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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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认监委网站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认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凡与认监委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认监委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新闻宣传和信息化工作的委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认监委各部门是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政府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认监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二章目录与指南第七条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公开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认监委及各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信息安全与网络治理

《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信息安全与网络治理

《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信息安全与网络治理2023年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信息安全与网络治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国家发展优先战略,政务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政府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信息安全和网络治理成为政务信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2023年,我国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出台,得到了政府机构的高度认可。

总结指出,政府机构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切实加强了信息安全和网络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一直是政务信息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障信息安全是政府机构的基本职责。

政府机构应该始终把信息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信息加密、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1. 信息加密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机密信息的保护,推广国家密码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加密工作落实到具体细节中。

保护重要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攻击或泄露。

2. 防范网络攻击网络攻击是当前信息安全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政府机构应该加强网络防护和提高自身安全技术,共同打造网络安全防控体系,来保障国家机密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的安全。

3. 防范信息泄露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敏感信息的管控和审查,建立信息审计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大对内部人员泄露和外部窃取信息的惩罚力度,杜绝信息泄露问题的发生。

二、网络治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治理也成为了政务信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治理要求政府机构对网络的规范控制,引导互联网向正确方向发展。

1. 加强网络管理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网络的规范控制,建立网民真实身份认证机制,开展网络治理,强化对网络的管理。

同时,切实落实网民自律,共同建立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2. 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是信息化经济的核心,也是政府机构推进互联网+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政府机构应该在数字经济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引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3. 完善网络法制政府机构应该推动网络法制建设和完善,加强网络规范管理,规范网络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重要信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它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统一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应用为先,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级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推进、管理、监督、指导。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深府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2日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建设,建立信息安全工作体系,明确信息安全工作职责,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信息安全工作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

第三条信息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信息安全体系,督促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应急力量,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监督检查信息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各区、各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等。

各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在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与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信息安全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机构、人员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总体规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发布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2日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

其办公室设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务信息的共享交换。

发改、财政、公安、保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建、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信息化发展,优先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性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2•【文号】国认可函〔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今年12月多家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行将届满,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批准书延期的审批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原则及要求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将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有获批准开展认证或认证培训的业务范围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中不应包含增加业务领域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机构从业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一)认证机构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

出资人应无不良记录,出资人的经营业务不应影响认证机构从业的公正性要求;2.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3.从事认证的每个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

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外商投资机构应当有由相应境外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认证机构分公司或分中心每个认证领域具有5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其中具有高级注册资格的不少于2人。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认证机构子公司的审批条件与认证机构相同。

(四)认证培训机构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3. 具有4名以上具备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4.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认证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要求的必要材料;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2—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主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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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管理,实现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事业发展服务,结合认证认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围绕质检中心工作和认证认可工作的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认监委下属单位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定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完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网络,提供现代化的工作手段,制定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认监委办公室负责全国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和认监委下属单位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

认监委办公室负责管理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编报、协调和指导全国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各级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认证认可工作动态和情况,收集、加工认证认可政务信息;
(三)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认证认可方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情况、涉认证认可突发事件;
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单位通报认证认可工作情况;
(四)开展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认证认可政务信息队伍由专、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

认监委机关各部门应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工作。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认监委下属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等工作。

第八条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应用计算机和网络知识输入、传递和接收信息的操作技能。

第九条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员的职责和任务
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
(二)根据需要列席本单位召开和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与活动;
(三)参加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员业务培训;
(四)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本单位其他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或素材。

主要任务包括:
(一)做好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存储和保密等工作;
(二)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本单位和上级机关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条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党中央、国务院、质检总局领导同志对认证认可重要工作的重要指示,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志对认证认可工作的指示;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四)在认证认可执法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重大案件的问题和情况;
(五)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简报、动态、专报等各类政务信息刊物和政府网站等。

第十二条简报、动态、专报等政务信息刊物由各单位办公室领导签发,视其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第十三条认监委机关各部门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动态的,须由承办部门与办公室协商后方可编印。

第十四条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下属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认监委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向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或下属单位征集信息专报素材,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
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可连续报送;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下属单位编发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刊物,应报认监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认监委机关各部门、下属单位向委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认监委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信息,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主管委领导审核、签发。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送政务信息,须经政务信息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凡印发、报送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要连同领导签发的原稿一起按有关规定存档,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信息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机关内部事务,正在讨论、研究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等,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扩散。

第十八条认监委不定期召开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方式:一
般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紧急内容可通过传真报送;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采取密传的途径上报。

上报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行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所编辑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质量。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材料真实,事例、数字准确,时效性强;
(二)全面反映情况,忌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三条认监委每季度对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机关各部门、下属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通报一次。

结合各单位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在年终予以考评。

第二十四条对无故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
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对在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认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认办[200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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