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朝制度

西周朝制度西周在总体上实行宗法制度,官职上实三公制度,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度,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度,都城上实行两京制度,法律上实行九刑制度,文化上实行周礼制度等等。
一、总体上实行宗法制度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嫡长继承制。
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等级阶梯,形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
商代已有嫡长继承的雏形,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二、官职上实三公制度在周王左右的重要辅佐人物,有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或“师保”。
如周文王、武王时的重要谋臣太公望,就被尊称为“师尚父”。
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共同辅政。
一直到康王时,召公还担任太保。
师保统辖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三、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度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
分封制实行“大宗服从小宗、诸弟服从兄长”的原则。
四、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是分封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
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周天子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他以天下宗主身份,将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新旧诸侯,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地范围内又有最高的权力。
五、都城上实行两京制度西周政权实行著名的两都制度,也就是首都和陪都制度。
西周的疆域西起岐阳,东到圃田,所有渭、泾、河、洛地带,都成为周的王畿。
两京制度中,关中的镐京被称为“宗周”,东都王城被称为“成周”。
六、法律上实行九刑制度《九刑》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于严厉惩治那些所谓“盗”、“贼”的行为,维护奴隶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
西周法律制度

周穆王制《吕刑》
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重行事。”
王说:“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教训,(黄帝)时蚩尤开始作乱,波及到一般的民众。没有人不攻击别人、杀害别人。人们泯灭善良,而违法作乱,打劫、偷盗、欺诈,(无恶不作)。(蚩尤的后裔)苗民(沿袭蚩尤之恶)仍不遵行天帝(黄帝)的命令,于是尧制定了刑罚,来扼制苗民(作乱)。但苗民(仍不相从)反而作五种虐刑,自称为法,(与帝尧抗命。他们)杀戮无罪的民众。帝尧不得已,于是仿照苗民的五种刑罚,作劓、刵、椓、黥、大辟之刑与五虐之刑并存。(五刑与五虐之刑)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差别。苗民互相欺诈,风俗败坏,大家都不守信用,以至于背叛在神面前所订立的盟约。虐刑逞威,被刑戮的人纷纷向上天禀告自己无罪。天帝(即黄帝)视察民情,苗民没有馨香的祭品升闻于天,而到处散发着(虐刑的)腥秽之气。黄帝怜悯这些无罪被杀、被刑之人,又痛恨苗民(风俗败坏),以威严对待暴虐。于是,黄帝行天之罚,灭绝了(作乱政)的苗民,使其后嗣也不得在下方国土(为恶)。(颛顼之世)奉黄帝之命,令重氏与黎氏杜绝了天地间的交通。天神不再降临到下国,下国之人也不能登临于天。(在下国的)君主诸侯,明察(天道)而遵行之,以至于孤苦无依的人也脱离了苦难。(舜之世)又奉黄帝之命,亲自询问下属民情,孤苦无依的人对苗民有怨恨之词,于是,舜以德而行刑罚(使不轨之人)畏惧刑罚而不敢作乱。又以德教人,(择其人而)行教化。使人明智。于是,命令三位君主,慎行治民的事业,伯夷先降颁礼典,使民众明智而远离(犯罪)。大禹治理洪水,为山川定名。后稷降颁播种之法,使民众(从事农耕)而种植优质的粮食。三位君主功成业就,民风正直。狱官则用公正、适度的刑罚对待民众,使他们敬重德行。君长舜敬天命而爱民,诸侯则体察舜的治民之道,政绩显赫,没有人不遵守美德,刑罚公正而适度,人知善恶,民风大治。断狱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刑)逞威,而是为了造福于(民众)。(刑官)敬守其职,慎忌其过失,不(因刑不公正)而使(民众)有所抱怨。(刑官以刑得其中)来实现承担上帝的美德,(人人)努力从善,配上天之命享有国运。”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西周司法制度

