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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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二)“敬天保民” 1. 为什么要“敬天”: 自然崇拜,最高神“天”;天生万物、王权天授、恭行天命、 代天行罚、天人感应、天佑有德、违天不祥、积德行善: “天”有意识地化生了万物和人,为宇宙万物的主宰者, 具有无上的权威;帝王的权力也是天所赋予,帝王秉承天意 以行仁政,则得到上天的肯定和保护,否则将遭天谴,天将 降灾异警告。人与天有一种感应关系,天注视着人的一言一 行,人积善,天降吉祥,积不善,天降灾殃。 2. 如何敬天: 统治者要推行仁政;百姓要行善积德;祭天地祀祖宗 3. 敬天与保民的关系: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 “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资料:西周的宗法等级制(2)
天子
天子 诸侯 大夫 士
天子 诸侯
诸侯(封国)
大夫(采邑)
大夫
平民 奴隶


平民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亲 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周礼”或“礼治”的基本原则: 1.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 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孝); 2. “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 一国之君(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忠); 3. “长长”: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4. “男女有别” :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 姓不婚。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 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礼记· 曲礼上》:“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 明是非”的依据。 《左传· 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 序人民,利后嗣者也。”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三、礼之作用:礼为法本
周公制礼——引经决狱——引经注律——把礼变法
明德慎罚、礼主法辅、先礼后刑、合(礼)理合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长孙无忌)
《礼记》转孔子语:“礼也者,理也”
周公
唐太宗
3
四、礼之成因
第一、长久统治之目的 仁政、德治、爱民、是 要赢得人心,和谐社会,保住江山。
4
第二、宗法环境之现实 家天下,家之视角,首选 温情之礼,次选冰冷之法。
克制、含蓄、内敛、
凝聚而压迫 洒脱而压抑 超脱而反常
12 伟大祖国应有:n个邹市明、张娟娟、吴静钰、王娇、杜丽、仲满
第三、导致了民族的逐渐文弱 与西方的海 洋文化、狼性文化相比,我们是田园文化,羊性文 化
与狼共舞
13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体系
一、王诰、王命——王法
效力最高、范围最广、数量最多
二、军法——如《牧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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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新世(初世)用轻典 盛世(中世)用中典 乱世(末世)用重典
4、主要刑罚
主刑: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 附加刑:圜土之制(最早徒刑,3年以下) 嘉石之制(最早拘役刑,13天以下) 赎刑、流刑、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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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罪名
不从王命、放弑其君——不忠 不孝不友——不孝 杀人越货、群饮滋事——不仁 违背盟誓——不义 贻误农时——不道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一、礼之含义:德
礼治、德治、仁治; 敬天、敬祖、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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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仁义、礼义廉耻, 忠(尊尊)、孝(亲亲)为主 总之,内容:忠孝;形式:礼仪
(台湾公务员之四惟:礼义廉耻 八德:忠孝仁爱,信誉和平)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周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周的法律制度

