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原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6.12.0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对进口石油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1993年10月2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上款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1.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第三条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其以上的。
第四条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第五条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 背景和目的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进口货物的数量不断增加,需要加强对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管理。
原产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所购买货物的原产地,并促进公平贸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2.1 原产地标识要求进口货物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示其原产地。
标示原产地的方式可以是文字、图示或其他形式。
标示应明显、易于识别,并且不应具有误导性。
2.2 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可以是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声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需由进口国的认可机构或权威机构签发,并进行认证。
2.3 监管和检验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将进行监管和检验。
相关机构将对提供的原产地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检。
如发现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或货物原产地与标示不符,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3. 执法和惩罚对于违反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企业或个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标示原产地、伪造证明文件等。
责任部门将对违规者进行罚款、暂停或撤销执照等处罚。
4.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保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信息将公开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网站或其他途径。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原产地信息,确保自己所购买的货物符合标示的原产地。
5. 国际合作和交流为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和对接。
通过加强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相互认可性,促进公平贸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化。
6.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提高进口货物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促进公平贸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执法和公开信息,将有效打击虚假标示原产地等违规行为。
国际合作和交流将进一步推动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完善,为全球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简单了解原产地的几个概念

关于原产地的几个概念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原产地的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方;因此,商品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
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人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开采地、提取地、收获地、出产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国家或地区)。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过冈际生产分工的深入整合,货物原产地的含义更加丰富。
WT0《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条第1款b项将货物原产地正式界定为,“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作为产品的“法定国籍”,原产地是连接产品与特定产地国家的法律纽带。
在国际贸易中,就进口围而言,货物原产地通常具有唯一性,无论产品在国际贸易流通中经历了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制造或加工,其原产地通常只能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原产地。
原产地证/产地证/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0forigin简称C/0)即证明产品原产于某国的书面文件,是指由出口国(或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明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原产地证明包括由出口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企业自主签发的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标记对产品的来源地做出明确标示的标记即为原产地标记。
它是表明产品的产生地,出生地,出土地,或者生产、加工、制造地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5年1月1日施行)将原产地标记定义为,“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我们经常在商品看到的“Made In…”(……国制造),就是一种原产地标记。
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

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在全球化的经济舞台上,进出口贸易如同一场精彩纷呈的交响乐,而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音符。
它不仅关乎着贸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国的经济利益和贸易政策。
那么,究竟什么是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它又有着怎样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呢?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简单来说,就是用以证明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归属的一种文件。
这个原产地,指的是货物的生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
它可不是一张普通的纸,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
对于进口国来说,原产地证明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是确定关税待遇的关键依据。
不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着各种贸易协定和优惠政策,而这些往往与商品的原产地紧密相关。
比如,某些国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商品可能给予关税减免或优惠税率。
如果没有准确的原产地证明,进口商就无法享受到这些优惠,从而增加了进口成本。
其次,原产地证明有助于实施贸易统计和监管。
通过了解商品的来源地,进口国能够更好地掌握贸易流向和规模,为制定合理的贸易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此外,它还能保障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知道商品的原产地,进口国可以对来自某些地区的商品实施更加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监管措施,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出口国而言,原产地证明同样意义重大。
它能够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对特定原产地的商品有着较高的认可度和需求。
拥有明确的原产地证明,可以让本国商品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
同时,这也是维护本国出口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遇到贸易纠纷或不公平待遇时,原产地证明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保障出口商的利益。
那么,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是如何获得的呢?一般来说,有两种常见的方式。
一种是由出口商自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那些信誉良好、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水平的企业。
出口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署原产地声明,声明所出口商品的原产地信息真实准确。
进出口货物报关之 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规则

4202: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此品目。
进口牛皮 4101
出口皮包 4202
微小含量
不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在未能 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全部非原产材料, 其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8%(或10%不等),仍应当被视为原产。
