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罪分析
酒驾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酒驾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酒驾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酒驾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酒驾案件的剖析,对酒驾的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酒驾的法律分析1.酒驾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2.酒驾的认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驾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4.酒驾的行政处罚除了刑事责任外,酒驾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酒驾案件的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酒驾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醉酒驾驶罪分析论文

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危险驾驶罪分析作者 x x系(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9 级学号 xxxxxxxxxx指导老师 x x x日期 2013年4月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危险驾驶罪分析x x(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醉驾入刑,这是一个热点讨论问题。
当《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时,就有不少法学研究者对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以及实践性的质疑。
本文主要围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关于酒驾和醉驾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醉驾可能构成何罪等问题进行展开论证。
关键词:酒文化;酒(醉)驾;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一、危险驾驶的背景1901年慈禧太后66岁寿辰时,直隶总督袁世凯特地从美利坚进口一辆洋车,作为寿礼敬献给慈禧。
据说,这个洋玩意是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查理森利和法兰克兄弟俩设计,并采用手工方法制作而成。
起名为“图利亚”。
慈禧生日那一天,在紫禁城太和殿检阅贡品。
当她听说这辆洋车不要马拉就能跑,感到很奇怪,立即口谕在场的德国司机开车。
德国司机爬上车,踩响马达,洋车真的轰隆隆地跑了起来,慈禧看了喜不自胜,高兴地问:“这车跑得这么快,要吃许多草吧?”德国司机说:“它不吃草,烧的是油。
”慈禧没有听懂,吩咐太监李莲英端出珠宝,赏赐了袁世凯和开车的洋司机。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法律问题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三、法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重伤,充分说明了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2.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酒驾案例剖析反思材料

公职人员酒驾案例剖析反思材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的表率和领导者,其言行举止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
近年来不乏一些公职人员涉嫌酒驾的案例,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让人们对公职人员的形象产生了质疑。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公职人员酒驾问题进行剖析和反思,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市政府机关一名高级官员因酒后驾驶被抓,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批评。
这位官员在被警方查获后表示“只是误操作”,并试图利用职权和人脉进行干预。
最终,他还是被依法处理,但对其形象和政治前途造成了严重影响。
案例二:某县公安局一名民警因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致使一名路人受伤。
据调查,该民警平时工作冷漠、脾气暴躁,酗酒成瘾。
此次酒驾事件暴露了他的不良习气和职业操守的缺失,也让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和形象产生了怀疑。
这些案例反映出公职人员酒驾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些公职人员在长期工作压力和生活紧张的情况下,找到饮酒放松的方式,酗酒成瘾导致平时酗酒行为的延续和加重。
而在酒后驾驶时,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能造成他人的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一些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习惯了以权谋私、权力寻租,自以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忘记了自己身为公职人员的职责和规范。
一旦涉及酒驾等违法行为,他们还会利用职权和人脉进行干预,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更加严重了问题的恶化。
一些公职人员缺乏对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的约束意识,对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缺乏尊重。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往往表现出蛮横无理、无所顾忌的态度,酒后更是放肆至极,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声誉。
针对公职人员酒驾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反思和整改:公职人员自身要提高思想觉悟,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要时刻牢记自己身为公职人员的责任和使命,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绝对不能因为个人私欲而肆意妄为。
要强化监督机制,完善纪律检查和行为规范制度,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酒驾典型 案例剖析材料

酒驾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酒驾案例剖析材料:
案例一:
某某先生因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经法院审理,某某先生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案例充分暴露了酒后驾驶对交通安全的严重威胁,也给其他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
某某女士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经法院审理,某某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受害人巨额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这一案例不仅暴露了酒后驾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提醒人们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案例三:
某某先生在酒后驾驶的状态下被拦下,但他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
经法院审理,某某先生被判处拘役并吊销驾驶证。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拒绝酒精测试并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只会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酒后驾驶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在司法实践中,酒驾案例的处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这类行为的严肃态度,通过这些案例的剖析,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行为的发生。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精选篇)

