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考试题型:一、判断题(5×2′=10分)二、单项选择题(15×1′=15分)三、多项选择题(5×2′=10分)四、名词解释(4×4′=16分)五、简答题(3×8′=24分)六、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写作(25分)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行为: 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4.行政程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所遵行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以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10.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7、行政赔偿: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8、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9、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参政权利②收益权利③自由权利④受平等对待的权利⑤程序权利义务:①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扰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②配合行政主体的正常行使有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举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③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④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①许可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无论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还是行政许可的实施都应该依法进行..②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③高效便民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该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以求方便申请人..④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已近生效的行政许可4、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1受案标准:①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②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③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2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我过基本上采取混合的方式..①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的规定③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应当受案的一系列具体行政案件..6、行政处罚的种类:①申诫罚②财产罚③能力罚或资格罚④人身罚..另外还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执行拘留..论述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有效性三个特点..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原则:1基本内容:①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以保障公民一方合法权利和自由为主导..②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一方权利和自由..③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等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2平等原则: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于任何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当秉公执法..③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信赖保护原则: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受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构架、实惠公共利益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④行政机关依前述理由撤销或者改变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二、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①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②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③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④法治原则表示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三、正当程序原则:1公开原则:①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公开②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开③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公开2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参与原则:收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述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四、行政效益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1行政法律制度应符合效益要求:①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要体现效益精神②行政程序法要考虑效率要求③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要求考虑成本效益④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也要符合效益精神..2行政立法要重视成本效益:①要合理划分行政立法权②明确行政立法的过程和行政立法的技术要求③行政立法要考虑时效性;不能久拖不决..3行政管理及服务活动要体现效益3行政管理及服务活动要体现效益五、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受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构架、实惠公共利益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④行政机关依前述理由撤销或者改变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名次辨析题1、行政复议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联系:①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②复议前不终局:1对纳税争议2自然资源权的确认3反垄断行为③复议选择但终局:1对出入境处罚不服2省部级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④复议前置且终局: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的缺人性行为但是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作出的复议决定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行政活动;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属司法活动..适用司法程序2审理机关不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关是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其适当性4审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开庭审理方式5审级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行政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作为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出的终审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特征:(1)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2)由依法组织的主体运作;(3)行政活动具法定性和裁量性;(4)表现方式多样性。
2、行政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的,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特征:(1)直接性和主动性;(2)公益性;(3)扩张性;(4)优益性:优先性和收益性。
3、行政法:行政法既含管理法,也包括控权法,是规范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形式上的特点:①没有统一法典;②实体和程序合体;(2)内容上的特点①公益优先性;②行政权主体优越性;③在内容上体现多样性和发展性,及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4、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即法源。
(1)宪法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和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①行政法规:国务院;②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粮监会);③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的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5)法律解释(6)国际条约与协定5、法源性和非法源性的区别:法源性的基本条件::(1)是否具有创制性(2)能否成为评判行为的依据6、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和确认,因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而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

15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度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指行政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
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如行业协会、社团。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其实也组织和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3.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4.行政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以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5.执行罚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6.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作出的行政决议、决定,发布的行政命令、指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均应允许新闻媒体和网络予以发布。
7.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实施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的)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否则便不可作为。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简答题)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四、职务的取得(选择或填空)1.公务员的录用(考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1、积极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消极条件:(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与的其他情形3、回避(选择)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离职回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1、行政法得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得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得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得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得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得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得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得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她各方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就是恒定得;(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得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与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得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得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得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得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得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或标得.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义务得决定.具体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职权,即职权法定;B、依法得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C、法律优先,在依法得规定进行行政活动得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得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所属机构(如部和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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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具体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具体要求: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B、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发了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即合目的性;C、所采取的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适当性、最小损害性;D、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3)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力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具体要求:A、行政公开,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情报信息资料公开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B、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当回避,防止出现行政偏私,保障行政公开;C、说明理由;D、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E、不单方接触;F、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4)便民高效,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要求:A、严格遵守法定时限;B、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讲究信用信守承诺、保护相对人信赖。
具体要求:A、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后不得随意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B、如因公共利益特别需要或其他法定原因确需改变,必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C、因为改变而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要给予公平补偿。
(6)权责统一,指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统一。
具体要求:A、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B、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
5、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范围: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3)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职权性)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性)。
6、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1)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是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2)行政主体包括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三个部分;(3)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身份是机关法人,属于民事主体。
7、法定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区别:(1)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法定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受委托的组织据,除法律特别规定,不需要法定依据。
(2)是否享有行政职权。
法定授权组织在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在经委托后,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的职权,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
(3)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
法定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4)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定授权的组织由自己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8、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是否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受行政法规范约束的程度。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能否在没有行政相对人申请时主动实施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是否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6)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否附有一定的条件。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8)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待自己法定职权和职责的态度。
(10)平时行政行为与紧急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行为背景条件。
9、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成立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2)行政行为的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的存在形式。
合法要件:(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
10、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某种特定的法律拘束力和强制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3)拘束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11、行政行为的失效: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可因下列情况丧失法律效力:(1)撤销;(2)变更;(3)废止;(4)终止;1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中的基本准则。
(1)程序法定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公正原则;(5)效率原则;1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调查制度;(4)听证制度;(5)说明理由制度;(6)辩论制度;(7)回避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情报公开制度;(10)不单方接触制度;(11)时效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14、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15、信赖保护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行政机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改变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6、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17、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适当限制;(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A、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B、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