HS改变 8%
采用税则号改变标准国家
普惠制:欧盟、日本等32国家;自贸区: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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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原产地的判定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书
自贸区及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货物原产地的证明
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 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 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与 “护照”。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享受最惠国待遇
优惠原产地证书 ——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 非关税差别待遇方面 (贸易禁运、配额、反倾销、贸易制裁、 卫生检疫管制等贸易措施) 3.贸易统计; 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加贴原产地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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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原产地
美国要求每一原产于外国的货物或其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以 使美国的最终购买者了解该商品的真实原产地。其主要目的为: 1.有利于美国消费者选择产品; 2.据此对不同产地的产品实施不同的关税税率; 3. 据此识别产品的不同来源地,制定和执行有关进口贸易政策; 4. 便于美国进行反倾销诉讼。标签如与实际产地不符海关将予法 律制裁。
“中国制造”
“中国制造”的商品已经遍布全球,让中 国获得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在这场全 球化的盛宴中,中国企业所获得利润却 远远低于那些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说 白了,许多中国制造的商品只是贴着一 个“中国制造”商标,而真正的制造业 者却是那些跨国企业。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作者:容静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4期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和进行原产地管理需要原产地规则。
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就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在当今世界,一项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经历数个国家和地区是非常平常的事情,而这项产品的原产地不能既是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又是那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原产地制度,使原产地的判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从适用的范畴看,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
我国现行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于2004年9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是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制定的统一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原产地领域与国际进一步接轨。
《条例》共27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和确定原产地的特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申报和预确定、出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与核查、保密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在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标准的认定是核心要素。
根据《条例》,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
其中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公式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防止伪造、变造、买卖、盗用、涂改原产地证等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顺利通关结汇的案件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要求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要求作为报关员,了解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要求至关重要。
原产地证明是对商品生产的地理位置的证明,它对于执行贸易协议、确定适用的贸易政策以及确定关税优惠非常重要。
在贸易业务中,正确的填写和提供原产地证明是确保货物进出口流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进口和出口货物多数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并且不同的国家和贸易区域对于原产地证明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就需要报关员熟悉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首先,报关员需要了解原产地的定义。
原产地通常被定义为商品最后经过实质性加工或制造的地点。
在国际贸易协议中,也可以根据商品所涉及的国家以及商品的组成部分来定义原产地。
其次,报关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的进出口货物。
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如食品、纺织品和化妆品等,原产地证明是强制性的。
同时,一些贸易协议可能规定了特定商品的原产地证明要求,报关员需要仔细研究这些要求并确保符合规定。
在申请原产地证明时,报关员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采购合同、生产加工记录、原料供应商证明、制造工艺和流程描述以及出口销售文件等。
这些文件的准备要求仔细,以确保原产地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报关员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或贸易区域对于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包括格式、表格和必备信息的规定。
一些国家可能要求特定的证明机构对原产地证明进行认证,报关员需要与这些机构进行联系并遵循其要求。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进口国的海关可能对原产地证明进行审核。
报关员应确保原产地证明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填写错误或疏漏。
在填写原产地证明时,报关员应该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描述、货物数量和货物的原产地等。
此外,报关员还应注意一些常见的原产地证明错误。
例如,填写错误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填写无效的证明编号以及填写不完整的货物描述等。
这些错误将导致原产地证明被拒绝或被海关认定为不合规,从而延误货物清关。
最后,报关员还应及时了解有关原产地证明的最新政策和法规变动,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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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需要
• 加帖原产地标记的需要
案例研究:
• 1940年,美国一木刷制造商从日本进口
标有“Japan”(日本)字样的木柄,在美 国加工成木刷时,该公司将“Japan”字 样从木柄上消除掉。
二、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的 “国籍”,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
设臵保密条款: 对申请人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用于认定原产地的 资料海关予以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予泄露, 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 设置反规避条款: •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 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 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 工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设臵原产地的预确定条款:
但对原预确定所实施的进出口行为无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原产地的预确定: 不具普遍适用意义的原产地预确定仅对申请人有效, 海关不予公布。 申请人对预确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做出预确定的海关 申请复核。 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按照海关行 政裁定制度的规定做出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续)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臵或者回收用作 材料的废碎料;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 该物品中回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 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臶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 物品获得的产品;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 得的物品;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 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进口货物原产地 及海关管理
