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双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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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5月)

新纶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5月)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3年05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股份转让 (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5)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8)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第五章董事会24第一节董事 (24)第二节董事会 (30)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第一节总裁及副总裁 (34)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6)第七章监事会38第一节监事 (38)第二节监事会 (39)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0)第二节内部审计 (43)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4第一节通知 (44)第二节公告 (45)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6)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8第十二章附则48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以深圳市新纶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886961。

第四条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0万股,并于2010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SELEN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第六条公司住所:深圳市高新区科技南十二路曙光大厦九楼邮政编码:518057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344万元。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持续关注和支持。

关于我们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特此向您汇报最新的进展情况。

首先,我们想强调的是,我们对这次重大资产重组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正全力以赴地推进相关事项。

鉴于近期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我们对未来市场趋势的深入分析,我们正在对交易安排进行详细论证,以确保此次交易能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截止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紧密合作,以期尽快完成对交易方案的详细论证。

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将继续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以确保所有步骤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交易价格的问题,我们正在根据相关数据进行初步判断。

根据我们的初步估算,交易价格将高于公司XXXX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并占公司XXXX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

具体的交易价格和方案将在进一步论证后确定。

此外,我们也在积极推进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以及与潜在合作伙伴的沟通协商等。

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透明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顺利进行,并争取为公司和股
东带来更好的未来。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航天长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航天长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公告编号:2020-040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7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全文公告如下: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结合行业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等,从经营业务、财务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行业及经营1.关于整体盈利情况。

年报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安保科技、电子信息、医疗器械、电源四大业务板块。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25.92亿元,同比增长10.00%,而公司归母净利润为0.43亿元,同比下降58.02%,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0.37亿元,同比下降158.7%。

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方向相背离且差异较大。

请公司结合业务板块、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费用变动等,说明公司在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稳定增长的背景下,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安保科技业务。

年报显示,安保科技业务以系统集成为主,面对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毛利率逐年降低。

报告期被,公司安保科技业务营业收入14.92亿元,占总收入57.55%,因管理费用、研发投入的增长,毛利率同比下降20.81个百分点。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研发投入等因素分析说明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该细分领域的行业发展、竞争格局、公司核心竞争力、说明公司安保科技业务是否存在收缩风险,业绩下滑是否具有持续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ST双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双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ST双环公告编号:2020-020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一项提案被否决,该提案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联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和2020年度与其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投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14:30开始、由董事长汪万新先生主持,互联网投票时间为5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5月27日的股票交易时间段。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116,563,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8人、代表股份数量11,713,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23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1,713,9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1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1.本次会议审议之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2.逐一说明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提案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122,246,098股、反对1,829,689股、弃权4,201,380股,同意、反对和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84%、1.4264%、3.2752%,提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8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38%;反对1,82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97%;弃权4,201,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9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64%。

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分析3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介绍3.1公司简介3.1.1公司的发展历程回顾瑞茂通全称为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系中瑞投资为整合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企业并实现该等业务的整体上市而专门设立的管理型持股公司。

瑞茂通是国内煤炭、铁矿、棉花等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商。

瑞茂通旗下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业务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

其拥有十多年的行业经验,掌握了丰富稳定的资源渠道与多样化的分销渠道。

上游,公司以山西为国内核心采购区域,同时覆盖陕西、内蒙、甘肃、宁夏、新疆等多个煤炭资源地,并且与部分大型煤炭供应商的稳定合作时间超过十年。

同时公司积极开拓海外进口业务,目前已经涉足印度尼西亚、朝鲜、美国、南非、蒙古国在内的多个国家。

公司在国内国际多资源地多煤种的稳定采购保证了下游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下游,公司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多家大型用煤客户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瑞茂通由郑州永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于2010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增至36,000万元,此次增资后为了取得进一步发展,公司开始谋划上市,于2012年借壳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实现上市,成为中国A股板块的成员之一,标志着瑞茂通新纪元的到来。

2013年,公司完成供应链运营商向供应链平台服务商的成功转型,开展供应链金融,涉足动力煤期货。

2014年,继续深化供应链平台管理服务,做精做细供应链金融,搭建智慧供应链平台。

2015年,瑞茂通正式推出以煤炭交易为主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易煤网。

同年,公司正式介入棉花、铁矿石等其他大宗商品,完成瑞茂通商品、电商、供应链金融三大板块的战略布局。

瑞茂通自2010年7月26日成立后,股本结构经历三次变化,详细情况如下:3.1.2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上文涉及的郑州永和泰投资有限公司系中瑞投资的全资子公司,而中瑞投资为万永兴控制的大型投资集团,万永兴与刘轶分别持股中瑞投资70%、30%的股份,由此可见瑞茂通的实际控制人为万永兴。

中国四大证券公司的比较及思考

中国四大证券公司的比较及思考

开放与发展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对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证券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我们先来剖析一下中国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和长城证券四家证券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肖时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167家证券营业部和47家服务部总计214个营业网点。

营销网络分布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2个中心城市直接为400余万客户服务客户总资产5000多亿元。

旗下拥有银河期货经纪公司。

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丰富完整的金融产品平台不断创新的技术手段庞大的客户群体确立了公司在国内经纪业务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公司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排名第一。

