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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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 在受雇过程中 , 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 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 所致伤残或死亡 , 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 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 , 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 :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 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 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 在此期间 , 经医生证明 , 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 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12 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 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 , 根据被保险人估计 ,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 /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 , 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 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 /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 , 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 ,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有关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有关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有关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保此项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雇员,具体投保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雇员人身伤亡或职业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1. 雇佣合同关系内的职务行为;2. 职场事故导致的伤害;3. 职业病导致的伤害。

具体赔偿范围、限额及免赔额等详见附件。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具体金额按照乙方的费率计算。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赔偿处理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填写理赔申请书;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3. 乙方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甲方发出拒赔通知书。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2. 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2. 本合同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一:雇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投保金额| 免赔额| 备注||---|---|---|---|---|---|---|---|| | | | | | | | (此处为表格内容示例,实际合同需详细填写每位雇员的信息)|附件二:赔偿范围及限额一、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职场事故导致的伤害、职业病导致的伤害等。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

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

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有关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有关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有关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投保雇主责任险,乙方同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雇佣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其生命、健康、身体伤害等风险。

具体投保人数、职业类别、保额等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承担下列风险赔偿责任:1. 雇员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依法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 雇员因职业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依法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雇员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依法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保险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被保险员工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人数、职业类别、健康状况等。

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甲方应尽力采取安全措施,预防或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核定。

3. 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建议。

七、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索赔资料。

2. 乙方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事故损失,并与甲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不齐全或存在虚假情况,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雇主因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职
业病等原因面临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雇主在雇佣过程中产生
的法律责任而导致的赔偿支付。

2.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在
保险期间内对雇主因劳动关系引起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
疗费用、工伤津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免赔额:雇主责任保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理赔前,雇主需要
先承担一定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偿。

4.保险期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客户可以根据需
要选择多年保险。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5.计算保费: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公司规模、员工人数、工作
环境等因素来计算保费。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被保险人的企业文化、管
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定保费的具体数额。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一、总则本保险合同中所述的雇主责任险,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对于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意外伤害及职业病导致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以下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免除保险责任。

二、免责条款1. **故意行为与违法犯罪**:对于因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战争与军事行动**: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等非常时期或非常情况下,无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3. **核风险**: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污染等核风险所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责任。

4. **既往病症与职业病认定**:对于雇员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害,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5. **医疗服务与药品**: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非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非处方药品、保健药品、营养品等费用,本公司不予赔付。

6. **高风险活动与职业**:对于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赛车、潜水、攀岩等的雇员,以及从事特定高风险职业的雇员(具体职业列表详见保险合同附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 **未如实告知与健康检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8. **地理区域与旅行**:对于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地理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在旅行期间(除非特别约定)发生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 **其他免责情形**:对于因政府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任何形式的法律变更导致的损失;因罢工、停工、劳动纠纷等社会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除非特别约定),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1. 保险范围,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通常涵盖的保险范围包括雇
主因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例如工伤、
职业病、意外伤害等。

2. 赔偿责任,根据众安保险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承
担雇主因雇员受伤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
赔偿、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等。

3. 保险金额,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根据雇主的需求
和选择而定,雇主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员工数量来确定
保险金额。

4. 免赔额和限额,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通常设有免赔额和限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雇主需要自行承担
的金额。

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每个索赔事件的最高赔偿金额。

5. 保险费用,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用根据多个因素来
确定,包括雇主的行业类型、员工数量、工作风险等。

保险公司会
根据这些因素来评估风险,并据此确定保险费用。

6. 理赔流程,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雇主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保险公司审核后进行赔付等步骤。

具体的理赔流程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找到。

总体而言,众安保险的雇主责任险条款旨在为雇主提供全面的保障,保护雇主免受因雇员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影响。

具体的条款和保险细则可以在众安保险的相关文件中找到,建议雇主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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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赔偿限额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五、保险费第七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第八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

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实际员工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在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以外,对按雇员名单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名单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在册雇员名单,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书或投保单。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九、总则第二十三条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二十四条保单注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注:已承保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第二十五条权益丧失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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