成秉照 2005.3.4
介绍内容
• 原产地规则概述 • 原产地条例介绍
• 优惠原产地规则(曼协、CEPA)
• 案例介绍
原产地规则的概述
一、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二、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三、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四、原产地标准 五、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一、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 进行贸易统计的需要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为“税则 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适用时,采 用补充标准,包括“从价百分比”和“制造
或加工工序”。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
•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 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 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 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 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 生了变化。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 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 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 (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 要工序。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 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 制定。
和部分原产地规则。
四、原产地标准
• 完全获得 • 实质性改变 —税号改变 —从价百分比 —特定加工工序 —混合
五、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原有的进口原产地规则
我国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总署 1986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
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该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
制订借鉴了《京都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了以“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作为进口货物原产
地的认定标准。
原有的出口原产地规则
地认定标准。
解决原有的进出口原产地法规中 存在的问题
(1)货物原产地进出口管理部门不统一 (2)货物适用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不一致 ▲ 适用顺序上不统一 ,即未规定税号改变标准、加工增值 标准、工序标准等的适用顺序 ; ▲加工增值标准 :进口为30%,出口为25% ▲未列明加工增值标准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3)增值标准没有明确的计算公式 (4) 对零件、附件、包装物品、中性成分等例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5)现行的两套原产地管理规定分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前86年和92年制
微小加工或处理:
但是,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
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
处理,在确定一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完全获得时,应
不予考虑: -为运输或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便于装运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做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
我国于1992年由原外经贸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规定了我国部分出口货物原产
地的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制度。该规则主
要借鉴了香港的做法,确定了以加工工序为主辅以增值 百分比(25%及以上)作为制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 基础。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中只规定了《协调制度》中 第16类、第51章及其他417个品目号项下商品的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 特殊情况原产地确定: 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 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 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 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 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 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 器的原产地。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 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普遍利用《协调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的有利时机, 运用原产地规则维护本国利益,我国也 应充分把握这一有利时机,制定我国的 原产地确定标准,以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的利益,减少贸易顺差中泡沫成分 。
《条例》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的比较
• 《条例》从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标 准,到原产地规则必须遵守的透明度原则、非 歧视原则、原产地可预先认定原则、保密原则 等均与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相同。 •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通过相关技术性问 题的谈判磋商之前 ,WTO各成员可以制定、 实施各自的确定原产地的具体标准,该规则实 施后,WTO各成员则有义务全面采用 。
与国际规则接轨,履行我国入世承诺
▲ 我国接受为期8年的过渡性年度审议,其中 原产地规 则管理是世贸组织重点审议的对象之一 ▲ 现行的原产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在具体原产地规则的适用上,与国际规则、惯例还存 在有不 统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工作 时间表 2002年海关总署起草 2004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2004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签署416号国务院 令颁布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应有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海关可以对拟作进口的货物预先确定其原产
地。 海关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并在必要的材料已提交的情况下,依据本条例在
l50天内做出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
在预确定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产 地预确定3年内持续有效。
当预确定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原预确定即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设臵义务条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海关 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 原产地不同时,应分别申报。必要时海关可 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交验原产地证书。 海关可以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进行 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原产地确定原则条款: (1)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以该国为 原产国;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制造
的货物,以货物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 家为原产国。
• “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 物;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 的物品;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原产地条例
• 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 条例》介绍
原产地规则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进口原产地规则 —出口原产地规则 • 优惠原产地规则
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提高原产地立法层级的需要 (二)解决现行的进出口原产地法规存在的问题 (三)与国际规则接轨,履行我国入世承诺 (四)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五)现代海关制度法制化建设及税收征管长效机制的需 要 (六)《条例》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比较
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中“国家”
一词可包括一个国家集团、一个地区或一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