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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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事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销售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坚持项目、计划和资金落实原则;

(四)坚持资信调查在先,谈判签约在后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合同业务实行统一制度、分类主办、归

口审查、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合同分类及签署权限

第五条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第六条一般合同是指经常性发生,且公司经理有权签署、审批或授权签署或审批的合同。一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化工产品销售和化工产品采购合同;

(二)物流合同,包括:化工产品运输合同、化工产品仓储合同、化工产品移库合同和化工产品跨区调拨合同等;

(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四)其它类别合同,包括: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采

购合同、租赁合同、修理合同、保管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信息服务合同、委

托合同、劳务合同、票据贴现合同、货款结算合同、授信合同及其它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签订的合同。

第七条一般合同分级签署权限按照合同分类、合同标的额分别确定由公司经理、副经理、各部门经理行使,分级签署权限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股份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对公司经理有特别授权的执行特别授权;

(二)股份公

司内控手册权限指引中对公司经理、公司副

经理、公司各部门经理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权限指引的规定;

三)上述两项均未明确规定,参照股份公司和化工销售

分公司的规定均无法确认合同签署权限的,按下列方式确定:合同标的额1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各部门经理签署;合同标的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主管副经理签署,合同标的额100 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经理签署。

第八条合同没有标的额或审签时标的额不好确定的,由公司经理签署。

第九条重大合同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非经常发生,需要报化工销售分公司审批的合同。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外合同,尤其是适用境外法律或司法管辖地在境外的合同;

(二)长期贷款合同;

(三)工程建设合同;

(四)融资租赁合同;

(五)担保和反担保合同;

(六)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

(七)不动产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八)仓储(运输)建设合同

(九)资本运作合同;(十)长期投资合同,包括合资、合作、股权转让等;

()在证券监管机构已豁免范围之外的关联交易合同;

(十二)其它须由化工销售分公司以及以上单位特别授权公司经理方可签署的合同。

第十条重大合同由综合部上报化工销售分公司办理

第三章合同签订

第一节合同形式、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与其它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除即时清结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代理人姓名等;

(二)标的,对标的描述要明确、具体,反映其本质特征;

(三)数量和质量,包括计量单位、质量标准和检测、检验方式等。质量和标准要明确、具体,如附有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应注明;

(四)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五)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合法、合理,具有可执行性;

(七)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八)争议解决方式,建议选择公司住所地司法或仲裁机构管辖;

(九)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十)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十一)合同签约的地点、日期;合同正、副本份数;

(十二)附件名称。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合法可行,权利义

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

合同中的专业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门条款解释。

合同条款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综合部将根据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或指定由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或化工销售分公司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提供给合同

主办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合同主办部门应按下列顺序选择使用合同文

本:

(一)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颁布的合同标准文本;

(二)对方在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颁布的合同标准文本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合同文本;

(三)双方共同拟定的文本或第三方文本。

(四)对方合同文本。

上述第(二)、(三)、(四)采用修改的或其它合同文本的,应事先向综合部说明情况并送审合同文本,填写合同法律审查送审表(见附件1),取得同意。

上述合同文本未尽事宜,主办部门可根据需要补充相应附件完善合同内容。

第二节合同主办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和股份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规定或授权以外,公司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的主办部门为该合同业务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所属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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