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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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公制礼——周礼
“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誓:誓词 诰:训诫之词 命:王命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及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 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怎么会和法结合起来呢?二者有什么渊源?
礻豊
示,是远古祭台的形象;豊,为禮之本字。 《礼记·礼运》记载:“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即食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 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无庸质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3、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 系
1、礼与刑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 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 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求: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பைடு நூலக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 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德” 运用于法制
便是“明德慎罚” 王
天 民
立法概况
3.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 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 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大家族势力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1九刑:(1)西周初年的刑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命司寇吕侯制定的一部法律,名之为《吕刑》。

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4、傅别:西周的契约。

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5 “六礼”: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6、“七出”: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也可称“七去”。

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7“三不去”: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五听”: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要求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情况。

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9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三刺”制度/之法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

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 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 《九刑》 2. 《吕刑》 3. 周公制“礼”
(二)、西周的刑法制度 1 、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 “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 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 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 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 鞭刑 罚丝 流放
2、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1)因地因时制宜: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尚书· 吕刑》中称作“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 世重。”
《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平国,用中典。”
(2)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尚书· 康诰》记载:“敬明乃罚。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西周的礼制经过不断充实,其内容非常庞杂, 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 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 所以《礼记· 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 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不同点
( 2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这种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 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 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 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 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 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 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 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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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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