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三、礼之作用:礼为法本
周公制礼——引经决狱——引经注律——把礼变法
明德慎罚、礼主法辅、先礼后刑、合(礼)理合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长孙无忌)
《礼记》转孔子语:“礼也者,理也”
周公
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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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礼之成因
第一、长久统治之目的 仁政、德治、爱民、是 要赢得人心,和谐社会,保住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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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法环境之现实 家天下,家之视角,首选 温情之礼,次选冰冷之法。
克制、含蓄、内敛、
凝聚而压迫 洒脱而压抑 超脱而反常
12 伟大祖国应有:n个邹市明、张娟娟、吴静钰、王娇、杜丽、仲满
第三、导致了民族的逐渐文弱 与西方的海 洋文化、狼性文化相比,我们是田园文化,羊性文 化
与狼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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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体系
一、王诰、王命——王法
效力最高、范围最广、数量最多
二、军法——如《牧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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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新世(初世)用轻典 盛世(中世)用中典 乱世(末世)用重典
4、主要刑罚
主刑: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 附加刑:圜土之制(最早徒刑,3年以下) 嘉石之制(最早拘役刑,13天以下) 赎刑、流刑、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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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罪名
不从王命、放弑其君——不忠 不孝不友——不孝 杀人越货、群饮滋事——不仁 违背盟誓——不义 贻误农时——不道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一、礼之含义:德
礼治、德治、仁治; 敬天、敬祖、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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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仁义、礼义廉耻, 忠(尊尊)、孝(亲亲)为主 总之,内容:忠孝;形式:礼仪
(台湾公务员之四惟:礼义廉耻 八德:忠孝仁爱,信誉和平)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重点、难点: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
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
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
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
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
”《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
”“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
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
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知道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2.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4.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治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吊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5)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方面进行规范。
刑侧重于从消极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另外礼需要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遮人,刑不上大夫总结:综上。
西周社会次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治次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1)《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3)《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说了以五刑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罚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三)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周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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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西周刑法充分地体现了周初法制指导思想 。 以 ‚ 誓 ‛‚ 诰 ‛‚ 命 ‛ 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 , 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 动服务的要旨 。 ( 一 )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1 ) 因地 、 因时制宜 。 西周 开国 之初 , 首先是直接夺取商王朝的 京都 , 接着平定商纣 后人勾结商贵族的反叛 , 继而压服东夷各部族 , 逐步将其统治扩展到黄河下游 、 南方及至淮河流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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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 , 但从文献及 出 土文物的 零散记载中 , 仍发现那个时期对罪名 的一些规定 。 ( 1 ) 不孝 、 不友罪 。 据记载 :‚ 元恶 大憝 ( dui), 矧惟不孝不友 。‛ 即 首恶之罪为 ‚ 不孝不友 ‛。 ‚ 不孝 ‛ 即不孝敬父母 ,‚ 不友 ‛ 即不尊敬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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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亲亲 ‛‚ 尊尊 ‛ 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即 亲其亲者 , 尊其尊者 的原则 。 ‚ 亲 ‛ 是相对于 ‚ 疏 ‛ 而言 ,‚ 亲 亲 ‛ 要求父慈 、 子孝 、 兄友 、 弟恭 , 主要从 家庭方面着眼 、 着手调整内部关系 。 ‚ 尊 ‛ 是 相对于 ‚ 卑 ‛ 而言 ,‚ 尊尊 ‛ 的涵义较广 , 不但父子 、 夫妻之间尊卑有别 , 在贵族之间 、 贵族与庶民之间 , 特别是君臣之间 , 尊卑也截然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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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严禁错杀无辜 。 ‚ 与其杀不辜 , 宁失不经 ‛。 意即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 , 宁可偏 宽不依常法 , 也不能错杀无辜 。 传说这是舜帝的 刑官皋陶执法奉行的一条原则 , 担心错杀了贤人 、 好人 , 对国 家不利 。 商汤和 周 初发布的 文 告中 ,也有揭批桀 、 纣滥杀无辜的记载 。 可见 在夏 、 商王朝上升时期曾要求实行这条原则 , 周 初重提 , 其宗旨 则是对 ‚ 明德慎罚 ‛ 的进一步 强调 。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学习重点: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和形成背景2.“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提出的动机:解决天命与亡国的矛盾“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5年》引《周书》)。
