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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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划责标准

交通事故划责标准

交通事故划责标准在交通事故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事故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当事人双方在确定赔偿问题时,都是根据自己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的,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划责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划责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形(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在交通事故中。

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

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

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

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交通事故都是由于某一方违反交规则的造成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是要承担责任,支付赔偿或者接受处罚,于是怎样知道谁的责任重谁的责任轻就成了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经常有双方当事人觉得自己不应当承受这么重的责任从而拒绝进行对应的赔偿,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家都清楚了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具体内容如下: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由于文字限制,无法提供图片。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因疲劳而无法保持正常驾驶状态的情况。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 、判断力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解:由于文字限制,无法提供图片。
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是事故 发生时双方的行驶状态和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例如,如 果一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或者闯入了对方的行驶路线,那 么这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非 机动车的行驶状态和道路使用权限。例如,如果非机动车在机 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那么非机动车一方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 或者超速行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事故的责任方。
无证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无证驾驶事故中,若无证驾驶者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者全责。
若正常行驶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正常行驶车辆负 主要责任。
若因第三方障碍物或动物导致碰撞,双方车辆均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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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次要责任
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次要过错方要承担次要责任。例如,当两车相撞时, 如果一方未保持安全距离,另一方闯红灯,那么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一方要承担 次要责任。
机动车责任和非机动车责任
机动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 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最新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最新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该条例旨在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交通事故认定1.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事故发生地、时间、肇事方的行为等证据,以及交通违法情况和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报告等,都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参考。

2.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公安交警根据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和见证人等,综合认定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

第三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1.全责:交通事故发生时,一个方向上的所有车辆都要负全责。

2.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在于一方的行为,但其他方也存在过失。

3.合并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主要由两个或多个方共同承担。

4.无责:在一些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归责给相关方。

第四章:事故处理程序1.事故报警:当事故造成交通混乱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2.事故现场保护:当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现场安全,并及时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

3.填写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当事人应按规定填写交通事故情况报告。

4.备案和调查:公安交警根据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以及现场调查等,进行事故备案和相关调查。

5.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双方可以在公安交警的见证下进行事故责任的协商解决,并签署协商解决书。

第五章:赔偿标准和程序1.赔偿标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后果,确定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并按照相关条例予以赔偿。

2.赔偿程序:受害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拥有交强险的当事人或交通事故责任方申请赔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应及时进行赔偿。

第六章:其他规定1.涉及交通安全的行为,公安交警有权进行执法,并依法给予处罚。

2.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救助和医疗协助。

3.公安交警应加强事故处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章:处罚规定1.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根据相关条例给予处罚。

2.恶意犯罪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字路口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十字路口认定交通事故

十字路口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十字路口认定交通事故

十字路口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十字路口认定交通事故一、十字路口发生车祸责任划分一、十字路口发生车祸责任划分(一)追尾交通事故: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特殊交通事故: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故意逃逸的,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偿?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有: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较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较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标准

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标准

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标准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机动车的责任程度如何划分。

这个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明确责任,维护交通秩序。

下面将从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责任划分的标准以及责任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事故中,常采用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有过错原则、倒证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过错原则: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各方造成事故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主、次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过错原则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对责任的划分有一定的主观性。

2.倒证原则:根据证据的先后顺序来划分事故责任。

即拥有先证明权利的一方行使完毕后,再由另一方举证,依次予以驳斥或证实。

这种认定原则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双方的辩论和争议,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3.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对事故发生前后的事实和证据负举证责任,谁主张错前事实,谁举证。

这种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交通违法自行事故,并且事故的事实发生前有当事人证明的明确证据。

二、责任划分的标准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事故中,责任划分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交通规则的划分:根据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来划分责任。

比如,若一方闯红灯导致事故,责任会主要归咎于闯红灯的一方。

2.加车交叉行驶的划分:当两辆机动车同时行驶,而没有明确的“直行优先”或者“斜行优先”的规定时,根据车辆行驶路线划分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于斜行车辆而言,直行车辆有优先权。

3.龙门直接关系的划分:当两辆机动车分别由龙门两端驶入龙门时发生碰撞,根据车辆驶入龙门的先后顺序划分责任。

4.证据链的划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划分责任,辩论和驳斥的证据链路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责任的举证责任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事故中,各方有举证责任。

1.事故认定书:交警依据现场勘查、相关证人证言等划定事故责任,作出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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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

其检验方法有: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

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

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

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

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

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

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

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

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

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

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

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

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

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四)安全原则1、合理避让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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