。
这时,我身边的一个小兵悄悄地跟我说:“这要是谈崩了,又得打仗,我可不想再上战场了,我还想回家抱抱我的娃呢。
”我心里也跟着一紧。
好在,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和妥协,和约的条款终于定了下来。
双方君主在和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那一刻,广场上响起了欢呼声。
士兵们欢呼雀跃,有的甚至激动得抱在一起。
我听到一个老兵对旁边的新兵说:“孩子,咱终于能回家啦,能过上安稳日子咯!”
如今回想起来,那场和约的签订,真的是改变了太多人的命运,也让这片土地迎来了久违的和平。
中国古代社会契约制度的演化

中国古代社会契约制度的演化契约,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和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
契约制度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演化过程。
一、古代契约形式在古代的契约形式中,主要的是口头约定和祭祀契约。
口头约定主要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但与书面契约相比,由于没有书面形式的证据,当事人的权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祭祀契约是一种假神之名,真人之实的契约形式。
古代人认为神是处理罪恶的,所以想借助神的威势,使契约更具有约束力。
随着文字的出现和发展,书面契约逐渐成为主要的契约形式。
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以牌证为载体的契约,商代时期的商业贸易契约和租佃契约,列举了许多约定和对违约的处罚。
到汉代,书面契约的形式已变得日臻完善,常见于房屋买卖、租赁、借款、质押等领域。
汉朝时期的《汉书•作法志》中,许多契约样式已经具备了现代契约的主要构成要素。
二、古代契约特点中国古代契约有着鲜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特点。
在古代社会中,契约是一种基于人际关系和社交网络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度是决定契约执行结果的最主要因素。
此外,在古代社会契约中,一般采用神圣仪式来加强契约的约束力。
如在《大典》中,借款契约前须进行的诸多祭祀仪式在现代看来似乎是纯属迷信。
在经济方面,古代的契约制度充满了长期契约的影子,一些工程建设项目、贸易等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因此需要较为复杂的契约形式,以保障合作关系长期稳定。
此外,在古代还存在农契和官契两种类型的契约。
农契主要是关于土地使用和耕作等事项的契约形式,而官契则是指行政性质的契约。
三、契约演化趋势随着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契约制度也开始出现了趋于现代化的特点。
在战国时代的《战国策》中,关于租佃契约的约定已经比商代更为详细、复杂。
秦汉时期,《平准铺粮事史》记载了完善的契约制度,将契约用于控制平价粮的流通。
同时,随着贸易活动的发展,经济契约不再是人际关系的延伸,而是一种交易工具,约束关系的力度相对减弱,契约的主张也由“以诚为本”上升到“以利为主”。
北宋民事契约

北宋时期的民事契约主要包括买卖契约和租赁契约两种类型。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赊卖两种,绝卖是一般买卖,赊卖则采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在订立契约时,特别强调家长在契约制定中的作用,如法律规定“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
”
租赁契约分为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和对房宅的租赁。
以房屋租赁为例,宋代法律规定很详细:“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
”此外,为了确保契约的履行,宋代调整契约关系的制度也比较详备,从契约的订立、时效、违约的处理、担保、履行等方面都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
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

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秦朝末年和汉初时期。
在秦朝,由于中央集权的强大和统一的法律制度,契约并不常见。
但随着秦朝的覆灭和汉朝的建立,契约制度逐渐兴起。
在汉初时期,契约主要是私人之间的约定和协议,用来约定土地、财产和商业交易等事项。
这些契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存在。
此时期的契约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来制定。
然而,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56年-公元前87年)的法律改革给契约制度带来了重大的发展。
武帝推行了法令大全,将各类法规和律令编纂成册,明确了契约的法律效力和责任。
这一举措使契约成为法定的约束工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史书记载,汉代契约形式多样,包括购买、租赁、借贷、雇佣等各种交易形式的契约。
