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中“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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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中的成本分摊

浅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中的成本分摊

浅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中的成本分摊在我国,每个地区的税务局都有着当地的特殊规定,本文根据一些地区的规定条例等进行探究,以期能对相关工作者有所帮助。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分析土地增值税提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有物产权,所得到增值性收入的各个单位以及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地方相关政策,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并依据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和分配土地增值所得来的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是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动发展而所得到的收益,是因为土地的利用条件和类型的改变而改变的,城市的规划与管理都有着不同地段地区以及地价的差异性的收益上升而上升。

除此之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人口集中向大中城市流入,可使用的人口面积大大的降低了,这都是因为供需的变化而导致的土地增值情况。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优势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政府调控房地产行业高利润现象与土地高溢价的新政策。

它的提出能让高溢价带来更高的收益,让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利润相对减少,如果去调控商品房供应的类型,那么只有减少高档商品的供应,而增加中低型与中小户型的供应,以期能达到一个合理降低税收的主要目的。

那么,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促使企业合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从宏观层面上看,国家根据税收杠杆的优越性,来配置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中的成本分摊(一)成本分摊的分类标准以及重要性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筹划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

根据其成本分摊得出的土地增值税额也是不尽相同的。

影响这方面的因素有很多种,例如:1.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对于土地增值税额结果影响就较大。

如一个房地产项目,包含商业、住宅、车库,土地成本分摊有如下几种方法:A、土地成本按各业态的基底占地面积,公共面积部分再按各业态的建筑面积之和来分摊;B、将土地成本在各业态之间的占地面积全额分摊,公共面积的成本不单独分摊;C、将土地成本按各业态的可售面积进行分摊;笔者认为A 方法更切合实际,因为现实中取得土地的成本,和地块面积大小直接关联,但同样的地块,因为容积率不同(也就是建筑面积不同),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所以,应综合考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双重因素。

利息在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

利息在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费用”的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国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见证业务规则》(国税发[2007]132号)第三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要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基于以上两个税收政策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或利息支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剔除,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会计准则——利息费用》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不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出处理原则与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很大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账务方面,会计科目设置一般将项目开发资本化利息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先调减开发成本中的资本化利息,而后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加总,再适用国税函[2010]220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利息费用与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结合起来分析,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税务处理: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问题

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财税处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权益性资产、银行借款、关联企业借款等。

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债权性融资所涉及的利息支出处理比较复杂。

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法规对这一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有不同规定,其财税处理是实务界的一大难点,下文将结合案例对此加以分析。

一、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可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房地产完工后应计入财务费用。

二、税法对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规定1.所得税方面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支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支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支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相较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相对简单。

在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全部视为财务费用,分情况采取据实扣除和计算扣除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没有利息支出资本化和资本弱化的约束。

所以在土地增值税中,各扣除项目的计算依据与会算核算金额存在本质差异,应将会计上资本化处理的借款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中剔除,同时将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

具体分析如下:一)借款利息据实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实操中,把握这一规定需要着重关注以下问题:1土地增值税中没有对金融机构进行明确定义,因金融机构的认定主要在人民银行,所以土地增值税中金融机构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可参考财税[2008]121号和国税函[2009]377号文的相关规定。

2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最高不参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所以在土地增值税中,可作为利率参考的金融企业仅包括商业银行,这一点是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利息限额扣除的最大区别。

3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土地增值税中,利息费用的“据实”扣除方法与其他税种中的据实扣除概念不同,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受到限额的控制。

实现土地增值税“据实”扣除的条件为:①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且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②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于20X7年1月1日向信托公司取得借款5亿元,借款合同约定该款项专项用于某高档住宅项目的开发(可提供信托公司证明),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3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解析目录一、土地成本项目二、开发成本项目三、开发费用项目四、转让有关税金五、加计扣除项目一、土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包括: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2.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3.红线外市政设施费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

二、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4.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劳动力安置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一)前期工程费开发前期准备费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金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5.勘察设计费(1) 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

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2) 规划设计费: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

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

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

(3) 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6.报批报建增容费(1) 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谈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出的扣除

谈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出的扣除

谈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出的扣除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程春玲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如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则有扣除限额。

这样给了企业自主选择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测算哪一种方法下扣除的费用额更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更少。

在企业选择按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额时,应当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的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其应用指南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之前,利息是进成本的,而不进财务费用,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以后,利息才进财务费用。

对于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这需要将土地增值税的出台与当时的会计制度规定结合起来分析: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不计入开发成本,应作为期间费用。

那么,计入开发成本的间接费用是否包含利息支出呢?同样不包括。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中利息的分摊

土地增值税中利息的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共同成本费用的分配
怎样才算“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税法中并没有明确。

企业发生的借款是为多个房地产项目时,利息费用应当分项目核算。

企业先要确切地核算利息,进而才能正确地计算利息支出,因为土地增值税政策里面没有单独明确利息应当怎么核算。

国税函[2010]148号:税法上没有特殊规定的,根据会计规定的要求处理;税法上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

所以,利息费用的计算和归集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借款费用的规定执行。

下面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1月1日向银
行借入(专门借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7.56%;用于商业楼工程,住宅用预收款(团购)。

工程于2012年底竣工结算。

假设一号楼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号楼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如下:
(1)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5000×7.56%×2=756万元
(专门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行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的,应从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中扣除。

)
(2)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额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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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中“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是什么意思
是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分摊到每一个具体的房地产项目,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分摊到具体项目的,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扣除时的凭证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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