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合集下载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第二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1
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商法的发展 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二、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法国商法 (二)德国商法 (三)日本商法 【讨论】
《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三者英国商法 二、美国商法
6
的倾向。
3、在立法格局上,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最 大。
4、在移植方式上,采取通过日本借鉴德国商 法的方式 。
5、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采纳了折衷标准。 5
(二)中华民国时期商法 二、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停滞状态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商事立
法日趋活跃 (三)1992年——至今:不断健全和完善
3
第四节 世界商法发展的趋势 一、现代商法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二、两大法系商法相互借鉴、影响的发展趋 势 三、商法的公法化发展趋势 四、商法的单行法化发展趋势
4
第五节 中国商法发展的状况
一、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商法
1、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从商法开始的。 2、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仓促立法,盲目照搬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

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问题从商法的起源、发展、我国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地位,以及新时期商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 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2018年商法主观题

2018年商法主观题

2018年商法主观题1. 现代商法的发展背景商法作为一门专门研究商业交易和经济行为法律规范的学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并得到普遍应用。

直至2018年,商法已经成为了国际上各国都高度重视的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发展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1.1 社会经济的进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商业活动不断涌现,并带动了商法的不断深化与完善。

跨国贸易、电子商务、金融创新等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对商法的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1.2 法律环境的变化:不同国家的商法体系受到本国法律和政策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法律框架的引导。

随着国际间的合作加强,商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的规范,如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业条款、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

这些国际法律规范的建立进一步推动了商法的发展。

1.3 法治意识的普及:随着全球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商业交易参与方越来越重视法律约束和风险的评估。

商法作为维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彰显。

2. 2018年商法领域的热点问题2018年商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涉及到企业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其中几个重点问题的简要分析:2.1 企业治理:企业治理是商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关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的规范。

在2018年,企业治理面临了不少挑战,如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独立性、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

2.2 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保护取得了重要进展。

2.3 竞争法律规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竞争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2018年,各国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增强,建立和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法律学中的商法与刑法研究

法律学中的商法与刑法研究

法律学中的商法与刑法研究法律学是一门广泛而深入的学科,而法律学中的商法与刑法研究则是其中的两个重点方向。

商法以商业交易、商标权益、合同、企业营运等为研究重点,而刑法则是涉及到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部分。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商法与刑法研究的意义、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商法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究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建立和完善商业交易法律制度,为商业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

商业活动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物质流动和人员交往为基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但是,商业活动的过程是复杂的,有时候涉及到产品质量、出售渠道、商标权益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很可能会引起矛盾和纠纷。

这时,商法便在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商业交易的稳步推进。

面临挑战的是,商业活动日益复杂,商业交易线上线下混杂,交易主体的背景也愈加复杂。

这给商法研究带来了新的难度和挑战。

比如,电子商务的兴起和互联网广泛应用,让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密切相关,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利益和交易过程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如何利用信息科技手段,规范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成了商法研究的一个重点。

刑法研究的意义在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犯罪行为是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建立和完善刑法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刑法研究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精准制定刑罚,恰当的刑罚能起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防止犯罪引起的社会不安和混乱。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层次的分化和扭曲也越来越严重,犯罪亦因此日益复杂化,刑法研究亟需更多地关注社会及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时适时调整刑法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刑法研究面临着的挑战同样不容小觑。

一方面,随着传媒的高度发达,犯罪信息传播的速度愈发快速,加之网络攻击和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手段和变相犯罪行为的出现,使罪犯的作案方式和手段更加隐蔽和高明,刑法研究需要进一步跟进这些变化,保证刑法对犯罪的制约作用不被绕过。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1)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即行权时限化,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 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2)交易定型化,商法在商行为方面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 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使法律行为标准 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程序。 ①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 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 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②交易客体定型化,主要是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 ③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 便于使用和流通。 (3)权利的证券化,是指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则通过一定 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 程序。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 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演进
古代商法 现代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成文法 法典化 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
①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 ②1914年起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 事单行法 ③1950年代新中国发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④1979年代以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主体的分类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不论是否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 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其核准的营业 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的商人。

