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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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主要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 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本章考点: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15年复试题)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

(14年复试题)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

(15年复试题)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朱熹:“法者,天下之理”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1,刑始于兵。

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

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清代法制概况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封建王朝,也是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稳固统治秩序的王朝。

自1644年清兵入关,至1911年辛亥革命,满清享国268年。

清朝是中国封建帝制集权专制走向顶峰的时代,其法制虽然基本继承明朝,但相比前朝更加精密完备。

中国封建社会秩序到清代达到顶峰。

清代的治国思想、立法活动、国家体制、司法实践,处处体现出封建帝国后期特点:用刑继续走向严苛,皇权空前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空前严厉。

中国在清代的发展开始明显落后于世界,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破了闭关锁国的清朝统治秩序。

从1840年到1911年,迫于内外形势,满清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直至灭亡,这些改革仍未完全落实,为其后的民国诸政权所继承和发展。

一、清代立法概况1.清代的主要法典(1)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篇目律文基本抄袭明律而来,其后附相关条例430余条,于顺治十二年(1655AD)颁发;(2)康熙十九年刑部编成《刑部现行则例》;(3)康熙二十八年(1689AD),帝交九卿议准,将《则例》附入大清律内,但终康熙朝始终未果,《则例》与《大清律》并行的情况,始终没有改变;(4)雍正五年(1727AD),以康熙时期工作为基础,完成律文修订,仍名《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5)乾隆五年(1740AD),大臣三泰领衔总裁修律完成,定名《大清律例》,47卷30门,律文436条,例文1042条,刊布中外,清律律文至此基本修订完成;(6)乾隆朝后,律文几无修正,律文后的附例则不断续纂,最终定制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适应社会变化。

到同治九年(1870AD),例文条数增至1892条。

光绪至宣统时期,国家日衰,修例逐渐停止。

2.清代的部院则例(1)部院则例是规范清代中央政府机关行政活动的行政规范。

(2)清代的部院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一般则例指各部院一般行政事务的则例。

特别则例是就各部院所管辖的某项特定事项而专门制定的则例。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讲课文档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讲课文档
西周不动产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周王 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无论 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均由男性家长 掌管,子女不仅不得掌管,而且法律不承 认其个人的所有权。
第三十页,共127页。
西周散氏盘记录土地纠纷
第三十一页,共127页。
西周的文字演化 龙首形玉部件
第三十二页,共127页。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掌万
解析:答案:D
西周婚姻缔结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 母之命、同姓不婚。凡不合此三者的即属非 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 要求,虽然男子可以有妾有婢bi,但法定的 妻子只能是一个。同时明文规定,具有相同 血缘关系的同宗同姓的男女不得婚配,即同 姓不婚。婚姻关系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和“六礼”的过程,才能宣告成立。而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本题的命制为考生设了一个陷阱,即D 项, D 项虽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之一,但却是 婚姻的解除制度。因此,本题既是送分题, 又是绊脚石。
讼。在法庭上,勿的代表允控告:“我们已经向你赎了五
个人,而效父却付给一匹马,一束丝,不肯交人。”接着
由限陈诉,要他赔偿马,效父又叫他把丝退还给自己。限 说完,又由效父陈述。随后允yun又进一步陈述起诉的理 由:“双方在王的三门订立赎约,有木方为证,用一百锊
赎五个人。如不交出五人,就是违约,对反悔而应索取更 多的金钱。”
第四十四页,共127页。
西周曶hū鼎铭
第四十五页,共127页。
案例:悔赎shu案
(一)案情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hū:朝见时大臣所执的手版用作
纪事,鼎铭文中。井叔在异这个地方开庭审理案件,曶hū 、
氏是诉讼原告,效父、限是被告,这场纠纷本来是在氏和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张杜律答:“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

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

《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北齐律》(青岛大学2011年研)答:《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

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

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3.八议(青岛大学2011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渊源、性质与作⽤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重点难点归纳】⼀、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了重⼤的变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这⼀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商代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因⽽,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以刍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事,重视民⼼的向背,既“敬天”,⼜“保民”。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略运⽤于法制⽅⾯,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刑罚更要慎重。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意味着神权的第⼀次动摇。

②从对⽴⾯的⾓度反映了“民”⼒量的强⼤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提供了条件。

2.“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礼所确⽴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有别”四个原则。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汉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汉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汉代法制概况秦帝国统治者的暴虐无道引发了农民大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辟,经过短暂但激烈的第二次统一战争,公元前202年,汉高祖刘邦击败西楚霸王项羽,重新统一中国,在秦末战火的废墟上,汉帝国最终巍然矗立。

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汉帝国几乎全盘继承了秦帝国的创制成果。

同时,针对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对秦帝国的治国政策和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损益修正。

汉帝国存续时间长达四个多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长期稳定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帝国。

汉帝国的统治经验为后世帝制各王朝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汉帝国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后世各王朝所重视和继承,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1.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在其四百余年的国祚中,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多有变化。

(1)汉初,统治者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

到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儒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上独尊儒术为帝国的立国指导思想,但实际上,汉武帝和其后的西汉帝王大多奉行“王霸并用”、“阳儒内法”的治国理念。

西汉末期与莽新时期,儒学逐渐在帝国立国思想上占据主流地位,到东汉时期,儒学成为决定帝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

