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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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规定对比分析)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规定对比分析)
(一)瓦斯压力P≥0.74MPa的;
(二)当瓦斯压力P≥0.50MPa时,煤的坚固性系数 f≤0.5或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测定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再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七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的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判定指标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坚固性系数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
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第十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六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

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

丰联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丰联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瓦斯治理效果评价制度一、抽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经理、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矿井需编制矿井突出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编制年、季、月采掘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抽掘采平衡”确保。

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第三条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四条井下瓦斯抽放工每天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循回检查,发现问题后作好记录,每天体现在单孔测定原始记录表上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

第五条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

(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2)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

第六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悬挂在同一侧且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在巷修或运输时要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七条凡是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内容应包括:①工作面概况;②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预抽期;③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④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八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泵的能力满足生产要求,单孔抽放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单孔抽采浓度不能低于30%,浓度低于30%的钻孔必须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后进行补孔。

第九条所有抽采管路必须吊挂平直,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3 米,并根据巷道实际情况在巷道低洼点安装放水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轨道。
简述
• 2014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7起、死 亡266人,同比减少15起、101人,分别下降 24.2%和27.5%。 •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 未得到有效遏制。
简述
2014年1月3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红票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 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前言
简述
2006年6月,山西晋城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 理和2利00用5年工4作月现和场20会11上年确11立月了,煤国矿家瓦两斯次治在理淮“南先 矿事抽。•来业故出后集是台采党团 可了中、一召 以央监系开 预、测列全 防国监政务国和策控院瓦避措、高斯免施度以,治的重有风理”视力定意现煤地产识矿促场”,瓦进的会实斯了十,防施煤二树治矿“字可立工瓦方保“作斯瓦,防针尽近斯治保年形 、势应的抽持20尽续0稳抽8年定”的7好月转瓦,。斯在综辽合宁治沈理阳战召略开,的变全“国抽煤放矿”为瓦“ 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确立了“通风可靠、 抽抽采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 体系。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 •制定的目的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制定的意义 •发挥的作用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措施为前提,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
采掘部署合理、突出危险预测准确、防治突出措施 可靠、防突效果检验达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制定的目的
简述
• • 国习近务平院总领书导记多在安次全出生席产全工国作指煤示矿批瓦示斯和防重要治讲工话作中会多次 议强,调对,瓦要始斯终防把治人工民作生命作安出全了放一在系首位列,重把要安指全示生产;作国为家一安条不 监可总逾局越、的红国线家;煤要矿把安安全监作局为始结终构把调整瓦、斯化防解治产作能过为剩煤的矿一安种手 全段生。产李工克强作总的理重在中国之务院重常,务制会定议和上指完出善,了要一始系终绷列紧规安章全制生产 度这,根推弦动,在瓦预斯防防和治治工本上作下走更向大规功范夫,化开、展法煤治矿化安全、治科本学攻化坚,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是指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级的制度。

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进行等级鉴定,以确定其使用安全性和可靠性。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设施安全评估: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性。

2. 法律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确定燃气设施的等级鉴定准则。

3. 鉴定方法:确定燃气设施等级鉴定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检测方法、检测仪器和设备等。

4. 鉴定机构: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认证部门,负责对燃气设施进行等级鉴定和认证。

5. 鉴定结果和标识:根据鉴定结果,对燃气设施进行等级标识,如分为A级、B级、C级等等,以便用户了解设施的安全程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燃气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用户的使用安全。

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修复、升级或淘汰等,以减少事故风险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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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14年6月11日,贵州六枝特区新华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 成10人死亡。
2014年 10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永贵能源公司新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
2014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一起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7人死亡。
简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再认识
容易出现 的
误区
相关 要领与要求
重点环节 的
落实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概念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矿山压力与动力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31由、 12) )、矿于矿 各矿山采山种山动静动掘力压力力导现力现灾象致象害现的的可 之象区以 间煤别诱 可层与发 能顶联动 相系底力 互板现 演象 化垮塌与破坏、支架折损、冒 顶、(3煤)壁机片理上帮的、共底性臌与差等异现象,该现象是在采动条件下围岩应 力重(新4)分动布力现而象发发生生的能静量条力件作含用义的与结理解果:。
瓦斯涌一出般量认—为—,绝煤对层量原、始相瓦对斯量含、量浓就度是(当重煤量层、未体受积瓦)斯。抽采和采动影响 瓦而斯处含于量原—始—赋瓦存斯状含态量时就,是单当位煤重层量未煤受中瓦所斯含抽有采的和换采算动成影标响准而状处态于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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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4年3月21日,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 故造成13人死亡。
2014年5月13日,山西阳煤集团五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4 人死亡