这些契约通常采用文字记录,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此外,为了保证契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汉代还发展了印信制度,即当事人用印章盖章来认可和证实契约的合法性。
汉代契约的发展还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黄金时代之一,经济繁荣,商业交易频繁。
为了促进商业和贸易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商业法律和规定,为契约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汉代的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也与契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农民通过契约租种土地,获取农业生产和经济利益。
在政治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汉代契约的发展也经历了较大的波动。
汉朝初年,契约的法律地位相对较弱,更多倚重于社会风俗和道德约束。
然而,随着汉武帝时期的法律改革和政权稳定,契约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规范,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总体来说,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表明了汉代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进步。
契约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人们的交易和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汉代契约的发展也是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后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质和剂的区别有: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
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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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订立契约的方式
中国是世界上契约关系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
早在西周时,就有了一些对契约的界定,如《周礼》中就有“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周官·小宰》)。
取予,是指财物所有权——取—予的转移,在这种转换过程中,应以书契为凭。
宋人王昭禹说,“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
”书契在卖买交易中又称为“质剂”,在古代使用简牍书写的时代里,总是将交易内容一式二份同时写在简牍两边,然后从中间破别开来,两家各得其一,检验时两片验之相合称为契合。
这种书契长形者称为质,多用于大型交易;短形者称为剂,多用于小规模交易。
如果当事人在契书上手书文字,或刻画印痕以为鉴证者,又称之为“傅别”、“符别”,或称之为“莂”。
现存最早的契约,是近三千年前镌刻在青铜器皿上的《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卫典田契》等四件土地契,将契约文字刻写在器皿上,就是为了使契文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多方承认、信守,“万年永宝用”。
所以订立契约的本身,就是为了要信守,就是对诚信关系的一种确立。
诚信,是我国所固有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种民族美德,在中国儒家的思想体系里,是伦理道德内容中的一部分。
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孟子·离
娄上》)这是说“诚”是天地间运行的一种法则,而追求诚是人的法则,是人对天地间这一法则的尊崇和效仿,它要求着人具有真实毋欺的品性。
“信”也是儒家的一种道德规范,即言出要兑现,孔子要求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敬事而信”,即要身体力行,说话算数。
“信”就是指遵守承诺、诚实不妄的品格,被儒家列为“五常”伦理道德“仁、义、礼、智、信”中的一种。
随着官方契约制度的确立,民间也相应形成了一套乡法民约。
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唐代的文书中写有“准乡法和立私契”(《唐咸亨五年(公元674年)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卷,第269页),这是说民间私人之间订立私契,都是遵循的“乡法”。
所谓“乡法”,就是指民间世代承袭的习惯法,其中最核心的思想就是以诚信待人处事。
从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民间各类契约看,其方式大致有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券契本身的防伪:最早的契约,较大型重要者,常镌刻于青铜器皿上,一旦成立,即难于作伪。
