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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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大家族势力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2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2.按照西周宗法制的要求,享有权位和财产继承权者是( ) 【0501】A.嫡长子B.嫡子C.庶子D.庶长子3.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 【0501】A.非终B.眚C.非眚D.唯终4.西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须向官府交纳()【0510】A.束矢B.钧金C.路鼓D.肺石5.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0510】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2.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0610】A.《吕刑》B.《九刑》C.《汤刑》D.《禹刑》3.西周时期规定,刑事诉讼必交诉讼费()【0610】A.束矢B.肺石C.路鼓D.钧金3.作为制度,嫡长子继承确定于()【0701】A.夏朝末期B.商朝末期C.西周时期D.春秋末期4.西周时期,“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0701】A.狱B.刑C.讼D.辞2.西周时期关押、监禁罪犯的地方称为()【0710】A.监狱B.夏台C.圜土D.钧台3.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0710】A.质剂B.合同C.傅别D.判书3.西周时期将过失犯罪称为()【0801】A.眚B.非眚C.非终 D.惟终4.西周初期制定周礼的是()【0801】A.周成王B.周公C.周穆王 D.周康王5.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0801】A.傅别B.书契C.质剂D.判书31.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包括()【0801】A.亲亲B.尊尊C.长长D.男女有别E.一断于法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0810】A.律B.格C.诰D.科4.西周时期的刑书,称为()【0810】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5.西周的五刑制度中,“死刑”称之为()【0810】A.具五刑B.大辟C.弃市D.孥戮3.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0901】A.《汤刑》B.《禹刑》C.《吕刑》D.《九刑》4.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官吏是()【0901】A.小司寇B.士师C.大司寇D.太卜3.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0910】A.质B.券书C.剂D.傅别2.西周时期将罪犯肢解后曝晒其尸的刑罚称为()【1001】A.膊B.辜C.焚D.踣3.西周时期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1001】A.质B.剂C.合同D.傅别2.嫡长子继承制成熟于( ) 【1101】A.夏朝B.商朝C.西周时期D.春秋时期3.炮烙酷刑见于( ) 【1101】A.夏朝B.商朝C.西周时期D.春秋时期4.西周穆王时期所制定的法律是.( ) 【1101】A.《九刑》B.《吕刑》C.《禹刑》D.《汤刑》5.西周专门用于惩罚贵族或官员的刑罚是( ) 【1101】A.死刑B.肉刑C.徒刑D.鞭刑6.西周时期将偶犯称为( ) 【1101】A.惟终B.非终C.眚D.非眚7.赎刑的制度化始于( ) 【1101】A.夏朝B.商朝C.西周时期D.春秋时期8.西周时期已区别民、刑诉讼,其中民事诉讼称为( ) 【1101】A.质B.剂C.狱D.讼2.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限制条件是( ) 【1010】A.父母之命B.同姓不婚C.六礼D.媒妁之言3.西周时期用来买卖兵器、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 ) 【1010】A.傅别B.券书C.质D.剂4.西周时期将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称为( ) 【1010】A.质剂B.傅别C.钧金D.束矢二、多选题31.“三不去”是指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不被夫家休弃,即( ) 【0501】A.别籍异财,不去B.有所取无所归,不去C.与更三年丧,不去D.恶疾,不去E.前贫贱后富贵,不去31.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0510】A.辞听B.色听C.气听D.耳听E.目听31.夏、商、周主要法律形式有()【0601】A.训B.誓C.命D.诰E.科31.《周礼》记载的“三赦”包括()【0810】A.幼弱B.不识C.老旄D.遗忘E.蠢愚32.中国古代男子休妻的法定条件是()【0901】A.恶疾B.妒忌C.盗窃D.口舌E.不事舅姑31.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包括()【0901】A.辞听B.色听C.气听D.耳听E.目听32.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六礼”包括()【0910】A.纳采B.军礼C.问名D.请期E.亲迎31.西周时期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是( ) 【1101】A.矜老恤幼原则B.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C.区分惯犯与偶犯原则D.罪疑从轻原则E.世轻世重原则31.西周礼的核心原则包括( ) 【1010】A.亲亲B.吉礼C.凶礼D.尊尊E.军礼三、名词解释【0510】36.质剂【1101】36.同姓不婚【0910】36.《吕刑》四、简答题【0501】41.简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西周的法制