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德”的要求:以德治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制礼”: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
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三、“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学习重点:1、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2、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3、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礼:指〈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
内容涉及内容庞杂,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
(二)刑:相当与于现代的刑法典。
如《九刑》《吕刑》(三)誓:誓词,指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号令,属于军令。
如〈尚书·牧誓〉(四)诰:(gào)? :训诫之词,是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
如〈尚书·大诰〉(五)命: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源、 (一)礼的渊源 1、“礼”的含义 、 2、“礼”的基本内容 、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1、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2、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 、作用: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 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嗣”、“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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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想的产生及其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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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其发展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 天命不可转移 天命转移给有“德”者→ 天命转移给有 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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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与“刑”的关系 、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 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 上大夫。 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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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 政策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 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 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 继续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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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三节 司法制度
西周司法制度,在夏商基础上有所发展完 善,周王国及各诸侯国分别建立起各级司法 机关,并且基本形成了一套诉讼程序和审判 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 在西周司法体制中,周王掌握最高审判 权和最终裁决权,不但有权处理全国性 的重要案件,而且兼理各诸侯间的争讼。 • 西周中期以后,随着王室的衰微,周王 逐步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
桎梏陶俑
(二)刑罚体系
1.五刑西周基本沿用夏商的五刑制度,以死刑与肉 刑为主要内容。 2.赎刑赎刑是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 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刑 种,是一种代用刑。 3.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 枷服劳役,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4.劳役刑是限制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 接受改造的刑罚。
2.分封制 嫡长子继承王位,实际上也就继承了天下的全 部土地、人民和财富。为了处理好与诸弟的关系, 嫡长子又分别将若干土地连同居民分封给诸弟,并 允许诸弟享有对这部分土地、居民的统治特权和宗 主地位。这种在政治上“授土授民”,在宗法上 “别子为祖”,两者合一,就是分封制度。
3.宗庙祭祀制度 宗庙祭祀是宗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宗 庙祭祀制度是通过限制庶子祭祀祖先的权利来 维护嫡长子的家庭地位,并通过嫡长子的祭祖 活动来维系宗族的团结。
• 一、宗法制及行政立法
(一)宗法制
所谓宗法 制是以 血缘关系 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 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 统治的政治制度。 宗法制起源于原始氏族公社 末期父权家长制,发展于夏商 时期,到西周时期臻于完备。
1.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在多妻的情况下,区分 作为法定配偶正妻和众妾身份上的尊卑,从而 规定正妻所生的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制度。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
亲亲即亲其亲者,指按血缘关系确定亲疏长幼,要求父
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男女 有别,长幼有序
尊尊即尊其尊者,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
对君主绝对服从与尊敬,严格遵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 法僭越。