在用简牍作书写材料的时代里,人们想出将契约内容一式二份写在同一简上,并写上一“同”字,并从中剖开,交易双方各执一半,当两份合在一起时,“同”字的左半与右半是否完全相合,就成了验证契书真伪的标志。
如不写“同”字,由当事人立契时另写其他字,或在简契上刻画成一些痕迹,然后一分为
二,验证时将二契合在一起,符契相合了就是真契。
当书写材料演进到纸质书写后,契约书便写在纸上,仍采取一式二份的做法,然后将二契各折叠一半,用两契的背面相对接后,写上“合同”,如此“合同”二字的右半在一契纸的背面;其左半便在另一契纸的背面。
只有当两契背面的“合同”字完全吻合,才证明都是真契。
近年在吐鲁番新出土的一件《高昌永康十二年(公元477年)张祖买胡奴券》券背,就留有“合同文”三字的左半(柳方《吐鲁番新出的一件奴隶买卖文书》,载《吐鲁番学研究》2005年,第1期),这是实物的证明。
这种方式一直到明清时期仍在继续沿用,如《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祁门县方茂广出伙山地合同》的款缝上,用大字写有“今立合同贰本,各收壹本,日后为照”诸字的左半(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第1041页)。
其次是在契文上由当事人的“署名为信”或“画指为验”:在订立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均应该在契文中亲自署名,或在契尾签名方始有效。
不会写字的,也应在自己姓名位下亲自画上签押,或画上自己中指节印痕,有时还注明“手不解书,以指节为明”(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卷84页《唐西州高昌县赵怀愿买舍券》),这些都是为了证明此契的可信度。
这种方式发展到近代,则由刻好的个人印章所替代,或捺上自己的中指指纹印为凭。
第三是订立契约时,应有第三方人士在场,而且必须在契约上写明备案:如《西汉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广汉县节宽德卖布袍券》,在券简尾就写有“时在旁候史张子卿、戍卒杜忠知卷约,沽旁二斗”(《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第33页)。
这是说,节宽德在订立卖布袍券时,候史张子卿、杜忠都在场见证此事。
“沽旁二斗”在有的券契上写作“古酒旁二斗皆饮之”、“沽酒各半”、“沽各半”等,这是在契券订立完成、沽酒酬谢在场者,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沽酒钱的意思。
汉魏以后,这些订契约在场的旁人等,都有了专门的称呼,如“时人”、“书券”等。
在高昌王国时期,券尾的称谓通常是“倩书”(书写券契者)、“时见”(当时亲见者)、“临座”(面临在座者)。
到了唐代又有一些新变化,在契尾除了契约双方主人签名押署外,还有“知见人”或“见人”,另外还有“保人”。
“保人”的作用不同于“知见人”,他不仅知见了券契的订立,而且要担保契约义务人完成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契约义务的连带责任。
这类保人,到了清代,常称为“中保人”,除了担保责任外,还起从中介绍的作用,故有时又称“中保说合人”。
由上看来,无论订立何种契约,除当事者双方外,总是要邀请第三方到场,以起一种人证的作用,即证明契约的有效性。
第四,事先讲明违约受罚的种种规定。
在汉代简牍式的券契中,还不大见有违约受罚的文字记载,在进入到十六国时期的纸质契约文书后,便有了违约加倍受罚的记载。
如《前秦建元十三年(公元377年)七月廿五日赵伯龙买婢券》中以中毡七张买一名八岁幼婢,券文说:“有人认名及反悔者,罚中毡十四张,入不悔者”(《俄藏敦煌文献》第十五册第212页)。
此后便成为一种惯例,常常在券契中写有“二主和同立券,券成之后,各不得反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人。
”虽然这是预防性文言,却是对契约出现非诚信行为的一种警示。
到了唐代,对于涉及钱财交易一类的契约关系,其违约惩罚性的追讨是很严厉的。
如《唐乾封三年(公元668年)张善熹於左憧熹边举钱契》,张向左借了银钱二十文,契文中体现,债权人得到了举债者家属和财物的双重保证,一种是由妻儿、保人还贷;或者以家财、菜园抵债。
在古代的契约中,常常在契文中写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间契约在乡法民约的制约下,都能正常地运行。
但是,靠单纯道德性的乡法来贯彻诚信原则,有时也显得无能为力。
面对这种局限性,就必然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制裁、惩罚违背契约者。
例如法制比较完备的唐王朝,就有对“负债违契不偿”者的法律惩治,其律文规定是:“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
各令备偿。
”(《唐律疏议》卷26杂律)对于“负债违契不偿”一语,《疏议》文解释说:“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
”若是“负百匹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
法律既维护债权人的权宜,同时也维护债务者的正当利益,如对掣夺家资抵债的行为,也不是可以随便进行的。
唐律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
”针对此律,《疏议》解释说:“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
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
”违契不偿,用掣夺家资的办法来抵债,官府并不反对,但必须报告官府,经官府判断以后才可进行,否则,超过了契约中的财物数,就要对掣夺者以强盗受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