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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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日益繁荣,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

作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法律案例,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王某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问题,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小区绿化带修剪不及时、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

2. 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物业费。

3. 未履行公告义务: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向业主公告。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案例分析1. 业主权益保护本案中,业主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

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物业公司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这警示物业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包括:(1)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善。

(2)规范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告。

(3)履行公告义务:物业公司应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公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3. 法律意识本案中,业主王某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这为其他业主树立了榜样。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勇于维权。

4. 法院判决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提要: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典型案例A楼房有电梯却不开小区业主起诉物业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

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

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

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物业纠纷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因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纠纷在物业管理中,可能出现物业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收费不合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

例如,业主认为物业费用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匹配,要求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解释和调整。

如果物业管理机构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调整,业主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种情况:邻里之间的纠纷在小区生活中,邻里关系密切,因而也容易发生邻里之间的纠纷。

例如,邻居之间可能因楼道卫生问题、噪音问题、停车问题等发生纠纷。

举个例子,一位业主认为邻居家里的音响声太大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邻居减小音量。

如果邻居不予理会或拒不配合,业主可能会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第三种情况:装修引发的纠纷小区内的业主进行装修时,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

例如,装修噪音扰民、施工污染、没有按规定拆除、装修风格不合规定等问题都有可能引起纠纷。

比如,装修期间,业主在楼道堆放大件物品,阻碍其他业主的通行。

邻居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其清理。

如果业主不配合,邻居可能会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种情况:共用设施问题引发的纠纷小区内的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健身房、游泳池等。

如果业主对共用设施的使用时间、使用费用等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纠纷。

举个例子,小区游泳池的开放时间是早上9点到晚上9点,但有些业主要求增加开放时间到晚上11点。

如果物业管理部门不同意延长开放时间,业主可能会提出异议,甚至采取其他行动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解决物业纠纷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可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

同时,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规范、公平地履行职责,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案例]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明辉物业合同纠纷案艾明辉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智能人网吧(以下简称智能人网吧)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48号(翰林座)1号网点,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建筑面积1824平方米。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艺馨座、翰林座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委托合同》,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03年7月1日24时至2005年7月1日24时止。

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第平方米0.65元,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该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

艾明辉至今未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政兴物业公司于2003年12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的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政兴物业公司是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003年9月9日,物业公司取得沈阳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为: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商业门市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本案中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政兴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因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政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是从2003年7月1日24时起,政兴物业公司亦按约定实际进行物业服务。

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与沈阳市物价是局批准的收费基准是一致的。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引言:物业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一个或多个物业设施进行维修、管理、服务的工作。

然而,在实际的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物业公司的滥用权力现象,时常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本篇文章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情况,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以下是案例分析: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5月2008年5月,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A和业主AB小夫妻之间发生了一起物业管理纠纷。

小区业主有相对独立的民主自治权,在本案例中,业主AB一直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宜,在小区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1. 2008年5月1日,物业公司A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了未经公示的调整,将停车费从每月100元涨到200元,并一次性要求所有车主付清5月份停车费。

2. 2008年5月2日,业主AB得知停车费的变动后,立即向物业公司A提出询问,并表达了他们反对未经公示的停车费调整的意见。

然而,物业公司A以业主集体意见,并未对此事进行回复。

3. 2008年5月5日,物业公司A在小区内贴出通知,要求车主5月8日之前支付停车费,否则将采取停车位封锁等方式进行处理。

4. 2008年5月8日,业主AB对停车费调整仍然持有异议,决定不支付所要求的费用。

然而,物业公司A仍然封锁了他们的车位,并威胁称将采取强行拖走车辆的措施。

5. 2008年5月10日,业主AB通过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物业公司A滥用权力,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业主AB提出了赔偿物业扣留车辆和停车费损失的请求,并要求物业公司A公开道歉。

案件审理及判决:该案件于2008年6月正式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A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停车费,并采取封锁车位及威胁拖走车辆等强制措施,明显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业主AB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物业公司A应当立即解除停车位封锁,并返还业主AB的车辆。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物业服务问题。

然而,物业管理中存在许多潜在的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会影响到物业业主的利益。

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业主有所帮助。

案例一:业主维权续篇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比如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透明等等问题。

虽然业主多次反映,但物业公司并未给予合理解决办法。

最后,业主们组成了一个自愿的业主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在该委员会的主持下,业主们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并寻求了法律援助。

该案例反映出,对于物业管理方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时,业主维权的方式是通过商议形成有效的维权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通过投诉、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讨回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物业公司不履行责任某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小区的管理相对较好,但是一个业主非常不满。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清洁不力,导致风雨时变得非常滑。