“亲亲、尊尊”的核心就是“有别”,个人在社会关系 的大网中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并且基于血缘、官职和 性别,处于人为不平等的差序状态中。这种“有别” 的原则,是礼制的核心,也是西周法律文明的指导思 想。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狱讼形式划分
西周时期,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已有 一定的区别。《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 “狱”,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 虽然民事、刑事在概念上已经初步得到区分, 但并不严格分开审判。
(二)告诉与审理
西周一般诉讼,有原告口头诉说即可。但重 要案件,原告必须持有书面诉状,官府才立案 审理。刑事案件的书面诉状是“剂”,民事案 件的书面诉状是“傅别”。 告诉也有限制性规定,即臣不可告君,子不 可告父,下级不可告上级,奴隶不可告主。
•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有三点:一是“以德配天”的君权神 授说的产生,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明德慎罚”;二是以宗 法等级为核心的“礼治”的完备,其基本原则就是“亲亲”、 “尊尊”的差别思想;三是权衡形势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 • 西周的宗法制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和宗庙祭祀制度三部 分内容。宗法制是西周政治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对后世中国 法制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 西周的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和职官管理制度。。 • 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罪名、刑罚体系和刑罚原则。西周民 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王有制、契约、六礼、七去三不去等。 • 西周的司法机关的特点是周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已经形成了起 诉、审理、判决的诉讼程序。 • 西周法制代表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最高水准,对后世的封建法 制影响极大 。
• 二、立法活动 (一)制定周礼 通过制定周礼,统 治者力图使西周的社会 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 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 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 为准则。此后,中国两 千多年的历史中,虽然 朝代更替很多,但西周 时周公制礼所确定的各 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
(二)编订刑书 1.《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载: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思考题
• 1.试述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及对法律 制度的影响。 • 2.试述周礼的内容、作用、原则及礼刑关系。 •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 4.西周民法中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 5.西周为什么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 6.试述西周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立法概况
• 第二节 •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司法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的天命观念,把自 己的统治权说成是上天授予的,以此来说明自 己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同时认为, “天命” 属于谁,就看谁有使人民归顺的“德”,“天 命”是靠民意来维系的。
(一)所有权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实力 增强,宗法纽带有所松弛,周天子权势地位下降,奴 隶主贵族逐步取得了处置土地的权利,土地作为奴隶 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实际上已得到法律的承认,意味 着周王土地所有权向诸侯贵族所有权的过渡。 西周时期,奴隶附着于土地,与土地共同构成可 为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完整的财产。西周在实行土地国 有的同时,也实施奴隶国有的制度。周天子在把土地 分封给各地诸侯的同时,也将附着于其上的奴隶一并 授予。诸侯既享有对受封土地的使用权,也同样享有 对附着奴隶的渐衰, 财政困难,穆王命吕侯重 定刑书,以使四方归附并 确立赎刑制度,以此来缓 解国家财政压力。
•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法律形式 1.诰。是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2.誓。是针对军队发布的命令。 3.训。是各地诸侯、卿大夫和行政长官颁布的命令。
4.遗训及殷彝。 “遗训”是指前代、先王遗留下来 的训令法规。“殷彝”就是商代遗留下来的成规 旧法。
(三)职官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 2.官吏的考核 3.官吏的奖惩
商周官服十二纹章七 宗彝
• 二、刑事法律规范
。
西周诸法并存,其中刑事法律规范占 据主要地位,并在夏商基础上有了飞跃 性的发展。
(一)主要罪名
1.犯王命 2.不孝不友 3.放弑其君 4.群饮 5.寇攘奸宄 6.违背盟誓 7.变礼易乐 8.失农时
(二)礼刑关系
礼是刑(法)的基础和渊源
1.礼和刑密不可分
礼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与刑作用不同
2.礼和刑相互区别
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第二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西周法律较夏商法律已有明显进步。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思想对法律产 生了重大影响,法律的文明化程度加强,基 本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
“明德”:就是主张发扬德行,崇尚德教; “慎罚”:就是用刑要审慎、宽缓,而不应
“乱罚无罪,杀无辜”。
告 汝 德 《之 康说 诰与 》罚 之 行 。 ” “
——
“明德慎罚”的实质,就是 在德和刑的关系上主张德刑并 用,即在治国时,一方面要实 行德政,另一方面要施用刑罚, 在“德”与“刑”之间,要以 “明德”为主。
(三)证据制度 西周的证据制度已经摒弃了原始的神示 证据,出现了口供、物证、盟誓等证据 形式,并有核实、审查判断等明验证据 的方法,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
口供
证据
人证、 物证与书证
(四)“读鞫”、“乞鞫”制度 经过审讯、调查、取证,就要依据 刑书规定作出判决。在西周青铜器铭文 中,判决书被称作“成劾”。审判官在 作出判决后,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 “读鞫”。宣读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 服,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
(二)契约 • 西周已有“傅别”、“质剂”等契约形 式。 傅别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傅别即借贷券书,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法 律凭证。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它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 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 约的双方各持一份完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