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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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振、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振、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振;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事人】李振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事人-个人】李振【当事人-公司】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振【被告】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视听资料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本案中,被上诉人太和县交管大队提供的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振驾驶车辆超限超载35.55%的违法事实,太和县交管大队向李振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对李振作出太公交公交决字(2019)第34122229004960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李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综合执法个人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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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个人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交通综合执法个人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1通过这么多年的管制工作,我成长了很多,我对自己这些年来的收获和感受作一个小结,并以此为我今后行动的指南。

让我迈开了转变角色,调整心态,提升能力,争做一名合格的管制员。

给这作一个自我总结,主要有以下四点体会:一是工作态度端正,生活乐观上进。

我深知知识的“折旧”让学历只能代表过去,一个好的管制员不仅仅是要在工作严肃认真,在生活中也是要和同事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管制员。

同时积极参加各种活动的必要性,也是为自己的经历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因而,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始终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个航班的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

牢记安全第一这一法则,定期回顾自己在工作中所碰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并改进,寻找新的体会和感悟。

二是工作仔细揣摩,学习卓有成效。

管制工作是既有挑战性,还有讲语言艺术和心理调试的工作,使我收获颇丰。

从波道和机组对话不断磨练通话,尽可能利用一切机会展示自己工作热忱和周到的服务;在不断自我心理调试中,我明白了如何保持一颗自信心、上进心和平常心,正确面对工作中突发特殊情况;《86号令》、《飞行规则》和《机场细则》等等细则协议的学习,让我掌握了管制员应具备的基本知识。

但是我还是要重复阅读理解,提高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能力,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才能不断进步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

三是对案例学以致用,提升自我特情处置能力。

安全第一,这是对一名管制员最起码的要求。

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案例,对自己有警醒,对基本工作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想在工作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做出出色的业绩,必须在不断更新知识水平和结构的同时,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做人做事态度,审慎考问,缜密思考,正确分辨,忠实保障安全,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修身养性,在学以致用和提升能力上下功夫,做__。

交通综合执法总结(通用6篇)

交通综合执法总结(通用6篇)

交通综合执法总结(通用6篇)交通综合执法总结(通用6篇)总结是事后对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进行回顾和分析,从而做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通过它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学习和工作中的优缺点,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

但是总结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交通综合执法总结(通用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交通综合执法总结1在xxx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新成立的xxxx客运服务督查队按照年初目标全面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长期困扰我市公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公交客运市场秩序井然、健康发展,为繁荣地方经济,满足广大市民方便、快捷的乘车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

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强化文明执法教育,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年初,针对我市开展市区公交营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标工作后线路车辆缺乏统一、规范管理的现状,按照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一支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强化安全、服务质量监管为主要职责的综合执法队伍应运而生。

督查队成立之初,首抓的工作就是从统一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入手,组织队员认真学习道路运输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公共交通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思想。

同时,建章立制,加强督查队内部制度建设,如每周三政策业务知识学习制度,规定督查队组成人员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除通报其所在单位外还要给予适当的处罚,通过建章立制,提高了队员的思想认识,为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抓好服务质量管理为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我们从熟悉掌握各条营运线路的基本情况入手,深入企业和运输生产一线,采取明察暗访和抽样调查的方法,真正做到了摸清家底、有的放矢,同时我们加强和各公交公司的业务联系,动态掌握各条线路的运营状况,及时协调和化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为企业排忧解难。

浅谈现代化信息系统在治理公路超限工作中的应用

浅谈现代化信息系统在治理公路超限工作中的应用

经济管理浅谈现代化信息系统在治理公路超限工作中的应用方克华(安徽省府界蚌高速公路路政科,安徽合肥233500)瞒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碾,在公路上行驶的栽重卡车、集装箱运输车、大型平板车以及汽车列车的超限运输数量和比重逐年增加,日益严重的超I rt..i g输(最主要是超载运输)导致公路早期玻损及桥梁的恶性毁坏,为此,加强对超限运输的管理也就显得十分,.z-4e和紧池暖键词】信息化系统;治理公路;超限运输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公路上行驶的载重卡车、集装箱运输车、大型平板车以及汽车列车的超限运输数量和比重逐年增加,日益严重的超限运输(最主要是超载运输)导致公路早期破损及桥梁的恶性毁坏,为此,加强对超限运输的管理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在分析超限运输的原因时,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超限运输。

根据仲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9条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交通部锯报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释义,确立了超限运输的法律界定一“超限运输”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公路管理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

