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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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三、礼之作用:礼为法本
周公制礼——引经决狱——引经注律——把礼变法
明德慎罚、礼主法辅、先礼后刑、合(礼)理合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长孙无忌)
《礼记》转孔子语:“礼也者,理也”
周公
唐太宗
3
四、礼之成因
第一、长久统治之目的 仁政、德治、爱民、是 要赢得人心,和谐社会,保住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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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法环境之现实 家天下,家之视角,首选 温情之礼,次选冰冷之法。
克制、含蓄、内敛、
凝聚而压迫 洒脱而压抑 超脱而反常
12 伟大祖国应有:n个邹市明、张娟娟、吴静钰、王娇、杜丽、仲满
第三、导致了民族的逐渐文弱 与西方的海 洋文化、狼性文化相比,我们是田园文化,羊性文 化
与狼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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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体系
一、王诰、王命——王法
效力最高、范围最广、数量最多
二、军法——如《牧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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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新世(初世)用轻典 盛世(中世)用中典 乱世(末世)用重典
4、主要刑罚
主刑: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 附加刑:圜土之制(最早徒刑,3年以下) 嘉石之制(最早拘役刑,13天以下) 赎刑、流刑、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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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罪名
不从王命、放弑其君——不忠 不孝不友——不孝 杀人越货、群饮滋事——不仁 违背盟誓——不义 贻误农时——不道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一、礼之含义:德
礼治、德治、仁治; 敬天、敬祖、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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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仁义、礼义廉耻, 忠(尊尊)、孝(亲亲)为主 总之,内容:忠孝;形式:礼仪
(台湾公务员之四惟:礼义廉耻 八德:忠孝仁爱,信誉和平)

(02)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02)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纣王,击溃商王的军队,纣王自焚,商亡。周人夺取了政 权,定都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武王为有效控制大 片土地,先是采取了分封制,将同姓宗亲和功臣分封各地, 建立诸侯国,由此形成了后来春秋时期诸候争霸的基本格 局。武王死,其子成王继位,周公摄政。周公外平叛乱, 内制礼乐,使周王朝在文化与政治上空前统一。传至昭王、 穆王两代,周王室开始衰微,尤其是到周幽王时,因其宠 幸美女褒姒,废皇后,其岳父申侯不满,于公元前771年 联合羌人杀了他。至此,共经历11代、12王、275年的西 周灭亡。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是指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誓命、规则,主 要指那些有利于西周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法 规和习惯。



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西周的社会规范由礼与刑两部分构成,二者具有同样 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它们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彼此 不同之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的基 本特征。 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 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记》说:“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 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可以说,礼是一个无所 不包的文化体系,它一方面继承了原始社会早期祭祀活动 群体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发展为各种具体的 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仪节。

宗法制度完善时期。周人在取代了商统治后, 总结了前朝统治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 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了 良好的社会效果。其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 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知道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2.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4.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治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吊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5)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方面进行规范。

刑侧重于从消极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另外礼需要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遮人,刑不上大夫总结:综上。

西周社会次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治次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1)《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3)《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说了以五刑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罚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三)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周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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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西周刑法充分地体现了周初法制指导思想 。 以 ‚ 誓 ‛‚ 诰 ‛‚ 命 ‛ 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 , 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 动服务的要旨 。 ( 一 )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1 ) 因地 、 因时制宜 。 西周 开国 之初 , 首先是直接夺取商王朝的 京都 , 接着平定商纣 后人勾结商贵族的反叛 , 继而压服东夷各部族 , 逐步将其统治扩展到黄河下游 、 南方及至淮河流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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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 , 但从文献及 出 土文物的 零散记载中 , 仍发现那个时期对罪名 的一些规定 。 ( 1 ) 不孝 、 不友罪 。 据记载 :‚ 元恶 大憝 ( dui), 矧惟不孝不友 。‛ 即 首恶之罪为 ‚ 不孝不友 ‛。 ‚ 不孝 ‛ 即不孝敬父母 ,‚ 不友 ‛ 即不尊敬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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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亲亲 ‛‚ 尊尊 ‛ 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即 亲其亲者 , 尊其尊者 的原则 。 ‚ 亲 ‛ 是相对于 ‚ 疏 ‛ 而言 ,‚ 亲 亲 ‛ 要求父慈 、 子孝 、 兄友 、 弟恭 , 主要从 家庭方面着眼 、 着手调整内部关系 。 ‚ 尊 ‛ 是 相对于 ‚ 卑 ‛ 而言 ,‚ 尊尊 ‛ 的涵义较广 , 不但父子 、 夫妻之间尊卑有别 , 在贵族之间 、 贵族与庶民之间 , 特别是君臣之间 , 尊卑也截然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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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严禁错杀无辜 。 ‚ 与其杀不辜 , 宁失不经 ‛。 意即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 , 宁可偏 宽不依常法 , 也不能错杀无辜 。 传说这是舜帝的 刑官皋陶执法奉行的一条原则 , 担心错杀了贤人 、 好人 , 对国 家不利 。 商汤和 周 初发布的 文 告中 ,也有揭批桀 、 纣滥杀无辜的记载 。 可见 在夏 、 商王朝上升时期曾要求实行这条原则 , 周 初重提 , 其宗旨 则是对 ‚ 明德慎罚 ‛ 的进一步 强调 。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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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一、田地交易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载于西周厉王的鬲攸从盨铭文中。

是一起发生在公元前九世纪(周厉王二十五年)的田地交易案。

铭文大意是:周厉王二十五年七月的一天,王在永师田宫。

章、复二人与鬲从因田地交易、租赁发生纠纷。

王让小考成友迎接内史、太史来处理此案。

经审理,章、复二人与鬲从订立契约:章卖给鬲从田三邑,赠送二邑;复卖给鬲从田三邑,并有期限地租给鬲从田五邑。

右半契券鬲从保存。

当时就把此案件铸在盨上。

(据《古文字研究》第三辑)
(注释:盨-音同许,古代盛食物的铜制器皿,有盖和两个耳子。

)
(二)案件分析
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二、盗禾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奴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

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二)案件分析
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三、亻朕匜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载于西周中晚期的亻朕匜铭文中。

大意是:牧牛和他的上司叫亻朕的,为争五个奴隶发生纠纷,牧牛告到官府,结果牧牛败诉。

负责宣判的法官伯杨父在判词中说:"牧牛,过去你任职的时候,竟敢和你的官长争讼,违背了自己立下的誓言。

如今你只有再立信誓,只有他们五人都相信你的誓言,你也只有遵守誓言。

我本应打你一千鞭,施以墨刑,现在我宽赦你,改判为鞭五百,罚金三百锊"。

牧牛于是立誓。

最后亻朕作匜留念。

(据《文物》1976年第5期)(注释:锊-古代重量单位,约合六两。

)
(二)案件分析
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一篇判决书。

亻朕匜铭是研究西周的狱讼和盟誓制度的第一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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