更为严重的是,业主在前段时间遭遇了一次留置,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尽管业主多次咨询,但物业公司未予有效解决。

在律师的支持下,业主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该案例表明,物业管理方在服务质量上存在问题时,业主需要通过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并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物业公司乱收费某小区业主付款物业费时,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比周边区域高出很多。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费用标准,极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该小区业主组织了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其公开收费标准,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在多方面斡旋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上级部门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规范收费的合同。

该案例说明,如果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不透明,业主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抗议,并要求物业公司制定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管理费用标准,以保护业主权益。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了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

首先,介绍了案例的背景和争议点,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和租户之间的权益冲突。

然后,分析了相关法律条文,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后,提出了解决纠纷的建议,包括合同管理、加强业主参与和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部分: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某小区由一家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业主多数以自住为主。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不佳,业主之间和物业公司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包括维修费用分摊不公、物业费用未经业主同意上涨、服务质量不达标等。

争议点:1. 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 业主的权益和权利保障;3.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法律问题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保证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向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业主的权益和权利保障,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合格的管理服务。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途径和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解决:业主可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对等协商的权利;2. 议定书:当协商不成功时,双方可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议定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 审判机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议定书解决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物业管理争议。

关于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关于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关于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一、合同双方。

甲方(业主方):姓名:[业主姓名]住址:[具体住址]乙方(物业方):公司名称:[物业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具体地址]二、纠纷情况说明。

咱得好好说说之前为啥有纠纷。

甲方觉得乙方在物业管理方面有些地方没做好,就像小区卫生有时候不干净,垃圾在垃圾桶外堆着,看着可糟心了。

还有小区的路灯坏了,报修了好长时间都没修好,晚上出门都有点害怕。

乙方呢,也觉得委屈。

说自己员工就那么多,事情又杂,有些时候忙不过来。

而且有些维修啊,是需要走流程的,资金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到位的。

三、解决方案。

1. 小区卫生方面。

乙方保证每天定时清理小区垃圾,而且增加巡查次数,要是看到垃圾桶满了或者周围有垃圾,马上就处理。

要是乙方做不到,每发现一次,就给甲方所在的这栋楼的业主们送一些小清洁用品,像小抹布或者小扫帚啥的,算是给大家的一点小补偿。

2. 路灯维修及设施维护。

乙方设立一个专门的维修热线,甲方或者其他业主发现路灯或者其他设施坏了,打这个电话,乙方得在24小时内给出回应。

如果是小问题,48小时内必须修好;要是大问题,得给业主们一个明确的维修计划和时间安排。

如果因为乙方拖延导致业主发生意外,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说业主因为路灯坏了看不清路摔倒了,乙方就得负责医药费啥的。

3. 费用方面。

甲方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

但是乙方得给甲方一个费用明细清单,每个月都得发到业主的信箱里或者微信群里。

要是甲方发现有不合理的收费,可以随时找乙方核对。

如果乙方确实收错了,要在7天内把多收的钱退给甲方。

4. 沟通机制。

甲乙双方建立一个定期沟通的机制。

每个月至少开一次业主代表和物业的见面会,大家坐下来好好聊聊小区里的事情,有啥问题当场解决。

而且乙方得在小区里设一个意见箱,业主们有啥想法都可以写下来放进去,乙方每周都得查看并且回复。

四、双方的承诺。

甲方承诺:1.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物业费,不再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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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发布: 2008-6-12 14:33 | 作者: |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查看: 31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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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案例]
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明辉物业合同纠纷案
艾明辉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智能人网吧(以下简称智能人网吧)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48号(翰林座)1号网点,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建筑面积1824平方米。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艺馨座、翰林座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委托合同》,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03年7月1日24时至2005年7月1日24时止。

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第平方米0.65元,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该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

艾明辉至今未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政兴物业公司于2003年12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的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政兴物业公司是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003年9月9日,物业公司取得沈阳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为: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商业门市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本案中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政兴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因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政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是从2003年7月1日24时起,政兴物业公司亦按约定实际进行物业服务。

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与沈阳市物价是局批准的收费基准是一致的。

因此,艾明辉应从2003年7月1日24时起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当年第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因此判决:艾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辽宁兴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第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

[评析]
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当前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运转,造成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间接损害更多业主的利益。

而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之一就是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可以不交费。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如果业主委员会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
偿。

在是否实际发生了物业服务以及服务的价格为多少的问题上,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的问题。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依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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