法学的专业化法律领域的细分与专业化趋势

法学的专业化法律领域的细分与专业化趋势

法学的专业化法律领域的细分与专业化趋势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学领域也不断地实现了细分与专业化。

本文将讨论法学领域的细分与专业化趋势,并探讨这种趋势对法学的意义和影响。

一、法学领域的细分专业化的发展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更多的细分专业。

目前,在法学的广阔领域中,可明确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的细分专业: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

1.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犯罪与刑事法律的相关问题。

它涉及到犯罪形成的原因、刑罚的适用和刑法执行等方面的研究。

刑法学的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2.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关注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子学科。

民法学的发展有助于维护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和合法利益。

3.商法学商法学是专门研究商业活动中法律问题的学科,包括公司法、商标法、商业合同法等。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商法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4.行政法学行政法学关注的是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政府职能的合理行使。

行政法学的发展为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5.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关系和跨国法律规范的学科,旨在为各国之间的互动提供法律框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法学日益受到重视。

二、法学领域的专业化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领域的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

专业化的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科研究的深入随着学科的细分,法学家和学者在各个专业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提供了更加详尽和精确的法律解释和理论。

这种深入的研究有助于不同法学领域之间的交流和资源共享。

2.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法学领域的专业化趋势也体现在法律职业的发展上。

现如今,律师、法官、法务人员等法律职业都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业化的法律职业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专业法律教育的提升随着专业化的趋势,法学院校对于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视也不断加强。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辛亥革命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 上,从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 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国民政府迁都 南京以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1929年制定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商法的基本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 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 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它的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 《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成立。
《日本商法典》在体制上仿效法国商法,内容上则采德国 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既重视 商人也重视商行为,《法典》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立 法基础,这种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折中主义模式。
二、英美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 典和商法典,因此,在这些国家,不存在民商分立或 者民商合一的问题。
法国商法体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 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按照 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 就是商人,其活动属于商法。这一原则的确立受法国 大革命的影响,它力图在观念上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相关的商事法规组成,
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 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 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 民法的地方。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 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 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 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 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 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 献。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1. 引言1.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现代民商法文化融合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文化,具有先进性与局限性并存的特点。

先进性体现在其强调个体自由、契约精神、市场经济规律等方面。

现代民商法文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活力的释放,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其注重契约自由和平等原则,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现代民商法文化还倡导了尊重合同、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良性循环。

现代民商法文化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导致法律适用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对于新兴领域和新技术的规范不足,容易出现法律空白和监管漏洞。

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突也给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是相辅相成的。

在应对挑战的应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文化传播与教育,提高法律规范的适用度与及时性。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与发展,现代民商法文化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础。

2. 正文2.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1. 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现代民商法文化强调法治,倡导民众依法办事,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这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障各方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2. 贸易便利化:现代民商法文化促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各国开展商业活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在于为贸易提供法律保障,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

3. 法律制度完善:现代民商法文化注重完善法律制度,及时修订法规,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有效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4. 法治环境优化:现代民商法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提倡诚信合作,加强法律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这有利于改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繁荣,推动社会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法的现代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形态决定。

无论任何时候,商事立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届大会首次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体制的确立到施行,我国的商法制度有了快速的发展。

可以说,商法的地位是不可估量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商事法律。

从商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商法经历了一个从商人法到近代商法再到现代商法的发展过程。

商法的现代发展趋势,我认为从大体上是以资本与金融为主旨体系。

至于具体的发展方式是不胜枚举的,本文中,我所探讨的方面是我国应采用何种商事立法模式。

所谓商事立法模式,目前主要有“民商合一模式”、“民商分立模式”和“相对式民商合一模式”三种。

民商合一模式,等同于建立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

最初提出这种模式的是意大利人摩达尼利,随后,瑞士债务法和瑞士民法典的合并开创了民商合一的先河。

意大利曾经在1942年把民法典和商法典并入了统一的民法典当中。

但在现代社会,这种模式与其发展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它所产生的弊病严重制约着商品经济的进步。

