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保护实习员工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共识,制定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角色与责任第一节角色定义1.实习员工:指与公司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个人,接受公司见习培训的员工。
2.公司:指签订本协议的机构,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相关培训资源。
3.就业见习导师:指由公司从正式员工中指定的负责指导实习员工的员工。
4.人力资源部门:指公司负责实习员工招募、培养与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角色责任1.公司责任:–提供良好的实习岗位环境,保障实习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按照约定向实习员工支付相应的见习工资和福利待遇;–指派合适的导师,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
2.就业见习导师责任:–负责实习员工的日常指导、培训以及工作任务分配;–尊重实习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定期与实习员工进行评估和反馈,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进行实习员工的综合考核。
3.实习员工责任:–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积极配合导师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章就业见习期限与终止第一节见习期限1.就业见习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如实习员工在见习期满之前与公司达成正式就业协议,可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第二节终止情形1.实习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公司通知后,连续三天未参加工作的;–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或工作秩序的情形。
2.公司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实习员工,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见习工资与福利第一节见习工资1.实习员工的见习工资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实习员工工作表现,公司有权适当提高见习工资。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就业见习和职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树立学校良好的就业见习品牌,制定并实施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就业见习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部分见习基地管理1.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1 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并提供合格的见习实习岗位。
1.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审批,符合要求的基地将被纳入学校的就业见习基地库中。
2. 见习基地的管理与监督2.1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见习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工作。
2.2 学校将派遣专门的教师或指导员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见习情况,并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学生见习管理1. 见习计划及安排1.1 在学生就业见习前,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际情况,制定见习计划,并进行安排。
1.2 学校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见习工作,并协助解决在见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见习期间的行为规范2.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2.2 学校将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见习成果评价3.1 见习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见习成果进行评价,评定见习结果。
3.2 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向学生发放相应的证明和记录,并将成绩反馈给见习基地进行考核。
第四部分就业见习管理效果评估1.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计划的安排及学生的见习情况。
2. 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学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效果。
第五部分效果评价学校将定期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与提升,确保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二、见习生招募1. 招募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 招募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3. 招募流程:(1)发布见习岗位信息;(2)应聘者提交简历及有关材料;(3)公司对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名单;(4)组织面试,评估应聘者综合素质;(5)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见习名单。
三、见习生管理1. 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2. 见习岗位:根据公司业务需求,为见习生安排相应的岗位。
3. 见习任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需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和实践。
4. 见习考核: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等。
5. 见习待遇:(1)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公司规定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3)见习期满,表现优秀者,公司将优先考虑录用。
四、见习生退出机制1.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3)见习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4)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见习。
2. 见习生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见习,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制度,公司旨在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竞争力,实现从校园到职场的顺利过渡。
同时,公司也将借此机会选拔优秀人才,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就业见习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青年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就业见习岗位的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等。
三、管理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业见习岗位的招聘、选拔、考核、评价等环节,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德才兼备原则:优先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见习人员。
3. 双向选择原则: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双向选择。
4. 动态管理原则: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对见习岗位进行动态调整。
四、招聘与选拔1. 招聘:见习岗位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可通过网络、媒体、学校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 选拔: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择优录取。
3. 资格要求:报名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16至24岁失业青年;(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5)未享受过各类政府就业补贴的人员;(6)未从事过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7)自愿参加就业见习。
五、见习期间管理1. 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岗位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 见习待遇:见习单位按照规定按月给予见习人员相应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考核评价: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单位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见习单位定期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见习人员表现和是否留用的依据。
六、见习期满后的留用与就业帮扶1. 留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可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优先留用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
2. 就业帮扶:对于未能留用的见习人员,相关部门应提供就业帮扶,帮助其实现就业。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率,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接受我单位安排参加见习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见习人员。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制度重点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见习期间的管理和见习结束后的安排进行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如有单位需要接收见习人员或者有见习人员来函求职,应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见习人员招聘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方可录用。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清晰的见习合同,并依据规定签订见习合同。
第九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入职培训,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
第十条见习人员被录用后,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见习工作的汇报,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十一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提供专门的导师和见习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指导见习人员掌握实际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工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不得发生与见习合同不符的情况,如有异动应当主动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接受单位的处罚。
第十四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不得有因私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如有重大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单位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结束后的安排第十六条见习期结束后,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情况评定见习合格与否,并根据评定结果与就业服务机构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见习人员正式聘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医院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与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见习岗位及期限1.见习岗位:根据医院工作需要,设立临床医学、护理、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等相关岗位。
2.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见习人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
4.年龄在16-24岁之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失业青年。
四、见习人员管理1.医院成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见习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2.见习人员需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3.见习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见习期间,医院为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补助和伙食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见习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考核与评价1.见习期间,医院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见习人员是否继续见习的依据。
3.见习期满,医院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见习人员是否推荐就业的依据。
六、见习期满后的就业推荐1.见习期满后,医院根据见习人员的综合评价和医院工作需要,为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推荐就业。
2.推荐就业时,优先考虑医院内部岗位。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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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医院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结合我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医院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实践运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高校毕业生通过在我院见习,可以对医院的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医院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当他们在真正走向社会时,能够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验,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医院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由人事科主管,各见习科室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人事科具体负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政治培训、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同时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做好生活管理。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科室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医院后,实行3-12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明(应届毕业生应出具毕业证)、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人事科登记、签订毕业生见习(就业)协议、办理医院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医院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
按时发放见习(就业)的各种补贴,或者
就业工资,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的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四章目标及要求
第九条医院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帮助见习毕业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帮助见习毕业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对见习期毕业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有事、有病,均应请、销假。
2、谦虚谨慎、勤学好问,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3、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4、树立远大理想,制定科学的学习和工作计划,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创新。
5、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经所在见习科室同意。
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报人事科批准、备案。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一条见习考核分阶段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
总见习成绩划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由人事科结合见习科室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根据最终总评结果,医院根据发展实际,考
虑对优秀见习毕业生转正定岗。
成绩不合格者,终止其见习合同,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医院有权根据发展需要,修改本办法。
但需书面通知见习人员,否则修改无效。
XXXXXX医院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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