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妇女权益保护、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在当今社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 性别歧视和偏见:在一些领域,性别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就业、教育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
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然而,由于社会认知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3. 妇女参与决策不足:在一些领域,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仍然较低,导致她们的声音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表达和维护。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性别平等教育: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重视,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
2.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妇女参与决策: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决策,提高她们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平安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得到有效解决。
2. 家庭矛盾: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家庭不平安,需要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2. 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通过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平安建设。
总之,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和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等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和推动平安家庭建设。
援助律师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在援助律师工作中的经验和感悟。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始终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在此,我想借此机会,与大家交流一下我在援助律师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一、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法律援助是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旨在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
作为一名援助律师,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
以下是我在实践中对法律援助重要性的几点认识:1. 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我们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因法律问题引发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可以帮助他们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援助有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通过援助律师的引导,公民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维权意识。
二、援助律师的工作方法1. 增强自身法律素养。
作为一名援助律师,我们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受援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2.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
在援助工作中,我们要关注受援人的实际需求,了解他们的困境,为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3. 注重沟通与协调。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与受援人、当事人、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协调各方关系,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4. 坚持公平公正。
在援助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5. 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要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援助律师的经验分享1. 案例一:某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导致残疾,家庭陷入困境。
我作为援助律师,协助他申请工伤赔偿,经过努力,最终为他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金额。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效果进行浅析。
《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体现在婚姻自由、家庭暴力、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首先是婚姻自由,根据《婚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进行包办婚姻、相亲相配,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或者离婚。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使得她们能够自主选择爱情和婚姻对象,避免了被迫嫁娶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家庭暴力的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有权拒绝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不得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而且,《婚姻法》还规定,保护被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保护了所有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免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威胁,为他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得到了《婚姻法》的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在《婚姻法》修订中,还新增了关于婚前财产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保护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利益。
针对以上规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些地方出台了妇女维护权益的法律援助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和援助,以及心理疏导和法律支持。
我们也要看到,《婚姻法》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薄弱,许多妇女并不知道自己在婚姻中具有的权益和保护措施,甚至有些人认为受家庭暴力是一种常态,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在一些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中,仍然存在着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妇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维护。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体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以下是我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几点体会。
一、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援助,使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人能够得到法律帮助,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案件往往涉及到弱势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
通过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有助于解决他们面临的各种纠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援助工作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
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挑战1. 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多为弱势群体,他们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对法律援助的意义和程序了解不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耐心解释法律知识,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2. 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复杂多样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各个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
案件类型复杂多样,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信任度低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多为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对律师的信任度较低。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体会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 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各个领域,要求律师具备广泛的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养。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3. 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多为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对法律援助的意义和程序了解不多。
律师如何处理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

律师如何处理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是律师工作中常见的领域之一。
律师在这方面需要具备详尽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解决方案。
以下是律师在处理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时可以采取的一些常用策略。
一、确保在案件初期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在处理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之前,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以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需求和期望。
律师应该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并确保他们对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有清晰的理解。
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律师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二、制定综合的解决方案,寻求最佳解决途径在处理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时,律师需要制定综合的解决方案,旨在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这可能包括通过诉讼、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律师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子女权益和家庭关系,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
在制定解决方案时,律师需要综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证。
三、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提供强力支持在处理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时,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这可能包括调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财产情况、子女抚养情况等。
通过收集和分析关键证据,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强力的法律支持,并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辩护和主张。
四、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处理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时,律师需要特别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
律师在收集和使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同时,律师应该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他们的利益。
五、推动调解和协商,寻求和解和合理妥协在处理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时,律师需要鼓励和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以寻求和解和合理妥协。
通过调解和协商,当事人可以避免诉讼的长期纠纷和高额费用,并在更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妇女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过去的社会中妇女在这些关系中的权益和保护常常被忽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措施和政策被制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权益,并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和保护进行探讨。
1. 婚姻平等妇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姻是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助的。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妇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是否结婚以及婚姻的解除等。
同时,婚姻中的财产、房产和债务也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保障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2. 家暴和性别歧视的禁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是对妇女权益的严重侵犯。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上禁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打击。
