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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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淮政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强化小区管理,提升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市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小区的综合管理市城管委应强化对小区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小区综合管理重大事项,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小区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小区综合管理的责任主体,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组织协调;各街道(乡镇)和社区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辖区范围内小区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二、构建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一)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1.建立规划联合审批机制。

规划部门在小区规划审批时应邀请物业所在地的住建、民政、公安、民防、经信、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管线等单位参加,做到规划科学,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2.健全小区交付使用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辖区政府应邀请市规划、环保、民政、公安、消防、民防、经信、城管等部门和区管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解决交付使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3.建立监管综合会办机制。

市城管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办解决小区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力度。

(二)市直部门和辖区政府职责分工市直部门、辖区政府及其下属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小区综合管理工作: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监管(淮阴、淮安区除外);负责清河、清浦、生态新城范围内维修资金、房屋质量、市政及绿化图章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水平,完善办理流程,在《大同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3〕11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4〕71号)、《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4〕148号)、《大同市扩大公租房服务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四类对象:(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一、起草的背景现代城市建设中越发注重城市更新和综合治理,在此背景下,物业管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较多,整个物业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属地镇街对物业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物业服务企业小而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物业服务水平整体偏低。

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其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要求越来越高,当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显得越发突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较多,物业投诉率不断提高,严重影响到了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意在通过本文件的出台,明确物业管理机制,形成市级层面高位推动,属地管理充分发挥,镇街、住建、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单位力量有效整合,从而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及时化解物业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群众满意度有效提升。

二、起草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三)《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三、起草过程此前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做了大量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掌握了目前的行业状态。

在2016年《关于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6)16号)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的《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学习借鉴了金华市本级有关做法,并参考杭州等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形成了方案初稿。

5月15日,我局开展了方案的内部讨论,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发表了修改意见,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全市镇街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6月初,各单位意见全部上报,经过完善后形成本稿。

四、主要内容(一)指导思想略。

(二)工作目标1.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倡导以人为本、绿色生态、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理念。

2.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工作体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3]2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0【实施日期】2013.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分配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促进当前工作,确保完成好“十二五”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按照全省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末我市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要达到20%,2013-2015年全市需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1万套,每年新增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房不低于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其中2013年省下达我市的建设任务为3.8万套(廉租房1000套,公租房7000套,经济适用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10000套,棚户区改造18000套)。

竣工3.6万套,分配入住2.2万套。

为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继续坚持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

各县(市)和矿区、正定新区原则上不再承担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自愿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市安居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石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

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

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桂政办发〔2021〕12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对广西发展公租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持续提升全区公租房保障能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助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

(二)保障范围。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城镇户籍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无房非城镇户籍家庭。

(三)准入门槛。

针对不同住房保障群体,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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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就加强市、县、区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围绕新型城市化发展和幸福石家庄建设的核心任务,以实现民生幸福为宗旨,理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创新工作举措,努力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住用安全、环境优美、邻里和谐、安居乐业的宜居文明小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满足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工作的动力,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把保障性住房小区打造成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宜居家园。

2.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统筹兼顾、组织实施、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群众建设宜居小区的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的合力。

3.坚持属地管理,形成联动机制。

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小区议事协调机制,形成多方参与、权责明晰、配置合理、和谐有序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

二、明确各有关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中的职责(一)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房小区管理政策及考核考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保障房小区后续管理工作。

市(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保障房家庭资格管理、保障房分配和清退、租金定价及部门协调等工作,并对保障房小区后期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建集团是市区保障房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房小区的入住管理、使用动态监管、房屋维修养护、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对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及管理;负责入户核查,对保障房家庭使用保障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

各县(市)区国土、财政、规划、发改、公安、工信、民政、司法、法制办、交通、卫生、城管、环保、园林、教育、人社、文化、体育、行政审批、综治办等部门,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交通、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工作,解决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社会救助等问题。

市、区(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共建帮扶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小区社区服务管理,完善小区特殊人群的专业服务,加大治安联防、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加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综治中心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水平。

(四)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提供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管养、公共设施维护、巡逻防范等服务,提升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水平;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及相关物业的管理、巡查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