瓦斯参数测定及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价相关要求

瓦斯参数测定及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价相关要求瓦斯参数测定的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具备精确度高、稳定性好、响应时间短等特点,以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其次,测定瓦斯浓度的位置应当合理选择,一般选择在瓦斯封闭空间内的通风廊道、掘进工作面等位置。

第三,进行测定时,应当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避免因为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失真。

此外,还需要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能力,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靠。

措施效果检验是对采取的瓦斯防治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以验证其防治效果的过程。

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定期抽查法,即随机抽查部分工作面进行检测,以判断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另一种是全面检测法,即对全部的工作面进行检测,以全面了解瓦斯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在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综合考虑瓦斯测量结果、安全设备运行情况和防瓦斯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评估的准确性。

消突评价是对瓦斯抽放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的过程,旨在提供有效的控制瓦斯突出的方法和技术。

消突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工作面封闭情况等的测定和分析,以及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和预测。

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是根据煤层中瓦斯的含量、瓦斯压力以及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等因素,对瓦斯突出的发生和发展进行分析和预测,以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确保瓦斯参数测定、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的全面有效实施。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定期检查维护瓦斯检测仪器,确保其正常工作;加强瓦斯监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与权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总之,瓦斯参数测定、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是确保煤矿瓦斯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加强数据分析和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工作的全面有效实施,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规定(有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段,当净煤柱宽度小于5m时,原则上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当净煤柱宽度大于等于5m时,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进行消突评价(集团公司)(许平公司)物探措施二、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1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2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4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5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6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六种。

一)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略)二)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四)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轨道顺槽预抽钻孔预抽钻孔运输顺槽五)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六)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

;钻孔瓦斯浓度≮30%。

煤层钻孔布置参数表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效检的临界值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三)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四、区域验证一)区域验证指标临界值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二)煤巷掘进工作面三)回采工作面四)石门揭煤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验证综合指标D 、K 参考临界值D=(0.0075H/f-3)×(P-0.74)(1) K=△p/f (2)式中D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K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H —煤层埋藏深度,m ;P —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 —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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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机构和人员20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技术人员,1个专业达不到标准扣2分,扣完为止。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专门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组建防突专业队伍。

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每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扣1分;应抽采矿井未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扣1分;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专业队伍扣1分;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瓦斯防治要求扣1分;上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每人扣0.5分;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复训的每人扣0.5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系统设施20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所属矿井应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等规定的要求。

8井下没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分;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检查发现1处不得分;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发现1处不得分。

检查发现其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任一矿井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5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20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扣1分,没有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的扣1分,没有制定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

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

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不匹配的,不得分;制定的瓦斯抽采率目标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的,不得分;所属矿井制定的控制目标月均每矿超过2次的,不得分。

未按照抽掘采平衡的要求安排瓦斯防治工程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应建立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

2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企业有关要求,由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3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未按国家及企业规定的权限进行瓦斯防治方案、设计和措施审批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煤矿企业应对所属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防治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罚和问责。

4没有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的不得分;办法中没有奖罚和问责规定的扣2分;没有兑现奖罚和问责的扣2分。

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实行企业和矿井分级追查处理,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

3没有分级追查处理规定的不得分;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没有分级追查处理的每次扣1分,没有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每次扣1分,没有处理有关责任人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防治方案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高瓦斯矿井应抽采区域或煤层应制定瓦斯防治方案。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企业未审批或未上报备案均不得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涉及区域或煤层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瓦斯参数等基础资料齐全。

3基础资料不齐全,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所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和煤层应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预抽卸压瓦斯。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6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未选择保护层开采的扣3分;不具备开采保护层开采条件,又未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不得分。

所属矿井高瓦斯应抽采区域和煤层应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选择先进适用的抽采工艺,合理布置钻孔,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瓦斯抽采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

应当抽采区域和煤层未进行抽采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重点评价所属矿井瓦斯防治规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等内容。

4未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不得分。

检查发现矿井瓦斯防治规划执行效果、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或瓦斯抽采效果没有评价,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资金保障10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应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同时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年度资金安排不能保证瓦斯防治工程需要的不得分;未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分。

高瓦斯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30%。

5 达不到比例不得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50%。

达不到比例不得分。

合计100(盖章)煤矿企业意见 (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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