一、超限运输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究其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_一)车主殁相关利益群体追求高额利润的驱动和运输市场管理的不健垒我国的运输市场已由计划经济下的单一体制向市场经济中的多元化发展,放开的汽车运输市场在这过程中,原有的管理模式已被打破,但新的、有效的管理模=--t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汽车运输业主出现为追求高额利润,t,Xl,l l l t!公路的寿命为代价,尽可能超载、超限的无序运输现象,运输车辆超限率节节高升;为了达到超限运输目的,汽车运输业主开始对货运汽车进行改装,先是增加弹簧钢板片数,以后加大车厢、加固大梁,以至加大轮胎:汽车修理行业,为了利润积极配合汽车运输业主进行车辆改装:汽车改装厂从中得到启发,“与其卖出车后让人改,不如改好我再卖”,于是造出核定吨位小,承载能力很大的超限车型。

2023交通执法工作总结

2023交通执法工作总结

2023交通执法工作总结2023交通执法工作总结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刻吸取安全事故教训,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总要求,加大整治货车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确保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10月17日—12月31日开展为期二个多月的治理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现总结如下:一、严格队伍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大队高度重视、严密工作部署,成立以大队长为组长,副大队长为副组长,各中队中队长为组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研究解决重大决策问题。

负责统筹协调、信息报送、组织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专项整治期间,超限检测点利用LED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2条,并在超限检测(站)点对过往货车进行发放宣传单1100余份,使广大运输者对治超政策和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及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进一步加强了治超的关键环节,保证了治超专项行动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为治理超限超载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

三、开展专项治理、保证治理到位自专项行动以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科学研判,制定符合我县实际具体整治措施。

(一)货运源头治理情况对货源单位严格监管,强化货源单位的.主体责任没要求货源单位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要求货源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实行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定期检查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开展明察暗访,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作单位及企业,开展责任倒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路面整治情况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与公安交巡警部门密切配合依托县辖区内坦途超限检测站和五个省级超限检测点,实行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配合的方式配备4个城镇执法中队,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开展了路警联合治超专项行动,并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40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70余台次,共检测涉嫌超载车辆2200余台次;卸载处罚车辆107台,其中治理百吨王7台。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章通航保障第七条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禁止损坏航道、航标、导航等设施。

第八条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所有人、经营人不能及时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限制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推进科技治超,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4日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章通航保障第七条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臵、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安徽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安徽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六五”工作规划为全面提升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交通实践相结合,扎实推进依法治交工作,为促进畅通、高效的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紧紧抓住领导干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务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这三类重点群体,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其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依法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工作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按照“十二五”时期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实际法律需求,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根据本地区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交通运输法治实践相结合,注重对新颁布和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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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省不少地方公路路面因超限超载而前修后毁,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间,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养护资金额外支出约11亿元,公路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40亿元。

当前,超限超载已成为货运市场压价竞争的筹码,形成"越超载-运价越低-越要超载"的恶性循环,扭曲了货运市场价格,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

而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已成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直接或间接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今年8月26日和9月24日,砀山县、利辛县境内分别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均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均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因此,大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

省委、省政府对治超工作高度重视,今年第四次省长工作例会将其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

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皖政办〔2011〕355号),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地积极推进治超工作,全省超限超载车辆有所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

与此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流量明显上升,治超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表现在全省公路治超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公路设施损毁严重,超限超载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治超专项督查中发现,有的车辆超限率达200%以上。

省政府令实施以来,尽管在治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二是科技手段在治超工作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点数量较少,固定检测有局限性,需要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并且亟待规范;五是对收费公路治超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等等。

因此,有必要在省政府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综合性和针对性更强、效力等级更高的地方性法规,使治超工作得到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省政府领导对《条例》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

王学军省长就《条例》起草工作专门作出批示;陈树隆、方春明副省长多次听取立法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拟定了立法工作方案,牵头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初稿。

此后,起草组分别赴山西省以及我省淮北、宿州、宣城、六安、埇桥、宁国、舒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关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又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政府和省直管县政府的意见,召开了由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由省政府立法咨询员参加的立法预审会,将草稿在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充分吸收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经与我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201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部意见。

三、关于《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条例(草案)》共34条,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对治超职责、源头治理、路面治理、科技治超和责任追究等作出系统规范。

在立法工作思路上,一是立足源头、标本兼治,强化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约束;二是突出重点,对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的严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予以严厉打击。

(一)明确市、县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要求要建立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

实践中,治超工作措施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落实,为此,《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第一款)。

(二)增强源头治理的针对性。

一是把好货运车辆准入关。

规定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核发车辆营运证(第八条)。

二是界定了货运源头单位的范围,明确了其治超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

三是规定了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核查、确定、公布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较为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第十一条)。

(三)强化路面治理措施。

一是对治超站点的规划、建设和调整作出规定(第十五条)。

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治超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二是确立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规范流动检查程序(第十七条)。

三是对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治超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八条)。

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逐步对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对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四是对擅自改装、拼装车辆的处置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卸载作了规定(第十九条)。

(四)发挥科技治超作用。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第三条第三款)。

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技术监控设备;对监控设备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

三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治超信息平台,对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第二十三条)。

(五)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专项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二是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落实治超措施,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减少或者停止拨付该地区公路交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第二十五条)。

三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附件: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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