股权融资方面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连续多年位居行业三甲先后完成南方航空、中国银行、中国国航、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和中国铝业等多家大型企业的融资保荐工作。

截至2007年末公司累计实现主承销金额超过2400亿元完成了近百个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财务顾问项目得到市场广泛认可。

债权融资方面公司连续5年蝉联券商债券主承销量全国第一完成了铁道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电投、中国石化、首都机场、北京地铁、上海久事等几十家企业债券主承销项目并在业务创新方面首家推出了东元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首次作为券商担任交行250亿元次级债的独家主承销及簿记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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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〇年五月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科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河证券按照证券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双环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的依据是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上述资料提供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公告的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并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双环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 (1)目录 (2)释义 (3)一、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4)(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4)(二)资产过户情况 (5)(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6)(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6)(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6)(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7)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 (7)(一)业务发展情况 (7)(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8)(一)公司治理与运行 (8)(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8)七、持续督导总结 (8)在本报告中,如未有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一、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1、本次交易概述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将持有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轻盐集团与轻盐晟富。

重组完成后,轻盐集团将持有重庆宜化51%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轻盐晟富将持有重庆宜化49%的股权,交易对方将以现金支付对价。

重庆宜化净资产评估值合计为26,267.13万元,前述评估值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部门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重庆宜化100%股权对价确定为26,267.13万元,其中轻盐集团支付13,396.24万元、轻盐晟富支付12,870.89万元。

2、本次交易定价情况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为:以评估机构以2018年8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部门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8]597号《评估报告》,以2018年8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26,267.13万元。

经交易双方协商,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26,267.13万元。

3、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的对价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4、本次交易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1)2018年11月9日,宜昌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备案编号:宜市国资产权备(2018)28号);(2)2018年12月10日,湖北宜化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本次重组方案,湖北宜化集团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出具《关于重庆宜化股权转让决议的通告》,同意轻盐集团、轻盐晟富收购重庆宜化100%股权,对于重庆宜化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年期贷款,将贷款期限调整为三年,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3)2018年12月10日,交易对方轻盐集团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反垄断审查决定【2018】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41号),决定对轻盐集团收购重庆宜化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4)2018年12月17日,宜昌市国资委批复同意此次重大资产出售;(5)2018年12月21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并购重庆宜化100%股权的复函》(湘国资发展函[2018]227号),同意轻盐集团收购重庆宜化股权。

(二)资产过户情况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重庆宜化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渝州登记内变字[2018]第159411号)及换发的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3519258C)。

双环科技已将持有的重庆宜化100%股权过户至收购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双环科技不再持有重庆宜化的股权。

2、交易对价支付情况根据《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12月24日,轻盐集团、轻盐晟富向双环科技分别支付了交易对价款项8,670万元、8,330万元,第一笔交易对价17,000万元已支付完毕。

2019年1月26日,双环科技与轻盐集团、轻盐晟富、重庆宜化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双环科技减少对重庆宜化负债7,267.13万元,轻盐集团和轻盐晟富合计增加对重庆宜化负债7,267.13万元,第二笔交易对价7,267.13万元已完成支付。

2019年11月14日,公司与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鼎尚物流有限公司、轻盐集团、轻盐晟富、湘渝盐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双环科技应付湘渝盐化往来款金额5,427.08万元,轻盐集团和轻盐晟富欠双环科技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尾款2,000万元,各方同意以股权转让尾款抵偿往来款,抵偿后公司应付湘渝盐化往来款余额为3,427.08万元。

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笔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本次交易对价已全部支付完毕。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轻盐集团、轻盐晟富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交易对方已经支付相应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的办理程序合法有效。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主要为《股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同时交易相关各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均做出了相关承诺。

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承诺,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及相关当事人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盈利预测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一)业务发展情况本次交易重组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另外,公司还进行贸易以及商品房销售等业务。

本次交易为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重庆宜化100%股权。

本次交易前,双环科技化工业务主要产品为公司本部及重庆宜化运用联碱法生产纯碱和氯化铵等化工产品。

2018年,公司将亏损的重庆宜化股权进行了处置。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剥离了亏损资产,优化了资产质量,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减轻了经营负担。

2019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690.36万元,较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9,744.91万元有所改善。

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0,458.96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6.13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690.36万元。

2019年度,公司“剥离辅业聚焦主业”的战略稳步推进,转让了从事贸易业务的参股公司北京宜化贸易有限公司,注销了从事辅业的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

在主营业务化工板块方面,公司通过加强管理力量、技术攻关,2019年度化工生产稳定性、主要产品产量比2018年度显著提高,但公司还存在部分能耗较高的生产装置影响了化工产品生产成本,同时公司化工产品价格比2018年度下降,造成公司化工业务2019年度亏损,受此影响,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690.36万元。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9年度公司“剥离辅业聚焦主业”的战略继续推进。

受产品价格下降、生产成本偏高等因素影响,公司2019年度化工业务板块亏损,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亏损,但较2018年度有所改善。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一)公司治理与运行2019年,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

2019年度,上市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8次董事会会议、4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均能够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确保所有股东公平地获得信息。

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2019年度,上市公司未收到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有关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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