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精选篇)酒驾和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力地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惩治力度等。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酒驾醉驾问题进行剖析,以期能够引起广大民众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以案促改。
一、危害性酒驾和醉驾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首先,酒后驾驶会严重影响驾驶者的判断能力、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增加了交通事故的概率。
其次,酒驾和醉驾常常导致严重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造成极大的威胁。
再次,酒驾和醉驾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包括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
由于酒驾和醉驾的危害性,各国对此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严惩不贷。
二、形成原因酒驾和醉驾现象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一些人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己可以控制酒后驾驶的风险。
其次,一些人出于追求刺激和快感的心态,故意选择酒后驾驶。
再次,一些人在压力和疲劳的状态下,出于抒解压力或提神的目的,选择酒后驾驶。
最后,一些人对交通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酒后驾驶的法律后果不够重视,从而酒后驾驶。
三、目前措施为了打击酒驾醉驾现象,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再次,建立健全酒驾醉驾监测体系,包括酒精测试设备的投入使用和加强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的频率等。
最后,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体系,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案例分析1.某地发生醉驾事故某地发生一起醉驾事故,导致多人伤亡。
经过调查发现,肇事司机是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不慎撞上了行人。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试图逃离现场,但最终被抓获。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酒驾醉驾行为表示强烈愤慨,并呼吁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
2.法律惩治力度加大某国法律规定,酒驾和醉驾行为均属于刑事犯罪,对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责。
法律案件酒驾(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其中,酒驾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一起酒驾案件为例,对酒驾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启示。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15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5月10日晚上,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三、案件审理(一)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在某餐厅就餐,期间饮用了两瓶啤酒。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承认酒驾违法。
辩护律师则从王某酒后驾车时的紧急避险、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等方面进行辩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案件剖析(一)酒驾成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驾驶员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
2. 社交应酬:在商务宴请、朋友聚会等场合,饮酒成为常态,驾驶员在饮酒后难以控制自己,酒后驾车。
3. 消费观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驾驶员认为饮酒驾车无伤大雅,消费观念扭曲。
(二)酒驾危害分析1. 危害自身安全:酒后驾车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驾驶员本人及乘客的生命安全。
2. 危害他人安全:酒驾驾驶员的视线模糊、反应迟钝,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伤害。
3. 损害社会秩序:酒驾违法行为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酒驾的自我反思与剖析(通用3篇)

酒驾的自我反思与剖析(通用3篇)酒后驾驶是指在酒精和酒精饮料的影响下控制和驾驶机动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酒驾的自我反思与剖析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敬重的交警同志: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这份酒后违规驾驶的检讨书,首先我对自己酒后驾驶,无视纪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向领导同志及广大人民群众表示深深地歉意。
在此郑重地向您说一句:对不起!关于我此次的酒后驾驶的行为,是我犯下较为严重的错误。
其中犯错的原因很多,在此我便不说出种种缘由来掩盖这个事实。
事后我不断的检讨自己,深刻地认识到如下几点:1)驾车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提振,可以发生激动状态,当酒精在身体血液内达至一定浓度,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可以上升,驾车车辆时处置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上升。
驾车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出现事故的几率越大。
近几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车人酒后驾车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将近万起,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事故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深思人们,酒后驾车就是引起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严禁驾车机动车。
严禁驾车机动车。
2)饮酒后的危害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及转向盘。
对光、声提振反应时间缩短,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适当缩短,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协同协调功能出现障碍,行车中无法恰当推论距离、速度。
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在酒精的提振下,有时可以过高地估算自己,对周围人的劝说常不予理睬,往往作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饮酒后易困倦,驾驶车辆行驶无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3)酒后驾车行政处罚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车机动车的,处扣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喝醉,处十五日以下拘押和扣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危险驾驶罪:你该知道的都在这里
作者:钟雨岚时间:2016-08-08浏览量 6评论 000
一、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笔者认为,对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抽象危险是否存在。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并非举动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仍
需判断抽象危险存在与否。
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驾驶机动车难以及时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通常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
而如果通过对特定情况的判断,认为不具备该种抽象危险,即醉酒驾驶的行为根本不会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停车场内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就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于该类电动自行车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相比,速度仍然相对较慢,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自行车通常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难以形成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呼气酒
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
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以下简称GB19522-2004),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
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醉酒的界定标准。
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
从
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之中。
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时为绝对驾驶不能,即不
论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认定为醉酒;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的,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具体
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
[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
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故从应然层面而言,
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是否处于醉
酒状态)和绝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不论行为人的具体状况如何,一律认定为醉酒状态)两个标准是科学合理的。
二、如何在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妥善处理相
关案件。
具体而言:1.对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从严惩处,以有效遏制醉驾犯
罪的高发态势。
从司法实践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
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
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慎重把
握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从宽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
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严格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符合规定和
政策的醉驾案件从宽处理,并不会影响对醉驾犯罪的打击,不会影响危险驾驶罪适用的社会效果。
以浙江
为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
议纪要》,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醉驾犯罪,明确规定: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
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并有特
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而从惩治醉驾犯罪的
情况来看,浙江查处的醉驾案件较多,该省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量占全国的将近五分之一。
这充分说明,规范了醉驾案件中不作为犯罪处理、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宽严相济,更有利于对醉
驾犯罪的依法查处。
从司法实践来看,出于急救病人等目的而轻微醉酒驾驶[4]的,轻微醉驾且刚驶入道
路即被查获的,轻微醉驾刚驶入道路,认为自己可能醉酒而停止驾驶,或者在亲友规劝下立即停止驾驶的,这些情形的社会危害不大。
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如果行为人真诚悔罪的,不能不加
区别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且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依法适用缓刑。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或者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但是对于具有前述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应当从严掌握。
4.理性看待危险驾驶入刑的影响。
危险驾驶入刑,致使案件大量涌入,对刑事案件整体结构产生影响。
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两年间,全国法院审理并判决生效危险驾驶罪犯85260人。
以
2012年整年统计看,危险驾驶案件收案达64896件,占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36.99%,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51%,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四位[5],危险驾驶案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案件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