重大案件的裁决必须遵守上级宗主的裁判。 按照《周礼》的记载,地方已经设立了乡士、 遂士、县士等司法官,受理地方刑、民案件。 二、诉讼制度 (一)区分“狱”与“讼” 在西周时期的一些文献中,“狱”、“讼” 已经分称。西周已经在程序和内容上把刑事 诉讼和民事诉讼区别开来了。 (二)告诉和审理 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般以自诉为 主,比较重大的案件要以书面的形式起诉, 而轻微的案件只要口头的形式就可以了。
第二节 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 带而组成的家族制度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所 形成的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维护奴隶主 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家天下,其特征就是族 权与政权的合一。 宗法制的原则就是小宗服从大宗,核心问 题是大宗与小宗的划分。
在全体贵族内部,整个国家的上上下下形 成了以周王为中心,由血缘亲疏的众诸侯 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得 到族权和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 的原则在这里得以严格、完美地体现,并 构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也形成了周礼 的根本原则。
第三节 周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与 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吕刑》
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受命制刑,称为 《吕刑》。 (二)“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汉书· 刑法志》认为,“九刑”是指九 种刑罚,即除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之外,再加鞭、扑、流、赎四刑;而有人 根
据《周礼》及《逸周书· 尝麦解》的记载, 认为“九刑”是指刑书九篇。 (三 ) 礼 二、西周的礼及礼治 (一)礼的起源与演变 (二)周公制礼与西周的“礼治”
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思想
一、“敬天保民”
二、“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思想的发展, 也是“敬天保民”思想在国家政治和法律领 域的体现。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 治,倡导德教,用道德教化感化百姓,使民 众臣服于周王的统治。所谓“慎罚”,是谨 慎用刑,实施刑罚的时候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总结起来就是教化和刑罚相 结合。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 重 《尚书· 吕刑》:“轻重诸罚 有 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 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 国,用重典。”
第 三 节 西周 时期 的 民事 法律 制度
一、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
西周时期的土地和臣民,在 理论上属于周王所有。
二、债和契约 西周时期债的表现形式: (一)契约之债——主要表现形式 1、交换契约 2、买卖契约——最常见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 剂”。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 “质 人”专门管理。 大市以质 →用长券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 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 上强调“中道”、“中罚”、 “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 符合正道。对后世儒家、并通 过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 产生了深刻影响。 5、同罪异罚原则
周礼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臵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强烈的国家强制性 总之,礼起到了巩固和维护 统治秩序的作用。
问题: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 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 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 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 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 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 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 曲礼》 请说明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并加以分析。
(4)婚姻六礼——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只是适用于正妻,不 适 用于纳妾。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三、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等。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 以贵不以长”。
虢季子白铜盘
四、职官管理制度
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设各类学校 。 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 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 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 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采用述职督课制 度。 “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 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四、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如《牧誓》、《费誓》、 《秦誓》等。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大诰》、《酒 诰》、《召诰》、《洛诰》等。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文 侯之命》等 。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尚 书· 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殷彝”就是商 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四)判决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
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 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 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 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五)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 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 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 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 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 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禁止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 吕刑》规定: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学习重点: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和形成背景2.“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提出的动机:解决天命与亡国的矛盾“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5年》引《周书》)。

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德”的要求:以德治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制礼”: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

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三、“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学习重点:1、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2、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3、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礼:指〈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

内容涉及内容庞杂,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

(二)刑:相当与于现代的刑法典。

如《九刑》《吕刑》(三)誓:誓词,指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号令,属于军令。

如〈尚书·牧誓〉(四)诰:(gào)? :训诫之词,是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

如〈尚书·大诰〉(五)命: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

周 公 姬 旦
西周初年,周公姬旦摄政,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 奠定了西周“礼治”的基础。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西周哲学思想、政治理论、伦理观念等思 想→中国古代社会文化思想 西周礼乐刑罚、典章制度→中国后世几千 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 法律思想:天讨天罚神权法(夏商)→以 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仁政、德主 刑辅(后世)
本案涉及所有动产、不动产与所有权的转 移。随着私有权的发展,周人在观念上已 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初步区分。凡“田”、 “土”、“室”为不动产;“财”、 “货”、“器”为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的 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核心,也是近代 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不动产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周王 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无论 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均由男性家长 掌管,子女不仅不得掌管,而且法律不承 认其个人的所有权。


简牍
2、借贷契约(傅fù别)→标的和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写在简札zha正反两面,背面作 一手书字,中破为二。 3、租赁契约:土地租赁,违约不付田租败 诉者立誓履约,若不履约处以流刑