2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周朝 (公元前1066 -前256)周朝存在约8O0年.从公元前11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56年,共传30代37王.可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

西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到公元前771年结束。

第二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开始了东周的历史。

周朝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本章重点:立法思想、宗法制、婚姻制度、司法程序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一、“天讨、天罚”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亲其亲属,尊其尊贵,男女有别;“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子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而入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所允许的,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许的,就是刑所严禁的。

2、正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法律形式一、礼→→精神原则和具体仪式(见28页解说)1、渊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周礼》内容: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

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

2、作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3、礼仪形式:五礼之说吉礼,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天神、地祗、人鬼)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

(二)道家法律思想 老子主张: “无为而治”,以自然界的固有法则 为法,反对一切人为制定的法律制度,避免激化社会 矛盾,以换取统治秩序的安定。
庄子对老子思想的继承: 1、继承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并发展到极致, 反对任何形式的刑名赏罚、礼乐法度。 2、否定人类一切文明,要求人们抛弃智慧才干,拒 绝物质财富,甚至泯灭是非标准,达到超然物外,物 我两忘。
三、西周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适用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老幼免处刑罚的恤刑原则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礼记·曲礼》)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周礼· 秋官》) 3、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量刑原则 非眚 惟眚,惟终 非终 “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周礼· 秋 官》) 4、疑罪从轻惟赦的慎刑原则 《尚书·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5、同罪异罚的特权原则---八辟 6、正当防卫原则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周礼· 秋官》) 7、罪不相及原则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周王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1、周王是全国最高司法官 2、中央司法官通称“秋官”,有大司寇、 小司寇之分。 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辅助周王 掌管全国司法审判事务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 处理狱讼。小司寇下设士师,负责中央禁令的 实行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
(四)《法经》的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 的封建成文法典; 2、《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离,初步确 立了法的客观性; 3、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 主”的编纂体例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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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转变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 后期,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二)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质”、“剂” 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 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的契券。(08年 考) 借贷契约 :“傅别” 租赁契约: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 出现 了租赁契约,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 :媒氏,“掌万民之判” (即判合,男女匹配之意)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取于 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附远,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 姻亲关系; 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04年考) (四)“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第二讲主要内容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 “五过”。 1. “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2. “五罚”: 以“五刑”定罪量刑如有疑问,就罚罪 犯出铜赎罪,对应“五刑”分为五等 百、二百、五 百、六百、千锾(音,环)。 3. “五过” ,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 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鞭刑,见于 《周礼》,主要用来治理官吏。 “九刑”的说法: 墨、劓、刖、宫、大辟、鞭、扑、 流、赎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 策:”明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 体化。 (二)“罪人不孥” 孥:妻与子女的统称。谓治罪止于本人, 不累及妻和子女。 周公: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这是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 则,提出的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 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具有进 步意义。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四)《九刑》中规定的罪名 “贼”:毁弃礼仪。 “藏”:窝藏”贼“者。 “盗”:偷窃一般的财物。 “奸”:盗人宝物。 《左传·文公十八年》:”为大凶德,有常 不赦,在《九刑》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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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五) 维护君主专制方面: 诽谤罪:(周厉王),凡人议论天子, 便构成诽谤罪。 