法律对于受害妇女的保护措施包括庇护令、紧急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同时,对于加害者也实施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生活与尊严得到保护。
3. 婚姻财产和继承权的保护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是妇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包括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和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或配偶去世时,共同财产应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公正的分割。
此外,妇女在继承权方面也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能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4. 婚姻关系解救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妇女的权益和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社会和法律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机制,以解救和维护婚姻关系。
这包括婚姻咨询、夫妻关系培训和家庭治疗等专业服务。
婚姻解救与维护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协助和指导,帮助夫妻解决问题,维持他们的婚姻关系,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和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通过平等、禁止家暴和性别歧视、保护婚姻共同财产和继承权,以及提供婚姻关系解救与维护等措施,可以确保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享受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关于妇女维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妇女维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关于妇女维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是妇联维权工作肩负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妇女维权的舆论环境日益改善,维权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妇女维权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维权工作的矛盾日益尖锐,也给妇联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妇女维权工作基本情况1、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
针对社区妇联,按照资源共享和群众需求的原则,以妇女维权站为核心,不拘一格地组建了一批各有特色的维权机构,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领导小组、维权领导小组、为离婚及家庭矛盾突出的当事人举办的婚姻家庭学校等;建立教育型、活动型、服务型的妇女维权点,开发婚姻家庭指导、心理保健指导、再就业指导、妇女法律援助等功能,为社区妇女群众服务,如“悄悄话”、“温馨小屋”、“真爱家园”心理调适室等。
这些富有创造性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拓展了妇女维权的内涵和外延,使妇女群众得到了切实的服务。
2、坚持普法教育,提高妇女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妇女维权工作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我们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家庭学法竞赛活动。
我们做到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与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以送法进社区和“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制宣传月等多种活动形式为载体,大力宣传《宪法》、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大大提高了普法活动的覆盖面。
上级妇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相互配合,通过组织“女法官进社区”、“以案说法”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向社区妇女群众宣讲法律,使法制教育更加贴近群众,更具实效。
使法律知识真正进社区、进家庭,融入到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自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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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广大基层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家庭纠纷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笔者认为应从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加强与妇联等社会组织协作等角度,加大妇女维权力度,使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婚姻家庭法律援助案件概况
近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专线等工作,积极畅通妇女维权绿色通道。
2007-2012年,共办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共301件,主要涉及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及离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
2014以来全市办理各类妇女维权法律援助案件306件,解答咨询1522人次。
其中关于离婚、家庭暴力、计划生育、继承等方面问题构成咨询热点,占比56.12%。
由上可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显著增多。
二、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年**省首次将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受害妇女举证不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家庭暴力认定难,受害妇女在损害赔偿上的限制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受害妇女举证不力
20**年施行的《**省法律援助条例》第7款明确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但是这种规定现实操作中存在诸多缺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是妇女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不会刻意保留加害方殴打自己的证据,当受害方起诉要求与配偶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往往最多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同样由于重婚、同居的隐蔽性,使受害人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大多数女性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能够提供的只是丈夫与同事、网友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
2014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15位妇女诉称遭受家庭暴力,但仅有1件有报警记录,其余2件有照片、病历证明受了侵害。
**镇一中年妇女印某,在婚姻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丈夫经常在吵
架或酒后对印某拳打脚踢、语言恐吓、赶出家门甚至扬言杀人。
但是由于印某觉得“打官司”丢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盲目忍让,导致失去了保护自己和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
印某来申请法律援助时无法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也没有丈夫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的证明,从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受案范围过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案件不断增加。
20**年,**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自选动作”,将“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但在实践中,目前的法律援助范围相对于妇女这类弱势群体的需求还是太窄。
如法律援助机构经常会遇到这类妇女求助者,她们收入很低或没有收入或重病缠身,她们长期忍受着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甚至遗弃,在丈夫或因有外遇提出离婚时,她们则因为处于被告地位而不能获准法律援助。
如城镇妇女宗某,因长期夫妻感情不和引发精神分裂,当其丈夫提出离婚时,她仍因是被告而不符合法援条件。
虽然该案最终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下撤诉,但这并不是当事人的初衷。
宗某的家属也同意结束婚姻关系,但只是希望通过法律援助够给失去自活自理能力的宗某获得应有的生活保障。
类似的案件,在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许多本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因此,应尽可能多的把那些困难妇女的离婚案件尽可能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损害赔偿权救济的不足
据2011年**法院对该院审理的800余件离婚案件调研发现:超过50%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受到伤害。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规定无过错方才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这种规定现实操作中存在诸多缺陷:(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如果女方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是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必须以离婚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无过错方不要求离婚而只要求损害赔偿。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遇到此类情况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的并不多见,**市法律援助中心2010-2014年受理的“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张离婚的”案件数为零,因为这类情况取证“难”、认定“难”。
家庭暴力、虐待的隐蔽性、长期性和习惯性,使受害者既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证,又不能提供关键的人证,由于举证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则不能得到支持和实现。
三、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受害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过窄、损害赔偿的救济不足等原因,受害妇女寻求法律援助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笔者建议从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加强妇联等社会组织建设的角度加大妇女维权力度。
(一)提高妇女的依法维权意识
要结合“六五”普法的实施,有针对性地向广大妇女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婚姻家庭法》等与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更多的受害妇女知晓法律援助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通过普法宣传提醒受害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法律手段而不是极端的报复手段解决问题,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及时报案,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将经济困难妇女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是给那些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又无力支付法律服
务费用的公民,义务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帮助,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
但是现行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均将离婚妇女的被告列入法律援助范围之外,这显然和法律援助的设立宗旨相违背。
现实生活中,由于立法层面、可操作性层面存在的缺位及不周密,有关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涉及机构职责不明确,不能真正起到帮助受暴妇女、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致使司法实践中妇女的实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法律援助作为中国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应该放宽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的申请法律援助的限制,尽可能多的把那些有可能影响到妇女权益的社会稳定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困难妇女离婚案件,直至取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限制。
(三)加强与妇联等社会组织的联动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为了更加便民、利民,各县(市)一般都在妇联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由于妇联这类社会组织的独特工作职能,可以更加直接、更加广泛接触到受援对象,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形成特定的优势。
建议县(市)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大对妇联设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联动,针对妇女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就妇女维权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疑难的法律问题进行有侧重的专题交流和讨论,以充分发挥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这类社会团体的独特工作职能,在妇女法律援助和妇女维权方面做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新需求。
可以充分利用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大妇女维权方面的宣传,鼓励广大妇女发生家庭暴力,及时求助于周围各方面的力量,如亲朋好友、“110”报警中心、司法所、社区居(村)委会、各级妇联组织等。
完善妇女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
我们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帮助他们真正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使法律援助发挥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