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2012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
2012电大形成性考核答案

2012电大形成性考核答案D家就为乙设定的抵押办理了登记;但丙认为合同白纸黑字也赖不掉,而且轿车价值30万元足够偿还借款,就未要求与甲共同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12月,甲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轿车严重损坏。
这次事故责任完全在货车司机一方。
而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决定给于甲5万元赔偿金。
次年3月,甲对银行、乙、丙的三笔贷款,借款已届清偿期。
经查,除该辆轿车拍卖所得13万元和5万元赔偿金以外,甲以无其他可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
请问:1、甲已将轿车向工商银行设定抵押之后,是否能再将轿车向乙和丙设定抵押?2、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能否对抗第三人?3、轿车严惩损坏致使价值减少,工商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另行提供担保,以保证15万元的两权能够得到完全清偿?4、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是否应作为担保财产?5、抵押物轿车的价值应如何在银行、乙‘丙三者之间进行清偿?1、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轿车总价值25万元,故可以在向工商银行抵押后再向乙和丙设定抵押。
2、以车辆抵押的要进行抵押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未办理登记的,其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
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为抵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时成立之日起生效,只是丙取得的车辆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甲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
4、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作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赔偿金,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应认为属于担保财产。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有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样在本例中,工商银行作为先获得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首先获得清偿,故可就其15万元的债权获得完全清偿,剩余3万元,由乙受偿,而丙由于担保财产已被甲乙优先清偿完了,故无法从抵押财产中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国家开放大学《证据学》形成性考核2

国家开放大学《证据学》形成性考核21、证明对象是()。
A.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B.证明对象就是证明责任C.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权利主张D.证明对象就是案件事实正确答案: A答案解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关,但二者是不同的概念,B 项错误;证明对象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C 项错误;证明对象在概念范畴上不能与案件事实完全等同,D 项错误。
只有A 项是正确的。
2.一楼阳台上装修,二楼住户乙家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下,将甲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
后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乙辩称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责任。
甲否认花盆坠落是由于其装修振动所致。
对“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甲B.乙C.甲和乙D.法院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此乃搁置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这一事实,系所有人为辩解自己没有过错所主张的事实,应由所有人乙承担证明责任。
3.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原则上是由()承担。
A.原告B.被告C.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 1 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当事人正确答案: C答案解释:只有人民法院享有最终认定争议事实的权力。
5.下列各项中,属于证明对象的是()。
A.证据事实B.程序法事实C.免证事实D.案件事实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证据事实、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案件事实包括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1. 简介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是对学生在证据学课程中所能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评估的一种工具。
通过考核册,教师能够了解学生在证据学上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并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2. 目的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学生对证据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理解程度;•评估学生对证据收集、评估和呈现的能力;•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机会,并通过评估结果提供针对性的学习指导。
3. 考核内容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证据学基础知识•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的收集方法;•证据的评估准则。
3.2 证据收集和整理•了解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掌握各种证据收集方法的使用;•能够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
3.3 证据评估和分析•学会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能够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关系;•能够判断证据是否足够支持一个论点。
3.4 证据呈现和演讲•掌握有效地呈现证据的方法和技巧;•能够运用合适的语言和逻辑结构进行证据的演讲;•能够利用视觉辅助工具增强证据的表达效果。
4. 考核方式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的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4.1 书面测试针对基础知识和理论部分,进行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等形式的书面测试。
4.2 实际案例分析提供一个真实或虚构的案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证据学知识和技能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写出分析报告。
4.3 演讲和呈现要求学生选择一个自己感兴趣的议题,运用所学的证据学知识进行研究,并通过演讲和呈现形式向全班展示自己研究的结果。
5. 考核要求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的考核要求如下:•学生需要通过书面测试来检验对证据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学生需要利用所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撰写分析报告;•学生需要选择一个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演讲和呈现的形式向全班展示研究结果。
6. 学习指导基于对学生的考核结果,教师将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学生在证据学基础知识上的不足,补充相关知识材料和解释;•针对学生在案例分析和判断能力上的不足,引导学生思考和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针对学生在演讲和呈现能力上的不足,提供演讲和呈现技巧的指导和训练。
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3(论文)一、证据裁判的历史考察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
从神明裁判到证据裁判,其中所体现的是人类认识上的科学与进步。
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成为规范各种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依据证据对纠纷事实问题进行裁判也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法律现象。
然而,像其它许多社会现象一样,证据裁判也是一个发展渐进的过程。
在诉讼证明史上,证据裁判的发展历程可以从三个侧面进行考察:第一,根据证据对于裁判的意义,经历了由证据非裁判所必需到没有证据不得进行裁判的转变;第二,根据裁判所依据证据的性质,经历了依据非理性证据进行裁判到以理性证据为依据的证据裁判;第三,根据证据的价值内涵,经历了片面强调证据的真实到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的证据裁判。
(一)从证据非裁判所必需到没有证据不得进行裁判。
证据裁判的现象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已经出现了。
有社会,就有纠纷。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为了解决纠纷,各民族已经开始了运用证据认定纠纷事实的尝试。
在我国,早在西周时期,人证、物证等证据形式已开始被用以诉讼活动了。
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地讼,以图正之。
”在西方国家,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也很早就开始被用以认定纠纷事实。
例如,《汉穆拉比法典》第9条规定:“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出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主人。
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
”又如《十二铜表法》第3条规定:“若[原被告之一方]证据不足,则他应到[未出庭审讯之证人]住宅的大门,在三天之内,大声[向之]吁请。
”然而,在人类历史的很长一段时期里,证据却并非裁判的必要依据。
神明裁判制度下,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司法官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证据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二、简答题1.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一、证据的客观性: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即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
3.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形成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
3.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时,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适强加的,也不是牵强附会的;(2)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分析、判断而认识的;(3)联系有一种必要的形式--情与理的推断。
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证据学》四次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证据学》四次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一)(第1-7章)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C)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B•注重制定法典C,注重实用性D•注重自由心证2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3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B),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A∙肯定B∙否定C•继承D•修正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C)o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5.(C )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A•证据方法B∙证据力C∙证明力D•证据原因)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B∙非法人团体C∙公民个人D•企事业单位7•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D)oA•专职鉴定人B•委托鉴定人C-兼职鉴定人D•职业鉴定人8观听资料的调查收集是指(C )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QA∙被害人B∙当事人C•执法人员D•律师9 .经过复制、辅音、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B)。
A,原始证据B∙传来证据C.第一证据D•第二证据10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D)o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D•本证和反证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0分)1•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应当包括,(ACD)ο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B•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证据C•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D•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2 •辨认的认识过程一般分为(ACD )几个阶段。
A•感期B•比较C•辨识D•记忆3 .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分为∙(ABC )0 A•文字书证B•图形书证C-符号书证D•印象书证4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ABCD).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B•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5 .自认是(CD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证据学作业 1 1、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 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
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
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证据学》作业3答案论证据裁判原则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
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
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
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
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
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
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
1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
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
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
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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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作业 2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
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
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
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
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
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
充分”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
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
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
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
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
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
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
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
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
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
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
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
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
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
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
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
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
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
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
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
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
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
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
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
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
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
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
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1、答:(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走私的数额。
c 证人证言d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
(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
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
2、答:(1)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从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说明应该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 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b 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c 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d 县工商局的处罚目的正当;e 该处罚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