虽然说民法对平等公平的追求来源于商人的冲动,进而促进了“人生而平等”的普遍性法律适用;加上商法的产生给民法提供了良好的养分,民法可以直接适用,但民法民法典与商法典若统一,民法的扩张很有可能成为商法扩张的绊脚石。

民商合一后,商法缺乏单行法规,统一的民商法典可能无法顺应时刻变化的商业环境,法不是朝令夕改的工具,商事讲究灵活,效率,这一点就足以证明民商合一模式不可取。

民商合一的反面就是民商分立。

所谓民商分立模式,就是民法典、商法典分开立法,此模式的实质是制定一部统一的
商法典。

编纂统一商法典的思维是建立在商人构成单独一个社会阶层的概念的基础上。

但从现实上看,并不存在中世纪那样的独立商人阶层,如今的商人等同于社会一般人,不想以前那样地严格区分。

编纂统一的商法典同样是一把双刃剑,积极的一面在于能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消极的方面就比较突出了。

商法讲究极强的操作性,而理论体系往往包含众多抽象的内容。

抽象的内容犹如纸上说法,一旦用起来却无从理解。

商法的各种商事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它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独特的作用。

单纯的法典化统一又不是简单的1+1+1形式,编纂就好比数十个抽象的制度经过整合,却变得更加抽象化,这种基础上,该怎样理解商法典本身就是一个难题,更别提下一步且是最重要的操作环节。

商法就会沦为虚设的工具。

时间长了,商业发展的脚步就会停滞不前。

另一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不论是前面论述民商合一所说的民商法典也好,还是同一的商法典,都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

例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它们都是统一的商法典,但其运行经验证明了,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变化,以至于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远远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期的功效。

由于这两部法典在相当程度上不能容纳现代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商事关系,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上商法典能够包括全部商法内容。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需要,立法者不得不在法典之外又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以资补充,或者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如法国在其商法典之外又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法。

总而然之,商法的法典化只能在经济关系相对简单的条件下生存。

如今的经济环境高度发达,极端多变,统一的商法典只能成为历史。

第三种模式是相对式民商合一模式。

我个人也赞同该模式。

所谓相对式民商合一模式,就是将民事商事的一些共同原则和内容纳入民法典之中统一编订,而将一些特殊的商事
制度另行制定的单行法规。

相对式民商合一可以看做是完全民商合一模式的特殊化。

这种模式很好地解决了统一商法典产生的诟病,不存在阻却商业的快速发展问题。

具体来说,第一方面,商法的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效率原则都可以融入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连通性。

第二方面,至于具体的商事制度就更加清晰,例如:目前我国只存在有关期货交易的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如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我国应制定一部正式的期货基本法来规范和完善期货交易。

再如信托方面的法律制度。

信托在我国属于舶来品,它源于英美的的信托制度。

在这里,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算是法律移植。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信托制度移植成功的衡量标准有高度的缜密性和严格性。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述的环境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很大差异。

从文化角度上看,信托十分崇尚个人自由,而东方文化崇尚的群体主义必然与之产生矛盾;加之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位置,财富累积时间远不及英美国家久远。

种种的差异其实也是一种挑战,我国的信托在30年里也有一定的历程,加上思维观念的与时俱进,我国的信托发展前景是十分明朗的。

因此,将商事信托纳入商事交易法体系(特别是重点完善投资信托)是一项具有生命力的策略。

总之,采取相对式民商分立模式是一种比较合乎实际的选择。

综上所述,商法的现代发展趋势,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并完善民主的经济管理制度。

商法的现代发展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其包含千千万万个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联系方面的内容。

无论商法的现代发展如何进行,归根结底,都必须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即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班级:法学0922 学号:090712065 姓名:张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