(2)汉帝国时代,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再,在大一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帝国体制下,国家只需要一个主流指导思想,而这个指导思想必须符合帝国的国体与政体,由此大势决定,汉代的思想界出现了“诸家合流”的倾向,原有各家独立传承的学派逐渐融会到博采众家的儒家之中。

汉帝国的儒学,在内容、气质与具体主张上已经与先秦儒家有了明显区别,虽然也保留“仁”、“仁政”等主张,但更多的与谶纬神学和法家刑名之杂糅到一起,成为符合帝国统治秩序要求的新思想。

2.汉帝国的经学和律学(1)汉帝国建立之初,由于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统治者对思想界的控制有所放松。

惠帝时废除了《挟书律》,高后时废除了“妖言”罪,至文帝时再次颁诏废除“妖言”罪。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3.1本章要点●成文法的公布●李悝的法经●商鞅变法与秦的法制改革3.2重点难点导学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继西周之后的两个时代名。

春秋,源于孔子的《春秋》记事一书而得名。

目前史学界多以周平王东迁至韩、赵、魏三家分晋(公元前270年—前476年)共二百五十九年,为春秋时代。

战国则多以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至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为战国时代。

所谓战国,因当时列国称雄,连年战争而得名。

春秋战国是我国社会大变革时期。

这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生产关系开始瓦解,新的生产关系逐渐产生和确立,周天子失去天下共主的地位,各诸侯国彼此争霸称雄,代表各阶级、阶层利益的思想家纷纷发展学说,试图以一己之说匡正天下,得到时君的赏识,出现了所谓“百家争鸣”的局面。

《汉书·艺文志》概括列举了儒、墨、道、名、法、阴阳、纵横等诸家,其中对当世和后世的法制产生影响最大的是儒家和法家。

春秋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中,代表新兴阶级利益的当政者,纷纷把成文法公之于众,在晋国赵鞅公布“范宣子所为刑书”时,竟然遭到孔丘的反对,所以一直到战国时期儒家学说皆不为当政者赏识。

反之,由于法家学说符合时代需要,颇受当政者青睐,他们之中有的被聘为上卿,得到国君的重用,如李悝、商鞅等人,并以其学说作为指导进行立法,而收到富国强兵之效。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制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一)生产力的发展与井田制的破坏(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三)礼制的衰落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夏代的监狱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

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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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1本章要点
●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
●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刑罚原则与刑事政策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2.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西周是中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

西周时期的礼乐刑法、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

在法律形式上。

西周时期“礼”、“刑”并用,这种法律模式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为表里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刑事法方面,无论是“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还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刑法原则,影响都及于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社会。

此外,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诉讼制度,至今仍然可以在中国社会深处找到踪影。

故而,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传承之中,西周法制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周统治者利用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以及新提出的“德”观念顺理成章地解释了“小邦周”兴起和“大邦殷”灭亡的原因。

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里起指导作用的,则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

(一)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修正和补充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天”是天下人的保护者,为天下人所共有。

因此,“天命”不会专归于某一族或某一人,而是会发生变化、转移的,这就是“天命靡常”或“惟命不于常。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有德之人有“天命”,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在周人看来,王权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只敬天地鬼神还不足以“受天命”,只有敬天地鬼神同时又敬“德”才能“受天命”。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因为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

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所以周公言:“人无于水鉴,当于民鉴。

”“敬天保民”由此成为周人为政的理念。

周初
统治者的“保民”措施体现在体恤民的艰难,“知小民之依。

”依:意为隐,即难言之隐情,也就是民生的艰难。

这种体恤要求统治者一方面克制贪欲,不要妄用民力,使民能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能谨慎用刑。

(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
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指导下,西周统治者还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

【例】明德慎罚[概念题,中山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9年研]
答: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

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

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

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

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

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勿替敬典”。

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

②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

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

③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

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

④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在西汉中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
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以天子为核心,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

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与嫡长子。

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

其一,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也就是说,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士,每一代、每一级君主、领主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

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周天子相对于其他一切领主来说是天下的大宗,其他领主则是小宗。

同样,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

在各个相对应的关系中,小宗应该服从大宗,其负有向上纳贡、跟随出兵征伐等政治、经济或礼仪上的义务和责任。

大宗则可以向小宗提供政治庇护,并有责任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在理论上,大宗有权力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爵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

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

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国王,天下的最高主宰,又是整个姬周大家族的大家长。

在这种政治、血缘双重关系的统治模式中,国家官吏与各级行政结构的选拔和设立,完全采用“任人惟亲”的原则,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及与上一级领主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因此,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取政权的整个家族对于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从文献古籍及出土文物资料的有关记载分析,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诰”、“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一)“周公制礼”
周公是西周初年的重要政治家,系文王之子、武王之弟。

在武王死后,周公悉心辅佐年幼的成王,实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成康之治”,为保障姬周政权的稳固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
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因此,在西周时期,“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吕刑》
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

为革新政治,扼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

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也称“甫刑”。

吕侯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历史上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三)“九刑”
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在中国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说法。

据此,有学者提出,“九刑就是周初成王时政治家周公旦所著的刑书九篇”,“这说明周代已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

“西周还不见有公布的成文法典,但已有内部掌握的刑书,则是无疑的”。

这些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

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而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遗训”及“殷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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