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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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法复习重点

侵权法复习重点

侵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8选4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多数人侵权行为2.抗辩事由::被诉请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加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3.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4.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二是指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5.监护人责任: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6.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7.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8.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9.医疗损害责任:10.高度危险责任:二、简答题6选31,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p147)(1)人身损害常规赔偿。

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赠偿范围,即造成人身伤害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2)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

是指人身伤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应赔偿的范围。

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的项目。

(3)致人死亡的赔偿。

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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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本文将提供一份复习资料,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本文主要关注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主动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有意识地进行侵犯行为,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善意保护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一方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

善意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法律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类民事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

1.人身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权侵权行为财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固定财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3.名誉权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案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

《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

《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学习好这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根据院领导指派,笔者于2010年1月25日至2月3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侵权法培训班。

学习班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主持,国内知名的法学家王利明、王卫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资深法官担纲主讲。

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法理依据以及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讲解。

现将此次学习班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一)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通行法理认为,一个人只能在自己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责原则。

是西方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平民遭受损害的案件大量增加,由于证明行为主观过错的难度很大,导致受害人常常无法得到救济,而在程序法上产生的一项补救措施。

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十二种,分别是:1、雇主责任:第34、35条。

过错侵权中要求雇员存在过错。

2、网络侵权责任:第36条。

针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3、安全保障义务:第37条。

安保义务人之责任。

4、教育机构之责任:第38、39、40条。

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

5、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第42、44条。

6、机动车相撞超出保险限额的责任:第48条。

7、借用、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的责任:第49条。

8、医疗事故责任:第54、57、58、60、62条。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一)侵权责任法与刑法1.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联系首先,大部分的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相联系,有些犯罪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其次,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手段进行救济。

(二)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1.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有些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

(2)国家赔偿责任既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又是行政法规定的责任,是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立法例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2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二讲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利益(有以下5种)1.其他人格利益——亦即一般人格利益,是指具体人格权不能涵盖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人格利益”《侵权责任法》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可以包括:如,性自主权、生活安宁权、知情权;声音权、形象权(后两者未为我国法律规定)等。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杨立新)(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四、侵权行为形态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客观关联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理论性考点一、侵权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预防损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积极的规范作用3.教育与惩戒作用原则上不惩戒,但法的否定评价和义务性作为具有警戒作用4.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赔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二、归责原则理论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我国采取二元规则体系。

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危险和特殊的法律关系。

3.过错原则(1)定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2)特征主观归责原则;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增强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

4.无过错原则合理性:高度危险/先前行为(控制力)/优势地位特征:适用对象特殊规定/构成要件,不考虑过错意义:保护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三、公平责任评价不是归责原则,但仍在侵权责任法有着分配损失的作用。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侵权原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没有条件的限定,“公平”本身也没有相关学理上的解释,在实务上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法官可能基于方便、人情或者其他原因从宽适用此条款。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实质上让财产的有无多寡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四、侵权责任要件0.法:三要件德:四要件1.加害行为(1)定义: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是事实行为。

(2)分类:狭义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由他人对其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3)内容①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雇员实施的行为②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③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4)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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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一、基本概念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2.5)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数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因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及归纳分析题1、简述《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简述《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并阐明其涵义。

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4、列举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3、产品责任4、环境污染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归纳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情形。

适用范围: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3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3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87条)6、简述我国立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各要件作用。

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确定责任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责任的范围过错:在于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7、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并阐释其含义。

1、正当理由免责:加害行为虽致害,但加害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免责。

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自甘冒险2、外来原因免责:损害非被告所致,而是被告行为外的原因所致,因而免责。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过错意外事件8、简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都是抗辩事由;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威胁;都是为了保护公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实施区别: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侵害人。

针对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施加于无辜第三人;正当防卫则施加于侵害人本人。

9、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责任承担规则。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责任承担规则: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危险行为;数危险行为是在同一时空下;共同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加害人的不确定性10、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意义。

是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

同时也是一般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个小的一般条款与第二条规定的大的一般条款互相搭配,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鲜明特色。

11、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法》分则部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用人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12、简述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

(一)归责原则特殊:以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二)适用法律特殊:没有一般条款作为裁判依据,通常需要在《侵权责任法》“分则”中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三)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通常是“三要件”;(四)免责事由特殊:免责事由须依据具体条文的规定,不能一概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规定。

13、简述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因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公平责任规则,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

14、简述用人者责任的类型和责任承担规则。

(一)用人单位责任在用人单位责任中,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过错的直接行为人,可以依法追偿。

(二)劳务派遣责任1接受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接受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派遣劳务的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有过错的,则在用工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1.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如果提供劳务一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接受劳务一方有追偿的权利。

2.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规则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否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即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15、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提示规则”。

违反“通知规则”(避风港原则)即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告知其网站上的文章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经过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实已经明知,其接到该通知之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6、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明知规则”。

违反“明知规则”(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任凭侵权行为实施,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就损害后果应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7、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种类及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学生受到由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8、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1 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2 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3 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4 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19、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产品缺陷的类型。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种类型: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跟踪观察缺陷;20、简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1、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3、简述医疗产品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侵权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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