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主与司机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怎样认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怎样认定关于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分配的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
侵权⾏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原则,即每个⼈只应对⾃⼰的⾏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为⼈要转移责任,或者他⼈必须替侵权⾏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
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1)⾃⼰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控制,进⽽发⽣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也没有过错,则应在⼀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车主从车辆的使⽤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百⼆⼗三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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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法律知识: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如何承当责任雇主责任的性质。
不管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对受害人承当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均为无过错责任原那么。
雇主责任涉及的是对外责任承当问题,而不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当雇员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时,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违反了雇主责任的性质,不符合根本法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效劳,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虽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但是,受雇司机为雇主从事劳动,由此获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员所获得的工资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具有对等性。
享有的利益应与承当的风险相称,是根本法理和社会常识。
从事道路运输本身就是高度风险活动,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机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风险,而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显然与其承受的风险不相符,如果还要求雇员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对雇员更加不利,最终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开展。
同时,如要求雇员承当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如果确定雇员与雇主承当连带责任,那么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观念、缺乏责任感的雇主来说,他们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据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要求雇员承当责任,更加可能会肆无忌惮地逃避执行。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大全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大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要要识别交通参与者承担什么责任,以维护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者应主要进行责任划分,受害人也有部分责任,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责任划分。
一、肇事者(含操作不当)(一)肇事者主要责任:1、肇事者应当对发生的事故承担起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对于导致事故发生需负责的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3、如果事故给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损失,如碰撞造成损坏、砸坏玻璃窗户等,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费用;4、对于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建议就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在出现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2、应当积极配合查看有关证据材料,如视频录像、照片等;3、在调查和处理事故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认真履行证人义务;4、配合当事人、保险公司等来促成理赔,减少事故双方的纠纷。
二、受害者(含无过失犯罪)1、受害者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求助,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和理赔;2、受害者也有责任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材料和索赔申请;3、受害者应当及时提供自己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等发票和清单等证据;4、受害者应当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不得拒绝参加法庭听证等。
(二)受害者部分责任:1、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证据;2、对于无法维护自身安全所导致的损害,受害人应该承担一部分相应责任;3、如果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做出过失行为,受害人也应与肇事者承担责任,比如不配戴安全帽;4、如果受害人知道肇事者有欺诈行为,应当尽早报告,以避免损害其他车辆及行人的一切权益。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复杂的,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确定肇事者及受害者的责任。
司机与车主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补偿问题

司机与车主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补偿问题法律与咱们老百姓的生活愈来愈紧密了,当您碰到问题的时候,是不是迫切希望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来保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想要了解更多交通相关法律资讯,欢迎上法律直通车。
下面,兰州权威交通意外委托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车主与司机不一致时,处置补偿应考虑的问题。
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处置补偿应考虑的问题:一、车主是不是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进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数补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补偿责任。
反之,若是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补偿责任。
或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一样不负责补偿。
二、车辆在流转进程中,车主是不是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不是尽了看管义务?是不是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若是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不是负补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补偿责任。
若是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仍是应当承担补偿义务的。
但如果是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不是承担补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补偿的判例,但对此裁决结果,因为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明丢失的。
”显然,被盗抢车再也不续保,车主并非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在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利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补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补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生意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意两边都负有补偿责任。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以及实现合理赔偿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有其专门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下面将一一阐述。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标准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标准主要有三种: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全责:指由一方完全承担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驾车人将承担全责。
2.主要责任:指由一方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例如:两车同时变道时相撞,此时如果其中一方车辆没有打方向灯,那么该车辆将承担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指由一方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
例如:机动车在过路口时绿灯亮起,但未观察路况直接前进,与未按桥设限速行驶的大型车辆相撞,此时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程序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1.报警和记录:双方当事人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交通标志、道路、车辆等信息。
2.保护现场:事故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不得擅离现场,保留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等。
3.确定责任: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制定对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保险理赔: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理赔,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5.法律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于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标准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车辆残值补偿、物品价值、租车费、公共交通费用、路产赔偿费等。