西周青铜器

简牍残纸


案例:格伯倗péng生交易案 (一)案情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格伯簋guǐ:古代盛食物的器皿。 铭文中。铭文如下:唯正月初吉癸巳sì ,王在成周。格 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jué价卅sà:三十田,则析。格伯 还huan,殴妊rèn及允氏从。格伯安及甸。殷氏绍雹谷 杜木速、遇谷桑、涉东门。厥jué书史戬jiàn:除灭,武 立盘成,铸宝簋guǐ ,用典格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 保用,这是一桩以马易田案,大意为:正月初吉癸巳日, 周王在成周。格伯付良马四匹于倗生,倗生给价三十田, 写下契券从中分开,两人各执一半。格伯返回后查看了 地界,派书史武到场与倗生立誓,铸造此簋guǐ将格伯 的田登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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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区分故意和过失 , 惯犯和偶犯 。 康 叔受封时 , 周 公代表成王作 《 康诰 》, 教他定 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 :‚ 人有小罪 , 非眚 ( 不是由 于过失 ), 乃唯终 ( 一贯 ) , 有厥罪小 , 乃不可不杀 ; 乃有大罪 , 非终 ( 偶犯 ), 乃唯眚灾 , 时乃不可杀 。‛ 意即虽 犯小 罪 , 却 不是由 于过失 , 而是惯犯 , 就不 可不杀 ; 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之 , 罪 虽大 , 但如果不是惯犯 , 又出 于过失 , 就不可处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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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西周刑法充分地体现了周初法制指导思想 。 以 ‚ 誓 ‛‚ 诰 ‛‚ 命 ‛ 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 , 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 动服务的要旨 。 ( 一 )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1 ) 因地 、 因时制宜 。 西周 开国 之初 , 首先是直接夺取商王朝的 京都 , 接着平定商纣 后人勾结商贵族的反叛 , 继而压服东夷各部族 , 逐步将其统治扩展到黄河下游 、 南方及至淮河流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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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 西周的刑 , 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较夏 、 商都有 显著的发展 , 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这方面大大前 进了一步 。 值得注意的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 寇吕 侯制定的 《 吕刑 》, 从内 容看 , 其基本精神仍 是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 在 ‚ 明 德慎罚 ‛ 方面尤其突出 , 可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 彩的总结 。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周是一个与夏、商几乎同样古老的部族,兴起 于适宜农耕的渭水中游、黄土高原上。大约在公元 前12世纪,其首领古公亶父为避免战事,成为商 王朝的一个属国。而在商朝晚期,王朝内外矛盾尖 锐、复杂,周人则通过季历(古公亶父之子)、文 王、武王三代的继续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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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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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的关系
