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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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黔建设通[2011]394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设通〔2011〕394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审查机构要配备足够的审查项目管理人员,加强项目进度管理,特别要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回复,及时解决意见分歧。

审查人员不得超职责范围进行审查。

要在规定审查时限内,尽量缩短审查工作日,有条件的,可组织审查人员上门服务。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审查时限由国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12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由国家规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8个工作日。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由国家规定的7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6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由国家规定的5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4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审查人员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进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由审图机构自行聘任审查技术人员,审图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一个以上的审图机构。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认定资格范围可跨区域审查。

四、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加强自律,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各专业的审查工作应由本专业的人员进行,执行复审制度,审查应有完整的审查记录和签字。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市政墓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及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县级以上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及生命财产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分规模审查的制度,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一)中央在省、外省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专业部门的质量审查机构审查;专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所属关系和规模报送相应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二)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2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及住宅建筑,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三)跨度超过24米,吊车吨位超过1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和仓库,高度超过50米的烟囱,容量大于80立方米的水塔、枷立方米以上的水池,直径大于9米的料仓、智能设计、幕墙设计、深基坑支付,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贵州省图审规定范文

贵州省图审规定范文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与表格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与表格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图审规定范文

贵州省图审规定范文
(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
(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十)合同是否已登记;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有疑问时,应到现场实地复查。
第二章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认定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实际认定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行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附件1)或《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附件2)的,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审查的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
5.审查意见在施工中未执行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确保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审查机构应当将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反馈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实施: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三)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
(四)工程勘察原始钻探资料1份(复印件);
(五)已登记的工程勘察合同1份(复印件)。
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市政工程设计)》;
(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图;
(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
(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十)合同是否已登记;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有疑问时,应到现场实地复查。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第三章审查机构业务范围
第十条一类审查机构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类审查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勘察,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各市(州、地)审查机构不得跨越本行政区域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实施: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住建部部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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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认定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实际认定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行认定制度。

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附件1)或《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附件2)的,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

审查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

(一)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执行。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和1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企业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三)审查人员分为两级。

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四)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第三章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第十条一类审查机构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类审查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勘察,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各市(州、地)审查机构不得跨越本行政区域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各市(州、地)越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只能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进行,确需委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证或超越认定的范围和类别从事审查业务。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流程框图及相关文本》见附件3。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勘察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工程勘察)》;(二)工程勘察报告1套,报告上应注明“报审报告,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并加盖勘察企业公章和出图章;(三)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四)工程勘察原始钻探资料1份(复印件);(五)已登记的工程勘察合同1份(复印件)。

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市政工程设计)》;(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复印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图;(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1套;(五)全套工程设计文件,文件首页上应注明“报审图纸,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含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2套,其他专业1套),全套工程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企业公章或出图章;(六)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七)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八)建筑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及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九)已登记的工程设计合同1 份(复印件);基坑边坡支护、轻钢结构网架、装饰装修(含幕墙)工程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

省外分支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应出具有效的《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和分支机构备案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办理项目登记备案的应出具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验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已备案登记人员。

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在首次受理建设单位按第十二条提供的所列资料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自资料补充完整送达并接收之日起计算审查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工程设计文件:大型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以及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四)是否对超限高层按照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行判定,超限高层是否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市政公用设施是否按《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规定进行专项论证并提交专项论证报告,论证内容应严格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要求;(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十)合同是否已登记;(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有疑问时,应到现场实地复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进入审查时限的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按照第一次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一审)和审查合格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出具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并将意见书和不良行为记录,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

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季度的汇总情况在当地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先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市政公用设施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规定进行专项论证而未论证的;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

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实施:(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建立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年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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