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李某,男,农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村。
乙方:张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住所地:****镇****路***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房屋建设的业主,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乙方身份:建筑公司,负责协助甲方建设房屋。
甲方权利: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房屋的权利,买卖房屋的权利。
甲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保证提供的土地没有任何法律纠纷。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拥有建设房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时间,完善房屋建设,提供专业建设指导;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分期支付。
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完成一定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房屋建设完成后,甲方应付清余款。
期限: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年。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如构成重大违约情况,可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该合同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房屋建设质量、期限等关键条款。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若因双方履行该合同引发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建房合同模板及其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甲方:李某,男,身份证号码:XXX乙方:刘某,男,身份证号码:XXX案情概述:甲乙双方签订农
村建房合同,因违约问题引发纠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身份:农民,合同当事人;
2、乙方身份:装修公司,合同当事人;
3、甲方权利:按照约定支付装修费用;要求乙
方按合同约定提供装修服务;4、乙方权利:按照约定收取装
修费用;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用;5、甲方义务:
按照约定支付装修费用;提供合法、有效的建房资质;6、乙
方义务:按照约定提供装修服务;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完工时间;7、履行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履行以合同约定为准;8、违约责任:如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支付装修
费用,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装修服务;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建房资质;2、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装修费用,并要求
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用;应按照约定提供装修服务,并
保证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3、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若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2、若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本案例的合同条款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要求,如若纠纷发生,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问题。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合同纠纷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法律后果的案件。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认识出现分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农村盖房民事纠纷的案件

农村盖房民事纠纷的案件近年来,农村盖房民事纠纷案件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这些纠纷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建筑质量等问题,给农村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下面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某村庄的农民小明是一位勤劳的农民,他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新房。
然而,不久后,他发现自己的房子出现了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墙体出现裂缝,屋顶漏水严重。
经过调查,小明发现他的邻居小红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了房屋质量问题。
于是,小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反映了农村盖房民事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即缺乏对建筑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在农村地区,由于缺乏专业的建筑监理机构和人员,很多农民在盖房过程中没有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同时,一些施工人员也存在技术水平低下、违规操作等问题,导致房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因此,加强对农村盖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解决农村盖房民事纠纷的关键。
除了建筑质量问题外,农村盖房民事纠纷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土地纠纷和房屋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一些村民在盖房时使用了他人的土地,引发了土地纠纷;一些村民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出现了问题,导致房屋产权纠纷。
因此,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管理机制,加强土地和房屋产权的登记和确权工作,对于预防和解决农村盖房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农村盖房民事纠纷,我们还可以从法律意识和法律服务方面入手。
加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让他们知晓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有助于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
同时,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服务,可以有效地帮助农民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村盖房民事纠纷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涉及的范围广泛,原因复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农村盖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监管和管理,完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管理机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一般的建筑工程都需要签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还包括造成纠纷如何解决,建筑是一个很辛苦的行业,也容易引起纠纷,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以下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问题实践中大量产生两地法院分别将同一法律纠纷认定为本案由和承揽合同纠纷,借此争夺管辖权并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审理的问题。
如近些年多发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直存在应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论。
本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单列在本案由项下,意味着将农村建房合同明确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法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篇一:农村建房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2013-9-24 11:37:47 大中小论坛案情简述: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
2012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万余元。
2012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2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
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
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
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
而1992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
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
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
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1. 工程质量问题:这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案由之一。
如果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者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工程进度延误: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发包方也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例如需要支付额外的租金、设备租赁费等。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通常是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发包方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
果发包方对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也可能引发纠纷。
4. 变更和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工
程量、工程造价等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和索赔的要求。
如果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也可能引发纠纷。
5. 保修责任:在建设工程完成后,承包方通常需要对工程进行一定期限的保修。
如果在保
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负责修复。
如果承包方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发包方可以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篇一:农村建房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2013-9-24 11:37:47 大中小论坛案情简述: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 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 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
2012 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 万余元。
2012 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2 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
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
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
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
而1992 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 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
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
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
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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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
但就我县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
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
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仅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50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
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
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
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
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的。
最后,农村建房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个人,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不同的案由引发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合同效力无效有效工程量通过鉴定机构鉴定按约计算工程量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支付工程款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施工队不承担质量责任施工队按约承担质量责任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无违约责任按约承担违约责任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因此,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无需具备特别的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定性为承揽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二,工程量问题。
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为合同的无效,工程量就无法按约计算,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工程量就按双方合意的数字计算。
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是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只能申请相关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工程价款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有如下几种情况:(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是有效的,则工程价款按约计算。
第四,房屋质量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造成合同无效,房主和施工队均有过错,房主明知施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而与其签订建房合同,施工队明知没有施工资质而承建建房工程,所以,房主和施工队按具体的过错程度承担房屋的质量责任。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房屋的质量责任应由施工队承担。
第五、违约责任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的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条款的约定均失去效力。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社会效果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房主不受合同支付工程款条款的约束,容易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可以得到合同的有效督促和保障审判效率问题涉及工程的鉴定过程,增加了审判周期和当事人的诉累无需经过鉴定过程,提高了审判效率建筑市场的影响因不受合同的约束,市场秩序会更乱。
有效合同适当的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新农村建设的影响严惩了无资质施工队,促进建筑管理机关严格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符合农民现在的意识水平和农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更加严格的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1、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第一,合同无效,将使房主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房主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
第二、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房主造成损害,房主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房主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
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房主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
第三,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
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
第五、合同无效,严惩了房主和施工队,从司法层面对工程的建设门槛进行了严格把关,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进一步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第一,合同有效,房主和施工队的合同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包括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第二、签订承揽合同手续简单、合同内容不复杂,工程价款比较实惠,实际操作比较灵活,符合农民的意识水平和农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第三、认定合同有效,就等于默认了无资质施工对建房的资质,因此,会变相的助长农村建筑市场无资质施工队建房遍地开花,不利于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三、给农村建房纠纷案件案由确定的建议综合上文对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各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两种案由都各有所长。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该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给农村建房合同一个明确而合适的案由。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如果建设的是二层以下(不包括两层)的房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故对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视为承揽行为,合同协议模板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
故笔者认为,在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匠从事建筑活动应属于非法建筑活动;而在没有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就工匠没有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的建筑活动。
另外,如果承建的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也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
(二)如果个人是包清工,无论是建设多高的房屋,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
(三)如果建设的是二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其建设活动的规范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此时施工队因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