一 周 公制礼 据 《 左传 》 文公十八年记载的 ‚ 周 公制礼 ‛, 是在周 公的 主持下 , 对以 往的 宗法传统习 惯进行了整理 、 补充 , 制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 等级制为 核心的 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 、 礼节仪式 , 这就是一般所说的 ‚ 礼 ‛ 或 ‚ 周 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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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杀人越货罪 。 据记载 :‚ 凡民自 得罪 …… 杀人越货 。‛‚ 越 ‛ 即 抢劫 ,‚ 货 ‛ 即财物 , 即杀人并抢夺财物 , 相当 于今天的 ‚ 杀人抢劫罪 ‛。 也是侵犯生命与 财产安全的重 大犯罪 。 ( 4 ) 群饮罪 。 周公告诫康叔 :‚ 群饮 , 汝勿 佚 , 尽执拘以 归 于周 , 予其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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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严惩犯上作乱 , 杀人越货 。 史载周 公 制 礼时确 定 :‚ 毁则 为 贼 , 掩贼为藏 , 窃 贿为盗 , 盗器为奸 , …… 有常无赦 。‛ 意即破 坏礼法是贼 ; 隐匿贼子是藏 ; 窃取财物是盗 ; 盗用国家宝器是奸 。 对于这些严重犯罪 , 必 须 加 以 严惩 , 决不宽宥 。 《 康诰 》 要求对于内 奸 、 外奸 、 杀人越货等亡命之徒 , 对于罪大恶 极以及不孝 、 不友的人 , 都必须及时处以重刑 , 决不宽赦 。
一 ‚ 敬天保民 ‛ 和 ‚ 明德慎罚 ‛ 商纣王倒行逆施 , 致使社会动荡 , 民怨沸腾 , 其内 外矛盾尖锐交织 。 而周 文王则趁此大搞 ‚ 裕民 ‛ 政治 , 诸侯大多叛商而归附文王 。 后 文王的 儿子继位 , 是为武王 , 武王灭纣 , 胜利 回师镐京 。 据说武王胜利回师镐京后曾 彻夜失眠 , 周 公问 他为什么 , 武 王 说 , 天 不 保 佑 商 朝 , 我们 才 能 成 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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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亲亲 ‛‚ 尊尊 ‛ 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即 亲其亲者 , 尊其尊者 的原则 。 ‚ 亲 ‛ 是相对于 ‚ 疏 ‛ 而言 ,‚ 亲 亲 ‛ 要求父慈 、 子孝 、 兄友 、 弟恭 , 主要从 家庭方面着眼 、 着手调整内部关系 。 ‚ 尊 ‛ 是 相对于 ‚ 卑 ‛ 而言 ,‚ 尊尊 ‛ 的涵义较广 , 不但父子 、 夫妻之间尊卑有别 , 在贵族之间 、 贵族与庶民之间 , 特别是君臣之间 , 尊卑也截然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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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严禁错杀无辜 。 ‚ 与其杀不辜 , 宁失不经 ‛。 意即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 , 宁可偏 宽不依常法 , 也不能错杀无辜 。 传说这是舜帝的 刑官皋陶执法奉行的一条原则 , 担心错杀了贤人 、 好人 , 对国 家不利 。 商汤和 周 初发布的 文 告中 ,也有揭批桀 、 纣滥杀无辜的记载 。 可见 在夏 、 商王朝上升时期曾要求实行这条原则 , 周 初重提 , 其宗旨 则是对 ‚ 明德慎罚 ‛ 的进一步 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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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寇攘奸宄罪 。 据记载 ,‚ 凡民自 得罪 , 寇攘奸宄 ‛。 ‚ 寇攘 ‛‚ 奸宄 ‛ 为 同 义词 。 ‚ 寇 ‛ 即 ‚ 贼 ‛,‚ 攘 ‛ 即 ‚ 夺 ‛ ,‚ 寇攘 ‛ 即强盗 。 ‚ 奸宄 ‛,《 广雅 ·释诂 》 云 :‚ 窃盗也 。‛ 即后世所谓 ‚ 盗窃 ‛ 罪 。 这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 重罪 。 将盗窃犯罪列 入重罪并施以重罚 , 反映了 在农耕社会统治阶级 对保护其私有财产的 极端关注 , 视为可能危及自 身统治秩序的严重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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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礼 ‛ 与 ‚ 刑 ‛ 的关系 ‚ 礼 ‛ 与 ‚ 刑 ‛ 是西周 ‚ 法 ‛ 的两个基 本方面 。 ‚ 礼 ‛ 主要是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原则 , 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 , 使 之制度化 , 并就国 家 、 社会和 家庭各方面的制 度和人们言行的规范等 , 作了全面的规定 。 ‚ 礼 ‛ 主要施于贵族内 部 , 要求通过教化 , 使人 们自觉地从积极方面为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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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 , 但从文献及 出 土文物的 零散记载中 , 仍发现那个时期对罪名 的一些规定 。 ( 1 ) 不孝 、 不友罪 。 据记载 :‚ 元恶 大憝 ( dui), 矧惟不孝不友 。‛ 即 首恶之罪为 ‚ 不孝不友 ‛。 ‚ 不孝 ‛ 即不孝敬父母 ,‚ 不友 ‛ 即不尊敬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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