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合同法案例汇编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交付的货物中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张三和李四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共计100台。
(2)货物总价为1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3)货物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
(4)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年。
2. 货物交付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在交付的100台电子产品中,有10台存在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屏幕出现闪烁现象。
3. 纠纷产生张三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李四协商解决。
李四表示愿意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但拒绝退还剩余的5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货物交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3.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
(2)对存在质量问题的10台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修理。
电大法律基础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某一项目上进行合作。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甲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乙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营。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了亏损。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采取措施改善项目状况,但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应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亏损,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乙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 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 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方。
然而,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经鉴定,本案中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即按照国家标准对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2. 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修复或更换费用、乙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甲方违约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属于重大违约。
(3)甲方的主观过错:本案中,甲方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仍予以交付,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甲方因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电大大专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于2018年4月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张三于2019年3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2.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但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二)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四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剩余租金50000元;2.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最新电大合同法案例小抄集锦1

案例分析题1.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题要点:根据《合同法》第2 4 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2.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
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
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电大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某电器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某电器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电器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家电器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一职,月薪为80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
然而,被告在2019年5月突然离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离职是因为个人原因,且已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信。
被告认为,其离职行为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某电器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离职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
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在离职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2.被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2.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李某在离职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电大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
2018年6月,张三在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时,李四作为该公司销售人员向张三承诺,该空调使用年限为10年,且在10年内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公司将免费维修或更换。
张三对李四的承诺深信不疑,遂购买了该空调。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三发现该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的问题。
于是,张三在2019年5月找到李四,要求其履行承诺,对空调进行维修。
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会。
张三无奈之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四作为某电器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张三作出承诺,该承诺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李四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
2. 张三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三因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导致家中温度过高,影响生活质量。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空调维修费用为1000元。
同时,考虑到空调使用年限仅为1年,故法院酌情判定张三的损失为空调维修费用1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三损失1000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电大《合同法》案例集锦(6).doc

电大《合同法》案例集锦(6)合同法(59)案例5 1:申请人田守贵因向被申请人葛本忠履彳亍债务,被葛本忠拒绝,于1993年10月23日向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提出债务提存申请,诉称1992 年5月,我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宿舍,葛本忠要求我替他申请一套住房,并向我提供建房集资款10500元。
5月13日,我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向校方办理了交款手续。
同月下旬,学校发布《教工大会决议》,规定:“新楼集资范围只限于本校现有职工自己居住,不能给他人以各种借口集资住房。
”据此,我当即向葛本忠提出,不再为其申请住房,葛本忠未表示同意;我又多次向葛本忠表示向其返还所提供的款项,其拒绝接受。
到1993年8 月7日,葛本忠只接受了我返还的2000元现金。
8月9日,我领了所申请的住房钥匙并搬进居住。
10月7日,我再次向葛本忠要求向其返还余款8500 元,并愿承担其870元的利息损失。
但葛本忠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接受我的债务履行,故此向法院申请债务提存。
被申请人葛本忠在申辩中称:我给田守贵10500元集资款,要求他为我申请一套住房,结果未办成,反倒让他住上了房子。
我要求他还清集资款,但他必须借给我现金10500元使用一年,否则,拒绝接受其债务履行。
分析:对田守贵提出的债务提存申请,昌乐县人民法院认为:债务提存是在债务履行过程中遭到拒绝或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为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悬而不决的状态,防止债的纷争和搁置的一项有效手段。
提存制度的适用,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故决定受理其提存申请。
昌乐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以申请人的名义向校方申请住房由被申请人居住使用的行为,是错误的,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田守贵现取得的公房使用权,符合学校《教工大会决议》的规定,应予认定。
申请人在客观上实际占有、使用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款项,虽然结果与双方的事先约定相反,但己构成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应按债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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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汇编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
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
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
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
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
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
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
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
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
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答题要点:(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
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
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
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
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