3.精神抚慰费:当事人在事故中受到恐惧、惊吓、精神上的伤害时,可以适量获得精神抚慰费。
4.交通事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四、结语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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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主与司机的责任划分沧州衡泰律师所张东志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遇到车主与司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是基于职务行为关系,或者是基于车辆租赁、借用关系,或者是未经车主允许私自驾驶车辆,或者是车辆被盗抢,或者是因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车辆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每种情况都存在车主和司机的对受害人的外部责任承担以及车主和司机的内部责任分担两个方面,责任的大小又最终会影响到对受害人的实际赔偿数额。
本文所探讨的责任承担,是指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根据用工主体的不同,基于“职务行为”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又可细分为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和因劳务致人损害两种。
(一)概念界定1.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此,就涉及对“用人单位”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增加了“民办非企单位”。
但是,由于正式在编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因此,侵权责任法所指“用人单位”的外延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更为宽泛,即:除个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其余均为用人单位。
2.职务行为在正式立法中,“职务行为”表述为“执行工作任务”,此为俗称或简称。
对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学者观点不一。
一般认为,其一般判断标准为:一看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二看在外观上必须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三是依社会共同经验能否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共同关联。
除此之外,还应结合行为的内容、时间、场合、受益人、与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存在关联等综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对“职务行为”多作扩大解释。
例如,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以执行职务的方法,故意致害他人,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目的,但其行为与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因此也应认为是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2010年版第250页,“下称《侵权法适用》”)。
(二)责任承担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此种情况下,车主无疑为用人单位,司机只要是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就应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存在过错与否在所不问。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车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对司机是否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则是倾向于享有追偿权(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
因此,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车主(用人单位)则可以行使追偿权。
二、因劳务致人损害(一)概念的界定1.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正式立法中采用“劳务”、“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等术语,这是首次。
而在此之前,采用的则是“雇用关系”、“雇员”、“雇主”等概念。
如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就是如此。
因此,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劳务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含义是共同的。
关于“劳务”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第九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即: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实际生活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容易发生混淆,目前在立法层面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学界也是见仁见智。
一般认为,二者之间较为明显的区别在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管理、约束更为严格,即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更为明显。
劳动者的劳动往往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更加看重的是劳动过程。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多为按月支付。
另外,用人单位不能是自然人;而在劳务关系中,雇员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明显,有较大的自由度。
其对雇主所提供的往往是工作成果,工资报酬多为一次性支付,雇主属于自然人的较为常见。
因此,如果用工双方都是自然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的可能性较大(本人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类似情况较为多见)。
如某甲购买货车,交给司机某乙驾驶跑运输,尽管某甲将货车挂靠到某一运输公司,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认定某甲和某乙存在劳务关系,而不认为某甲和某乙或者是某乙与运输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又返聘参加工作。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作了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足了基本养老保险,则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
否则,即使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应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种观点可作为参考。
(二)责任承担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则取消了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因此,此种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一律由车主承担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即使其存在过错亦然。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就车主对司机的内部追偿权的行使,没有作出规定,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在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车主可以向司机进行追偿。
三、基于车辆租赁、借用关系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当无异议。
关键问题,就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保险公司是否以及如何赔偿。
就是否赔偿问题,《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条款》A、B、C款都做了相同规定,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租赁、借用车辆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如何赔偿问题,则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诉讼中,要举证证明的2个关键问题,一是双方存在租赁、借用关系,二是车主的过错,包括是否知道司机属于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本身如刹车、告警装置等是否合格,等等,若存在类似情况,都应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四、未经车主允许私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在此情况下,车主对受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司机以及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般作如下处理: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在排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该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就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而言,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私开车辆无疑未经被保险人的“允许”。
而在交强险赔偿中,《交强险条例》则强调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对车不对人”,与《商业三者险条款》所采用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用语存在明显不同。
五、车辆被盗抢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要回答此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据此,(一)车主不承担责任;(二)司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对此问题,鉴于上述法律、法规并不一致,存在争议。
1.交强险如何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保险公司只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则交强险赔偿不仅仅限于抢救费用,还应包括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审判实践中,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裁判。
2.司机的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司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最终都应由司机承担。
六、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此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我们平时所说的“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问题。
所谓“名义车主”,系指在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应当明确的问题1.以买卖、赠予等方式转让并实际交付车辆的,买受人和受赠人为机动车所有权人首先办理“过户”登记与否并非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