西周司法制度西周司法制度是古代中国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在西周时期(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出现和发展。
在西周的司法制度中,法律是由君主制定和执行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西周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九采九章”和“三德”。
九采是君主的命令,是对百官的指示和命令,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
九章是对百官和民众的法律规定,包括刑法、刑讯法、徒刑法等,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三德则是指百官的道德品质,包括忠诚、正直、谦虚等,以确保司法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在西周的司法制度中,刑法是重要的一部分。
刑法的执行主要有四种方式:徒刑、刑讯、除名和死刑。
徒刑是指罪犯被弃置于荒郊野外,靠捕猎采摘为生,以此进行反省和教育。
刑讯是指对罪犯进行拷问和酷刑,以获取供词和认罪。
除名则是剥夺罪犯的公民权利,让他们无法参与社会活动。
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罪行,如叛乱、谋反等。
除了刑法,民事法也是西周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周时期,人们普遍认为私人属性是不可侵犯的,因此对于财产权和合同权的保护十分重要。
西周的司法系统采用了诉讼制度,人们可以通过法庭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同时,西周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商业和贸易活动,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此外,西周的司法制度还注重监察和惩戒。
君主设立了多个监察机构,以监督百官的行为和工作,确保他们忠诚和廉洁。
违反法律和道德的百官将会受到惩罚,甚至被除名和处以死刑。
这种监察和惩戒的制度保证了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总的来说,西周司法制度是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君主制定和执行法律,刑法和民事法并重,刑讯和除名等手段用于惩罚罪犯,监察和惩戒机制保障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虽然西周司法制度已经过去了几千年,但其核心价值和原则仍然对今天的司法制度有着积极的影响和启示。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思想史: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周法律内容
《康诰》书影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1.死刑和肉刑;2.赎刑;3.圜土之制 ;4.嘉石之制 。 (二)刑罚适用制度 1.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对于 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 的痴呆者违法犯罪,除了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刑 事责任。 2.三宥之法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 • • • • •
三、行政法律内容
(一)国家行政体制 (二)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具有最高立法权。天子以下,中央设大司寇 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 在地方,有乡士、遂士等官吏掌管司法。在宗族内, 族长有权进行审判和刑杀。
司 寇 印
• A.周礼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祭祀的礼仪
• B. 周礼的内容主要包括“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 宾礼、嘉礼。 • C.西周“五礼”中贯穿了两大精神原则,即“亲亲”“尊 尊’ • D.周礼也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二)吕侯作刑
周 公
1、九刑 (1)《左传· 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 2、吕刑(又称为“甫刑”) (1)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 刑》。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 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 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 刑是其核心内容;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二、民事法律内容
• (一)所有权 • 财产所有权表现为世袭宗族支配的宗族所有权形式。周天 子是代表整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主体,拥有最高的财产权和 与支配权。 • 周王垄断和独享三项重要权利:一是分封赏赐权;二夺爵 削地权;三是贡赋征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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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1、礼的作用与内容:(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
(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
出礼则用刑。
3、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4、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5、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
(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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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起指导作用的,是在夏、商两代“天罚”和“天讨”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
,二,政治复杂性表现在:
第一,商朝末年,以着名暴君商纣王为首的商王朝统治集团倒行逆施,毫不恤民,最终导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商代末年强大的殷商帝国很快分崩离析,一朝瓦解。
第二,周族原本是商王朝统治下的一个诸侯国。
第三,在西周政权建立之初,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进行反商革命合理性的问题。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二,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周公制礼”——经过周公制礼之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因此,在西周时期,“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吕刑”——记载了周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既不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表明西周已经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
,四,“遗训”和“殷彝”
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遗训是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
第二节周礼的礼及礼刑关系
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一方面继承了这种社群关系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一方面发展为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仪节。
“五礼”——吉,是指祭祀之礼,、嘉,是指冠婚之礼,、宾,是指迎宾之礼,、军,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冠,是指成年之礼,、婚、丧、祭、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相间。
“九礼”——冠、婚、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指诸侯之间聘享之礼,、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周礼的作用如下:
第一、周礼的规范性毋庸质疑。
第二,周礼的国家意志性也极为明显。
第三,周礼也具有很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不孝不友
,二, 犯王命
,三, 放弑其君
,四, 杀越人于货
,五, 群饮
,六, 违背盟誓
,七, 失农时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一, 圜土之制
,二, “嘉石之制”
,三, 赎刑
,四, 流刑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一, 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 所有权
,二, 债和契约
二、婚姻继承制度
,一, 婚姻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除了遵循“一夫一妻多妾制”之外,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 其一、同姓不婚
其二、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一夫一妻、同性不婚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
项实质要件。
婚姻六礼: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主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叫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在确定日期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二, 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七出——也就是西周时期男子休妻的七项条件: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可回,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与更三年丧,是
指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对公婆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
,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桃继承。
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司法机关
1、周王
2、中央司法官员
3、地方司法官员
,二,主要诉讼制度
1、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2、告诉与审理
3、五听——气听、色听、目听、辞听、耳听。
4、证据制度——不仅要求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而且还要求有相关的物证、书证来印证。
5、“读鞫”制度——当众宣读判决、“乞鞫”制度——在宣读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2、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
西周时期,监狱仍称为“圜土”,又称为“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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