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居间服务协议完整版

房屋租赁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基于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方)能寻租到合理、适价的商业用房一事,特委托乙方(受托人)给予咨询、协调、把脉,以达到甲方租赁房屋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居间委托服务标的

1.1委托服务标的:受甲方委托由乙方促成甲方与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地址,面积(期限、租金等均以租赁合同为准)为本次居间委托服务标的。

1.2乙方居间服务的完成,以甲方与出租方签署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为标准。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应向乙方明确说明所需租赁场所的要求,包括位置、面积、用途、预期租金价格等;

2.2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2.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服务提出建议或意见,要求其改进工作方式或服务态度等。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进行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3.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3.3乙方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3.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所联系出租场地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甲方要求与出租方协商相关租赁事宜;

3.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擅自与出租方签订任何涉及甲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给付定金、押金等。本房屋租赁居间服务协议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书面授权。

3.6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房屋权属无瑕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7乙方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对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以及拥有房地产权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

份资格证明文件;

3.8乙方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列明服务清单并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票据;

3.9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四条佣金

4.1若甲方在乙方的居间服务下与出租方达成租赁协议的,甲方应按照月租金比例向乙方支付租赁佣金,具体佣金比例为月租金的【】%(本金额含税)。

4.2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完成物业交验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并送达合法有效的佣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成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佣金。

4.3支付方式为: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将本次佣金转入乙方指定账号。

4.4乙方指定收取费用的账号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5截至合同签订日,甲乙双方各自开票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乙方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户名:户名:

开户行:开户行: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上述开票信息在合同执行期间有可能发生变更(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或税务登记事项(如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变更)变更的),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且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此外,乙方应在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与甲方再次确认开票信息。否则,由于乙方未再次确认开票信息而导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相关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6除以上约定的租赁佣金外,因本合同发生的其他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转委托

甲方 (是/否)同意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的,应按照一个月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按照一个月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3若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按照一个月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外,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4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须向甲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开具虚假、作废、无效发票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或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3)发票信息错误的;

4)因乙方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的其他情况

如乙方拒绝重新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7.2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8.1 本合同涉及到的货币种类均指人民币。

8.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本合同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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