在辖区街道办组织下,依法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员会协助小区各管理单位作好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发动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支持、配合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开展小区服务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动态管理、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房屋和公共设施管理体系(一)完善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和住用管理机制。

加强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权属登记和管理,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动态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原则,健全保障性住房入住、巡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的长效机制。

加强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工作。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配合单位:国土部门、财政部门)(二)健全住用管理购买服务机制。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后期管理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入住和退出、使用巡查、租金催缴、举报投诉受理,以及协助宣传和实施对承租家庭的管理及物业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全面推行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考评办法,提升小区管理质量,营造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的居住环境。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配合单位:财政部门)(三)完善经营性物业服务的运营管理机制。

保障性住房小区经营性物业服务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经营绩效,确保国有资产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可采取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加大投入,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配合单位:财政部门)(四)加强公共设施管理。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完善配套设施不足,确保公共设施正常使用。

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部分的经营收益,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及其他公共服务事务。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实现小区公共设施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配合单位:财政部门、规划部门)四、建立健全智慧服务、自治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体系(一)建立住户常住登记制度。

实行第二住址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以居住地登记的户籍管理模式。

属地公安机关应设立公共户口,积极为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暂不迁移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第二住址信息采集登记并将信息转递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实现户籍地、居住地双向管理。

(牵头单位:公安部门;配合单位:街道办(镇政府)、住建部门)(二)建立特殊群体信息共享机制。

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设置分级查询权限,建立户籍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换的工作机制。

及时更新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低保、低收入、残障智障、精神类疾病、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数据,完善保障性住房住用数据信息采集管理,实行一次采集、共享使用、联合管理,实现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信息平台与社区信息平台的对接,按照公安机关有关信息共享的规定,实现户籍信息与相关部门系统的共享应用,常住家庭信息与户籍地信息统一管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发改部门;配合单位: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信部门、残联等)(三)加强小区管理,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

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以(栋或单元)200户左右为一格,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划分为若干个片区网格,明确网格内保障房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街道办人员、社区居委会人员各自职责分工。

网格内管理人员负责信息采集、民情收集、矛盾调解、治安及消防隐患排查、重点人员服务管理等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街道”的社区服务管理目标。

建立小区居民租住行为监管机制,对危害小区安全、破坏小区环境、违规使用住房等不当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其他居民有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配合单位:民政部门、街道办)(四)合理配置社区服务站。

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实际,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合理配置社区服务站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建立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回应小区居民诉求,协调处理小区问题。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涉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五)激发社区居民自治活力。

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主体作用,加强小区居民委员会和楼(组)长队伍建设,培育社区居民骨干,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和互助活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开展社区公益项目,培育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

广泛开展卫生、法律、精神文明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区氛围。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民政部门、司法部门、住建部门)(六)探索建立社区议事协商机制。

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探索构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属地房管部门、派出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租户代表等组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等议事协商平台;制定协商议事规则,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对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协商制定保障性住房小区公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民政部门、住建部门)(七)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设施建设。

通过调整场地用途、整合场地资源等多种形式,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场地资源优先用于托老、康复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服务事业,并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解决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分站)、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警务室、公交站场等服务管理设施问题。

进一步完善社区文化小广场、星光老年之家、文化室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通道等服务配套设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配合单位: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交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规划部门、残联)(八)提升公共居住环境。

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及周边道路、场地的绿化、美化、净化程度,及时处置违章建筑,规范车辆停放,加强宠物管理,维护社区公共秩序。

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引导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积极维护小区的生活居住环境。

新建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按标准配置垃圾站,大力倡导垃圾分类理念,实现小区垃圾减量。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城管部门、环保部门、园林部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规划部门)五、建立健全配套完善、互助互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服务体系(一)加快推进民生幸福工程。

加快推进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就业、教育、医疗、生活保障、文娱体育、交通出行等民生实事,重点解决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子女入学、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精神病人康复治疗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低收入家庭帮扶、救助力度,确保实现“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困有所助”。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通部门、文广新局、卫生计生部门、体育部门、残联等)(二)加强社区安全服务管理。

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安保人员配备数量和队伍素质,保障巡查时间,保持治安稳定。

加强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化解居民群众间的矛盾纠纷。

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发动志愿者(义工)参加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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