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长江作为我国最长、最大的河流,供应了大量的水资源和自然资源,对于保护和管理长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长江水上加油站是为了满足船只加油需求而设立的重要服务设施,但由于加油站涉及到燃油等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污染环境,将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因此,制定长江水上加油站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加油站的选址与建设1. 加油站选址应远离居民区、重要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确保船只和人员的安全。
2. 加油站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采用防火、防爆等设计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加油站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加油设备与安全管理1. 加油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设备,并确保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得到及时的进行。
2. 加油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加油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结果应做好记录,及时处理问题。
3. 加油站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加油站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责任制,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营。
三、应急预案与演练1. 每个加油站必须制定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防火、防爆、泄漏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加油站应备有专业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如扑火器材、油水分离设备等,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紧急救援。
3. 加油站应与附近的船舶公司和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保障应急救援的工作。
四、防污染措施1. 加油站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 加油站应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水分离装置,防止燃油的溢漏和污染。
3. 加油站应配备专业的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油污等污染物的处理与处置。
4. 加油站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改正。
水上燃油站(燃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水上燃油站(燃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水上燃油站(燃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1. 概述水上燃油站(燃油船)是指为水上运输船只提供燃油服务的设施或船只。
为了保障水上燃油站的安全性,防止燃油泄漏和污染水环境,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2. 设施要求水上燃油站应具备以下设施要求:- 燃油储存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容量适宜,且具备防泄漏措施。
- 燃油输送系统:设备完好,包括输送管道、泵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 安全设施:配备灭火器、泄漏报警装置、防滑设施等,确保燃油站的安全性。
3. 管理要求为了确保水上燃油站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以下管理要求应严格执行:- 系统监测:燃油储存设备和输送系统应安装监测装置,实时监测油位和压力,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 定期维护:对燃油储存设备和输送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无漏油现象。
- 漏油应急处理:制定漏油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漏油事件。
- 污染防控措施:建立污染防控措施,包括防止燃油泄漏、漏油物料回收、泄漏物料清除等,减少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
-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燃油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4. 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水上燃油站的安全运营和防污染措施的有效性,应进行监督与检查:- 监测和报告:定期对燃油站进行监测和报告,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效果等。
- 检查和评估:对燃油站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5. 处罚与补救对于违反燃油站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经营等措施。
同时,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清除污染物、修复受损设施等,确保水环境的恢复和修复工作得到落实。
6. 其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关要求,以进一步提升水上燃油站的安全性和防污染能力。
以上为水上燃油站(燃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简要概述,具体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可根据需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安全生产)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 )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8124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water gasstations ship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 2 页共 2 页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长江水上加油站是指在长江水域上提供船舶加油服务的设施,为保障加油站的正常运营和航行安全,以及防止污染长江水域,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关于长江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水上加油站的运营管理,确保加油站及加油船的安全运行,保护长江水域环境,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水域内的水上加油站及其船舶(以下简称加油站及加油船)。
第三条加油站及加油船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验、监督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本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加油站及加油船应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责任,切实保障长江水域的安全和环境。
第二章加油站和加油船的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加油站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加油船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验收。
第七条加油站和加油船的设备、管道、阀门、泵等关键部件应配备双重防漏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八条加油站及加油船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加油站和加油船的安全工作,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加油站和加油船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加油站和加油船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备,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加油站和加油船的设备、系统、管道和储油罐等重要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并及时报告和整改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加油站和加油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加油站和加油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设备完好有效,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加油站和加油船应将作业区域和危险区域划分明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设施。
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1. 引言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水上添油站(添油船)的安全运营,并防止任何形式的环境污染。
所有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
2. 添油站(添油船)的安全要求2.1 设备和设施-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设施。
- 设备和设施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 所有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持有有效的检测和认证证书。
2.2 添油操作- 添油操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执行。
- 添油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正常操作程序,并使用适当的防护装备。
- 添油船必须保持稳定,以防止任何意外事件发生。
2.3 安全救援-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设置紧急救援计划,并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熟悉和了解该计划的内容。
- 添油站(添油船)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工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迅速援助。
3. 防污染管理要求3.1 油品存储和处理- 添油站必须建立安全的油品存储区域,以确保油品安全和防止泄漏。
- 油品泄漏应立即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清理和修复。
- 严禁将任何有害物质倾倒入水源或周围环境中。
3.2 废物处理- 废物产生必须进行妥善处理,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
-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建立有效的废物分类和处理流程。
- 废物分类储存和妥善处置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污染事件处置- 添油站(添油船)必须有应急响应计划,以迅速应对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事故或事件。
- 在污染事件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和清除污染源。
- 污染事件处置必须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
4. 管理和监督- 添油站(添油船)的管理者必须确保所有规定被遵守,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
- 监督部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以确保添油站(添油船)的合规性。
-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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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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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加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委托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六条加油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
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
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水域。
第七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九条加油船应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条加油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加油船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一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
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
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加油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船的安全。
加油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加油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供油船/加油站名称:受油船船名:
供油种类、数量:
作业时间、地点:
泵压:(kg/cm2)泵量: (m3/h)
求者在备注栏内说明。
供油船负责人签字:受油船负责人签字:
职务:职务:
时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