不从王命罪:”犯王命必诛,故出令不 可不顺也。“ (六) 维护盟誓方面: 违背誓言罪 。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白扬父廼(同 “乃”)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讼。 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尃、乙、嗇、睦、 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 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音,mièwū,蔑污)女。 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 罚女三百寽(音,lüè,略)。”白扬父廼或吏牧 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乃师或以女 告,则到,乃鞭千,幭剭。”牧牛则誓。乃以告吏 邦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音, hé,盒)。 --摘自《西周金文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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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案情今译 周王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王在豐京的上宫,司法官伯扬 父定下了判辞,判决说:“牧牛!喔,在这之前你的行为何 其过分。你竟敢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 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现在尃、乙、啬、睦和训等五人均 已到场,也仅仅只此五人。你只有当着他们的面宣诵你的誓 辞,你也只有服从判辞、听从誓约。最初的责罚,我的本意 是打你一千下,处你以幭剭刑,先把你剌面,然后再蒙上黑 巾。即使我想减免你的刑罚,也要打你一千下,处你黜剭刑, 只剌面免官,不再蒙上黑巾。现在我决定大赦你,免除你鞭 刑五百下,其余五百鞭和墨刑折合罚铜三百寽。”伯扬父又 让牧牛发誓说:“从今以后,我大事小事再也不敢扰乱你 了。”伯扬父说:“如果你的上级再把你告上来的话,只要 到了我手上,我就要加重惩罚,鞭你一千下,并处幭剭刑, 把你剌面蒙上黑巾。”牧牛于是发了誓。伯扬父把审判结果 告诉了官吏邦和曶。牧牛的书面誓词写成了,罚金也交上来 了。训用这铜做成了宗旅的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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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二) 维护生命和财产所有权方面: 寇攘奸宄罪——盗窃罪 寇攘:强盗;奸宄:窃盗。 杀人越货罪——杀人抢劫罪 杀人并抢夺财物 (三) 维护社会风气方面: 群饮罪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执 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七)三赦之法 耄、悼、愚“不加刑” 耄,80岁以上;悼,7岁以下;愚,神志不清 的人。以上三种人犯罪,一般不施加刑罚。 (八)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 《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 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孙诒让 正义:“此言国既新定,其民素未习 於教令,不可骤相督禁,故用轻法,以使之渐 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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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德慎罚 “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周书·康诰》:”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 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 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 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一定要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 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 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 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这一原则在当时 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 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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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德慎罚 “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五)同罪异罚: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八辟之法:亲 故 贤 能 功 贵 勤 宾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 曰议亲(皇亲国戚)之辟,二曰议故(皇帝的故交旧 友)之辟,三曰议贤(有德行的人)之辟,四曰议能 (有大才能的人)之辟,五曰议功(有功勋的人)之 辟,六曰议贵(高官显贵)之辟,七曰议勤(为国服 务特别勤劳的人)之辟,八曰议宾(前朝皇帝子孙) 之辟。” (六)宽严适中:“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即刑 当其罪,不轻不重。 要求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都要慎重,力求不偏不倚, 不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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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二 流刑·鬲攸从鼎·参考结论 调解制度: 1. 只有大贵族间的争讼案才能调解息讼,小贵族间的 争讼,或小贵族与大贵族间的争讼则不能采取调解制。 在判例《亻朕匜》一铭的判决中可见到,对小贵族与 大贵族间的财产争讼案,司法实践中常以对小贵族的 刑事定罪来解决。 2. 民事调解工作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曶鼎》案 由司法官邢叔调解。《鬲攸从鼎》所反映的也是一件 租赁契约,因承租人攸卫牧违约,出租人鬲从将之起诉, 最后调解后,攸卫牧表示要全部偿付出租人租金。但 是,如经司法机关调解后,一方在后来又悔约,就要受刑 事法律的制裁。所以,攸卫牧在司法官面前宣誓 说:“如果我再不偿还租金,就甘愿受流放刑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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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二 流刑·鬲攸从鼎·鼎文今译 周厉王三十二年三月初一日辰时(上午7 - 9时) ,周 王在周康宫的夷王太室。鬲从把攸卫牧告到周王处。 鬲从说:“攸卫牧你已经租赁了我的土地,却未能给 我鬲从偿付地租。”周王听后,命令书记员叫南的人 将此案件原、被告双方带到掌管司约的官员虢旅(虢 guó)处,让违背契约的被告攸卫牧对司约官宣誓。 虢旅让被告攸卫牧宣誓服罪说:“我如果不全部付给 鬲从租金,酬谢他租给我的田邑,就甘愿被处以流放 刑! ”攸卫牧依虢旅的指示宣了誓,服从周王对自己 的败诉判决。胜诉的鬲从因此而制作了纪念自己荣耀 的祖父丁公、父亲叀公的尊贵的宝鼎,将胜诉的案件 镌刻于上,希望自己的子孙万代永远宝藏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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