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2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周朝 (公元前1066 -前256)周朝存在约8O0年.从公元前11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56年,共传30代37王.可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
西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到公元前771年结束。
第二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开始了东周的历史。
周朝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本章重点:立法思想、宗法制、婚姻制度、司法程序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一、“天讨、天罚”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亲其亲属,尊其尊贵,男女有别;“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子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而入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所允许的,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许的,就是刑所严禁的。
2、正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法律形式一、礼→→精神原则和具体仪式(见28页解说)1、渊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周礼》内容: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
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
2、作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3、礼仪形式:五礼之说吉礼,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天神、地祗、人鬼)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二)“敬天保民” 1. 为什么要“敬天”: 自然崇拜,最高神“天”;天生万物、王权天授、恭行天命、 代天行罚、天人感应、天佑有德、违天不祥、积德行善: “天”有意识地化生了万物和人,为宇宙万物的主宰者, 具有无上的权威;帝王的权力也是天所赋予,帝王秉承天意 以行仁政,则得到上天的肯定和保护,否则将遭天谴,天将 降灾异警告。人与天有一种感应关系,天注视着人的一言一 行,人积善,天降吉祥,积不善,天降灾殃。 2. 如何敬天: 统治者要推行仁政;百姓要行善积德;祭天地祀祖宗 3. 敬天与保民的关系: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 “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资料:西周的宗法等级制(2)
天子
天子 诸侯 大夫 士
天子 诸侯
诸侯(封国)
大夫(采邑)
大夫
平民 奴隶
士
士
平民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亲 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周礼”或“礼治”的基本原则: 1.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 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孝); 2. “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 一国之君(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忠); 3. “长长”: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4. “男女有别” :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 姓不婚。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 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礼记· 曲礼上》:“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 明是非”的依据。 《左传· 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 序人民,利后嗣者也。”
自考 中法史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从原始社会就已经开始产生。
原因: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对大自然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所以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
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简单的自然迷信,不带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
进入封建社会后,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存在和发展的另一种主要根源。
剥削阶级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
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就是以神权法思想来束缚和统治人民的。
神权法的发展历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
他们依靠生产资料压榨和统治奴隶,依靠神权思想在精神上奴役和欺骗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统治的目的。
“天命”、“天罚”等神权思想的编造就是力图神话他们的权利,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尚书.召诰篇》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篇》说: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至美乎黻免(祭祀时穿戴的礼服和礼帽)。
”《墨子.兼爱下》引禹誓记禹征有苗誓师时说:你们大家都要听我的话,并不是我敢妄自兴兵,实在是因为有苗暴动,所以我只得“用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上帝身边去。
所以人们既要服从上帝,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即燕,商族图腾)《史记》中也有上帝立商的记载。
这样一来,殷商奴隶主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找到了借口。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1九刑:(1)西周初年的刑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命司寇吕侯制定的一部法律,名之为《吕刑》。
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4、傅别:西周的契约。
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5 “六礼”: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6、“七出”: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也可称“七去”。
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7“三不去”: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五听”: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要求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情况。
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9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三刺”制度/之法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
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法律资料]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2)三不去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 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30
三、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政治身份的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周幽王因废嫡立子而亡国
31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主要诉讼制度 1、起诉 2、审理 3、判决 4、上诉 三、监狱制度
西周土地买卖铭文 24
买卖契约:质剂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 契约 剂—买卖兵器、珍贵之物所使用的较 短的契约。
契 约 关 系
借贷契约:傅别 租赁契约
25
二、婚姻制度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 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 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 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 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孔雀东南飞》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悒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陆游《钗头凤 》
20
2、罪人不孥 : 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 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 4、罪疑从轻: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附从轻,赦从重” 5、宽严适中 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21
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 曰蠢愚” 7、同罪异罚: 八辟: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 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 《九刑》 2. 《吕刑》 3. 周公制“礼”
(二)、西周的刑法制度 1 、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 “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 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 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 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 鞭刑 罚丝 流放
2、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1)因地因时制宜: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尚书· 吕刑》中称作“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 世重。”
《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平国,用中典。”
(2)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尚书· 康诰》记载:“敬明乃罚。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西周的礼制经过不断充实,其内容非常庞杂, 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 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 所以《礼记· 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 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不同点
( 2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这种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 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 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 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 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 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 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 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源、 (一)礼的渊源 1、“礼”的含义 、 2、“礼”的基本内容 、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1、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2、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 、作用: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 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嗣”、“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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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想的产生及其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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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其发展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 天命不可转移 天命转移给有“德”者→ 天命转移给有 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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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与“刑”的关系 、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 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 上大夫。 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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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 政策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 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 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 继续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
1.夏朝:奉“天”罚罪
2.商朝:奉“天”罚罪;神、祖先神
3.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思想
4.战国时期变法:厉行法治;法律公开;轻罪重罚
5.秦朝: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轻罪重刑
6.汉朝:黄老“无为而治”思想;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7.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两晋时期:纳礼入律
●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8.唐初: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稳定
的思想;慎重行刑
9.宋朝: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
10.元朝:循旧礼,重纲常之教;“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
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
11.明朝: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法贵简严”
12.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崇儒术、重礼教;维护旗人
特权
13.太平天国:平等、民主思想;宗教思想;封建思想;偏激思
想
14.晚清修律:西法与中法相结合;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
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
15.南京临时政府:“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五权宪法”与“权
能分治”理论
16.北洋政府:隆礼、重刑
17.南京国民政府:三民主义(只是表面的,实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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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
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
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
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
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3)“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
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
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
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
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1)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
(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
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内容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
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①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
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
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
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
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
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
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
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
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
半文。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 “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
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
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
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
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
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四)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
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
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 讼 听讼
刑事案件 狱 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
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
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
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